公司突然搬迁至60公里以外,员工拒绝上班,并且要求公司进行补偿,那么,这样的要求能否得到满足呢?4月15日记者获悉,最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会如何判呢?
2016年9月19日,薛某入职常州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可是,前段时间,公司因为租用的厂房被司法拍卖,于是决定搬迁。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庭四级法官助理戴强介绍:“由常州新北区搬迁至金坛区的一个乡镇,两地相距比较远,有将近60公里,薛某觉得公司搬迁的地址较远,不利于自己后续继续上班,然后就不愿意到新的厂址去提供劳动。”
公司则要求薛某提交书面辞职申请,但是薛某并没有照做,于是公司便停止向薛某支付工资。之后,薛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搬迁后新旧工作地点相距较远,经济发展水平、周边环境等具有明显区别,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薛某不同意去新的地点上班,实则是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劳动合同因不能继续正常履行形成僵局。公司作为劳动法义务的主要承担者,应当对破解僵局承担更多责任。
公司本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然而却未依法行使权利,反而要求薛某自行提出辞职,实际是以此规避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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