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考试招生宣传与服务
各普通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要深入实施“高考护航行动”,加强正面宣传,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等媒介主动发声,做好政策解读、志愿填报、信息查询、温馨提示等服务工作,为考生提供考试招生全流程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志愿。制作录取通知书应坚持简约、节约的原则,避免铺张浪费。加强考生诚信教育,重点宣传涉考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纪、舞弊等行为,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考生提供合理化便利,营造温馨的考试招生环境。
各普通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和考试机构要进一步分层分类开展培训,做到“培训全覆盖、内容无盲区、对象无死角”,为考生提供形式多样的志愿填报指导服务,指导考生合理填报高考志愿。严禁与校外培训等社会机构合作,通过为考生提供志愿填报咨询服务收取费用、谋取利益,提醒考生谨防“高价志愿填报指导”诈骗陷阱。录取期间,市教育考试院和各普通高等学校应向社会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安排专人接访,及时妥善处置信访问题,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二)做好考务组织与安全保障
着力强化考试环境综合治理。要把安全保密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细化命题、制卷、运送、保管、分发、施考、回收、评卷等关键环节、关键人员的管理,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强化考试安全管理,做好考点、考场设备维护升级,有效推进5G信号屏蔽全覆盖;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和考生进入考点(考场)安全检查工作规范,强化考点入口手机集中存放管理;探索配备“智能安检门”,与人工检查多重结合,严防手机等高科技作弊器材进入考点,确保手机带不进、藏不了、用不了、传不出。加大考场巡视力度,严格执行考场视频回放制度,严肃考风考纪,严查违规违纪行为。加强部门协作机制,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综合治理考试环境。
着力加强信息安全防护。规范高考成绩发布,加强高考成绩信息安全管理,优化完善高校及专业录取分数线发布办法,加强对中学、教师等相关责任主体的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公布宣传炒作“高考状元”“高考喜报”“高考升学率”“高分考生”等。市教育考试院应完善并强化填报志愿和投档录取的系统测试和模拟演练。重点加强对重要设备、信息系统和网站的运行监控及安全监测,及时堵塞安全技术漏洞。对考生的报名信息、成绩信息、志愿填报数据、投档录取信息等进行严格保密,确保学生个人及招考信息安全,严防泄露或被他人操控,并做好数据备份。
着力完善考试防疫工作。认真落实优化疫情防控的措施要求,及时完善考试防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坚持科学精准防疫,做好命题制卷、考点考场、评卷等场所防疫工作。
(三)确保招生公平公正
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肃招生纪律,认真遵守高校招生“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各高校要规范招生宣传管理,招生广告或者宣传的表述应当严谨、规范,不得采取不恰当的方式开展招生宣传,不得以新生高额奖学金、违规承诺录取(含承诺录取专业、本硕博连读或贯通等)、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争抢生源。加强对招生队伍的教育和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准确掌握和解读招考政策。认真落实教育部和国家邮政局有关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要求,确保录取通知书寄递安全、及时、准确,并严格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严格执行国家、地方、高校和高中阶段学校等多级信息公开制度,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细化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加强涉考培训咨询机构治理。市教育考试院和各区招考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高校、高中阶段学校及其教师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涉考培训活动。各校不得允许教育咨询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或个人进入学校开展涉考培训咨询活动,或提供场地给有关机构或个人开展相关活动;不得向考生和家长宣传推介有关机构或个人的相关活动。各区教育局要会同网信、科技、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开展涉考培训咨询的规范治理,严厉打击涉及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组织或参与考试作弊、干扰破坏考试招生秩序等违规违法行为。
市教育考试院、各区教育局及招考机构、有关高校、高中阶段学校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标准、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情况等相关信息。市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年底。各区招考机构和高中阶段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8月底。
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要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四)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对在高校招生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五)加强配套服务保障
本办法有关条款涉及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与招生计划等内容,由市教育考试院另行公布。
除法律和政府有关部门有新的规定或政策外,2023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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