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 中组部 人事部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1998年4月8日印发 )
为了进一步完善年度考核制度,做好年度考核工作,现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府机关公务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受党内 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 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 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已改为:公务员受严重警告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详见下文)。
三、受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 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 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六、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 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 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七、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企业、事业单位对受党纪处分人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中纪委机关 中组部 人社部 国家公务员局
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2016年12月1日印发 )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年度考核制度,妥善做好受党纪处分公务员集度考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 公务员受严重警告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对1998年规定作出修改)
二、公务员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时,组织上已撤降其职务,为避免重复处罚,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不再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三、公务员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 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除上述规定之外,受党纪处分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仍按照《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办理。
本答复意见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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