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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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认定范围。 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证主要适用于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含实习导师)。 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学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满足一定条件的可参考实施。 。

2、严格的标准要求。 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衡量“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的第一标准,加强思想政治素质和教师师德素质考察。 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影响期内不得参加“双师”计划。 如果老师确定已经做出决定,则应撤销该决定。 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做到工学结合、知行结合、培养德才兼备。道德和技能。 要突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考核,关注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成果。 必须熟悉行业公司情况,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并有行业公司的工作经历或实践经验。

3、加强组织实施。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认定工作按照个人申报、组织认定、结果审核的程序实施。 组织认证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程序指定符合认证条件的学校、第三方机构或者专家组织实施。 实施单位必须明确责任部门,成立由教育部门、行业企业、高等院校等专家组成的认证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标准条件,规范程序,确保质量。 检查审核合格后,鉴定结果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要及时更新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4、加强监督评价。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认证工作的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示、第三方评价、抽查审核、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充分发挥认证工作的监督作用。教师、畅通投诉反馈渠道。 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教育部将对各地“双师型”教师认定情况进行抽查。

5.促进可持续发展。 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不同能力和条件对教师进行分类认定,引导和鼓励教师走“双资质”发展道路。 在职称晋升、教育培训、优先评价等方面向“双师型”教师倾斜。 原则上,班级收费标准应高于同级教师的收费标准。 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的发展需要,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培训、企业实践等机会。 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本行业专业资格证书和专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受聘担任本行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要结合学制体系和专业特点,每五年进行一次“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评审,突出任职期间工作表现,促进教师知识技能不断更新。

6、注重角色扮演。 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教育、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的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示范教师培训、岗位工作等成长路径。实习和学习访问。 方法。 在“双高”建设规划、优质中等职业学校及专业建设规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师资创新团队等方面,名师(名匠)工作室、技术技能在技能传承与创新平台建设中,要把“双师型”教师的作用作为重要指标。

国家制定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见附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具体情况,以及不同学历层次、专业类别等,制定、修订本级“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和实施办法,明确支持措施,分类实施评估,并及时调整。 完全的。 认证工作实施主体应当根据认证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双师型”教师认证实施细则,报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各地学校制定的“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例外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

各地要在2022年底前启动今年“双师型”教师认定相关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表彰工作进展情况将于12月20日前向教育部(师务司)报告,有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联系人及电话:王少宇、孙晓虎,010-66097080、66097715,邮箱:fzc@moe.edu.cn,传真:010-66020522。

附件: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试行)

标签: 双师型 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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