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市高校招生和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发布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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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的因素得分

1. 基本要素

1. 最高学历或教育程度

博士生、硕士生(符合基本申请条件可入驻)

硕士及研究生:24分

(“世界一流大学”和“世界一流学科”硕士毕业生,符合基本申请条件,可落户。中科院上海研究院、上海科技大学、上海纽约大学硕士毕业生与“世界一流大学”程序相同。)

本科生及本科生:21分

2. 研究生院

一流大学及研究生培养机构(名单见附件1) 15分

【世界一流大学、上海世界一流学科高校、中科院上海研究院所及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

第二类大学及研究生培养机构(名单见附件2) 12分

【其他世界一流大学、中央直属研究生院校、上海市本科高校及研究生院校】

其他大学和研究生培训机构 8 分

如果你的最高学历是在上海市的大学获得的,可以额外获得2分上海留学加分。

3. 学业成绩

【毕业生在校期间,按学业成绩、专业(班级)综合排名确定学籍等级】

1级(总体排名前25%)8分

二级(综合排名26%-50%):6分

三级(综合排名51%-75%)4分

四级(综合排名76%-100%)2分

4. 外语能力

【外语水平证书一般应在就读学校或培训单位取得】

CET-6证书或成绩425分以上,专业八级8分

CET-4证书或成绩425分以上,专业四级7分

外语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外语课程7分及格

5. 计算机熟练程度

研究生 7分

理科专业:高级计算机科学或免除此要求的专业 7 分

【2013年以前入学的本科生:数学、电子信息科学、电气信息、管理科学与工程;2013年(含)以后入学的本科生:数学、电子信息、电气、自动化、计算机、管理科学与工程。】

文科专业:中级或省级2级计算机科学7分

理科专业:中级或省级2级计算机科学6分

文科专业:计算机初级或省一级,6分

艺术、体育类专业:相关课程合格可获6分

(二)引导因素

1. 荣誉称号

【荣获校级以上三好学生称号】“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国家级10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5分

学校层面(每次Ⅰ分,不超过2分)1分

2017年上海市高校招生和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发布评分办法 毕业 高校 上海 竞赛 用人 第1张

2. 学术、文化和体育竞赛获奖者

【在“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研究生)数学建模大赛、中国研究生电子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中国研究生创新芯片大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飞思卡尔杯”智能汽车大赛等国家级赛事(含地方赛,不含专项赛、选拔赛、团体赛)中获奖。】

(一)以上全国性比赛奖项:

一等奖:10分

二等奖 8分

三等奖 6分

(二)以上全国性比赛地方分赛区奖项:

一等奖 5分

二等奖 3分

三等奖1分

【以上奖励、表彰仅限在读最高学历学位期间获得;同一奖励按最高分计算;荣誉称号、竞赛奖项可累计加分,最高加分15分。】

3.科研创新

在最高学历期间在校参加科研活动,并获得相应发明专利 5分

【申请落户的毕业生应当是该专利首次申请时的发明人,且对该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发明人在专利首次申请后发生变更的除外。】

4. 完成国家就业工程和西部计划服务任务的上海高校毕业生,加5分

【毕业生将按毕业当年的评分办法评定等级,并在此基础上给予加分】

上海高校毕业生完成“乡村服务团”“三扶一”服务或在校期间入伍的,按有关政策办理。

5.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为试点,探索允许国内高水平大学应届毕业生(列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计划,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全日制在校生)在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情况下来上海落户,试点范围将扩大至上海“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

雇主因素得分

1. 基本要素

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符合诚信标准,与毕业生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期限为1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不包括劳务派遣,扣5分

(二)引导因素

1.重点领域引进人才

用人单位聘用上海市重点发展区域所需专业(学科)毕业生,加3分(见附件3)

用人单位聘用教育部、上海市、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毕业的上海重点发展领域研究生,可获3分

2.承担重大项目

用人单位承担国家和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聘用毕业生所学专业与行业匹配:3分

雇主为偏远郊区的教育、卫生、农业等社会福利机构可获3分

工作单位为本市中小学或幼儿园的,加2分

本市中小学专任体育教师、本市幼儿园专任教师各1分

【上述用人单位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报联席会议确认,本市偏远郊区的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和社会福利机构不享受加分待遇。】

3. 创办自己的企业

在校期间或休假期间创业,且经营状况良好,可获得 5 分

【应届毕业生须为符合条件的创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原投资人(股权转让后受让股权的情形除外),且法定代表人初始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10%(须提供验资报告)。】

注:毕业生学校、专业加分以学校、专业代码为准。

附录:

1. 一级院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2.第二类高校及研究生培养机构名单

3.上海市重点发展区域所需学科(专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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