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修订金属冶炼目录(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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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金属冶炼安全监管,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出台了《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以下简称《规定》)。

明确监管范围

《规定》指出,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规定》明确,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及时修订完善《金属冶炼目录(2015年版)》,以更好地适应金属冶炼行业监管工作实际。

规范企业行为

《规定》要求,企业要将安全生产保障落实到位,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体现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存在金属冶炼工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危险和有害因素辨识管理、职业病预防、相关方安全管理、煤气安全管理等方面。同时,针对高温熔融金属冶炼、浸出、萃取、电解、铸造、金属压延加工过程均存在一定安全风险的现实,《规定》从建(构)筑物防护、起重机械、人员聚集场所设置、高温熔融金属防护、浸出萃取、电解、煤气作业、危险作业等方面提出了安全技术保障要求。

严格处罚措施

《规定》要求,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明确每个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实施挂牌督办。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建立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检查督促企业开展工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冶金和有色金属安全生产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其行政执法能力。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为进入有限空间等特定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和监测检查仪器。

按照《规定》要求,监督检查人员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罚;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

标签: 冶金 安全生产标准化 时政 有色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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