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
1.报考类型
报考类型共设五类,报考人员(以下简称考生)只能选择其中一类报考:
(1)普通类:分为历史类、物理类(均含艺术、体育)。报考普通类的考生,可单报或兼报统一高考、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兼报的考生,如参加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并被录取,不得再参加统一高考;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统一高考。
(2)应用型本科和高职专科对口招生类(以下简称高职对口类):包括17个类别(详见《2023年重庆市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实施办法》)。报考高职对口类的考生,只能报名参加高职分类考试招生。
(3)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项目转段招生类(以下简称中职直升类):包括中职直升本科、中职直升专科。报考中职直升类的考生,只能报名参加高职分类考试招生。
(4)单考单招类:包括体育单招、残疾单招、消防单招等。报考单考单招类的考生,只能参加上述单考单招。
(5)高职专项类:报考高职专项类的考生,只能报名参加高职分类考试招生。
2.报名条件
考生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1)普通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的社会人员,可报考普通类。
①考生自出生之日起至报考时户籍一直在我市久居。
②考生具有我市普通高中学籍并实际就读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者:
A.考生父或母属我市区县级(含)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引进的优秀人才,考生随父或母将户籍落户我市的。
B.考生父或母属我市区县级(含)以上政府规定的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投资者,考生随父或母将户籍落户我市的。
C.考生父或母为驻我市部队现役军人,考生随军将户籍落户我市的;考生父或母因复员(转业)到我市,考生随父或母将户籍落户我市的。
D.考生因父或母工作调动,考生随父或母将户籍落户我市的。
E.考生因家庭变故(指父母离异、死亡等非正常情况),考生随父或母或监护人将户籍落户我市的(父或母或监护人原户籍应为我市)。
F.考生为持有我市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人。
③原户籍非我市的考生(除普通类第2项规定情况外),考生及父或母须落户我市3年及以上,考生须具有我市普通高中连续完整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④非我市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及父或母至少一方须具有我市公安机关颁发的3年及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考生须具有3年我市普通高中连续完整学籍并实际就读,其父或母须提供在渝3年及以上的合法稳定就业和居住的佐证材料(须同时提供连续3年及以上在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材料)。
⑤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在国外就读达到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回国后本人户籍已落户我市的。
具有普通类报考条件规定情况之一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报考普通类。从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起,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报考普通类,须提供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证明(经市教委批准设立的具有艺术、体育类专业举办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除外)。
(2)高职对口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报考高职对口类。
①具备我市中等职业学校连续3年完整学籍并实际就读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含经市教委认定实行弹性学制、学分制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
②具有我市3年及以上户籍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或符合普通类第2项规定情况之一的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3)中职直升类:具备我市中等职业学校连续3年完整学籍并实际就读的中职与高职贯通培养项目(含“五年制” “三·二分段制”和“五年一贯制”)、中职与本科贯通“3+4”分段培养改革试点项目中职阶段应届毕业生。
(4)单考单招类:报考体育单招、残疾单招的人员应具有我市户籍或学籍。消防单招仅面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开展,其报考资格由消防部门进行认定。
(5)高职专项类:取得高中阶段学校毕业证书或具有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的我市户籍退役军人。
3.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中阶段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中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其中,未成年人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4.报名办法及报名资格审核
考生须按照《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重庆市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22〕77号)相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报名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在我市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严格执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做好重庆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渝教招发〔2021〕29号)有关规定,坚决杜绝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在我市报考。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考试机构(以下简称区县教育考试机构)是考生报名资格审核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要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职责,根据报名条件,会同本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和人力社保、医保部门等严格审核本辖区考生报名资格。市教育考试院要指导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切实做好报名资格审核工作,并结合教育部门学籍审核和公安机关户籍、居住证审核结果,对所有报名数据进行重复报名和违规情况筛查。
5.市教育考试院、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体检、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内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考试招生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6.对以大学、中职招生名义迁移户籍到我市后到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不得在我市报名。
华侨、港澳台考生和现役军人报考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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