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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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此后,考试制度的名称由“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改为“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下问题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天在常委会闭幕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督察钟学全主持,司法部司法审查司司长贾立群回答。

问题1:投票情况如何?

会议应有164人参加,出席人数为147人,达到法定人数。会议以143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的表决通过了修改包括《法官法》在内的八项法律的决定。

问题二:修改法律后,哪九类人员需要参加考试?

新任命的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公证人执业的公务员、首次在行政机关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复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定或者法律顾问的公务员,以及担任法律仲裁员的,应当通过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问题3:在什么情况下禁止从事法律工作?

《律师法》和《公证法》增加了一项规定,律师、公证人执业证书被吊销的申请人,不得再担任律师、公证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作为刑事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的除外。 民事或行政诉讼。

问题四: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和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是否仍然有效?

这两类证书与考试实施后取得的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问题五:修改法律后,已经从事行政机关行政评议、行政审判的人员,是否还需要单独参加考试才能取得资格?

只有本制度实施后新入职的公务员才需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已经从事上述岗位,符合现职条件的公务员不受本制度影响。

问题六: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要求有否变化?

申请司法考试的学历是根据《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中法官、检察官的学历确定的,此次修订法并未改变“两法”(记者注:两法中的相关学历),而是授权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发布后,国家司法行政部门将按照决定的规定和改革的有关意见和规定,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共同研究制定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将对报名方式、学历、考试方式、考试内容、资格管理等内容进行细化,制定后对社会公布。

问题七: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士是否也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目前有八项法律明确规定谁必须参加考试才有资格从事此类职业。目前从事立法工作的法律从业人员,包括正在从事法律研究和法律教育的法律从业人员,不计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范围。此次修订的《法官法》等八部法律,主要侧重于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将从事司法性质(工作)的人员纳入考试范围。虽然目前没有法律规定,但在(司法)改革工作方案中,鼓励和鼓励立法者和法律教育人员参加这种资格考试。

问题8:该决定何时生效?

它将于2018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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