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期间,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人事部分别制定发布《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1998年5月26日-2019年4月7日)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1994年3月8日-2007年1月4日)。《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对适用对象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适用于中国共产党、人大、政府、政协、法检等系统县级以上机关和群团组织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二这些机关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则适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在考核方式上,《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确定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和定期考核等形式;在考核内容上,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分别进行要求;在考核程序上,对于定期考核的程序既体现了民主,又强调了集中;在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上,规定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强调了不同考核结果的区分,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选拔干部的重要依据。总体来说,这一规定主要作用于领导干部的定期考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颁布实施后和中共十七大举行后,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2009年7月16日-2019年4月7日)。《办法》明确规定适用于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对考核内容和考核程序也作出了和上述暂行规定基本一致的规定。《办法》中第一次提出了新的测评工具的运用,对不同考核对象设计制定了不同的考核测评表,通过测评表中不同评价指标体系的设定来体现对于不同考核对象的要求;《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中所要发挥的作用;《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年度考核结果对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影响作用,强调了对不同考核结果运用的要求,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增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激励和惩戒作用;《办法》还提出了年度考核灵活开展的要求,规定开展换届(任期)考察、巡视的,年度考核不单独进行,总结、述职可以与地方党委全委会、部门年度工作总结会议等结合进行,减少年度考核成本,增强其可操作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颁布实施后、中共十九大举行后和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第八次机构改革后,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19年4月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此前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根据《公务员法》(2018)的最新规定,《条例》专门增加了对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的专项考核;在总的要求上,《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考核的对象,强调了考核工作的政治属性和政治要求;在考核内容上,《条例》特别强调了对于领导班子的政治思想建设和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要求,同时要求做到对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的区分;《条例》突出了平时考核的重要地位,强调平时考核应当作为了解评价领导班子日常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一贯表现的重要依据;《条例》进一步规范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程序,明确规定这两种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实现有效区分;《条例》增设专项考核,并明确内容要求和程序规定;在考核结果确定上,《条例》明确年度考核结果的产生机制和具体要求,明确规定优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数量比例限制;在考核结果运用上,强调有效充分运用考核结果,进一步增强激励和惩戒机制;《条例》还对考核工作纪律和监督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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