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入场规则
第六章 入学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与审核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和申诉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部分
第1条
为保障学校夏季高考招生顺利进行,切实保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根据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艺、劳综合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室、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部分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东莞理工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819
第五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大学路1号,邮编:523808
莞城校区: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学院路251号,邮编:523106
第六条
学校级别: 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立普通高等教育学校
第八
学校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校务主管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证书(最终):
取得我校学籍并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结业)要求的,颁发东莞理工学院普通学院毕业(结业)证书。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退学的学生,根据具体情况,发给毕业证书或现实学习证明。
学校应用化学专业与广东医科大学药学专业、学校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与广东医科大学药学专业、学校电子信息工程专业与广东医科大学智能医学工程专业开展学士学位联合培养项目,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 在高校单独设立专业组招生,实行跨校、跨学科培养模式。 学士学位联合培养项目学生在就读学校注册。 在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准予毕业,由就读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联合学士学位的授予应符合两校各自的学位授予标准,学位证书由学生颁发。 学生入学时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证书,联合培养单位在证书上注明,不再单独颁发学位证书。
东莞理工学院和国立理工学院的学生在东莞理工学院和国立理工学院注册,同时在两所大学学习。 本科学习期间,可赴国立理工大学交流学习。 两所学校获得的学分是相互承认的。 符合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将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东莞理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国立理工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东莞理工学院粤台工业科技学院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选拔优秀学生,自愿到台湾相关专业合作大学学习一年。 所获得的学分得到东莞理工学院认可,学生符合毕业和授予学位的条件。 东莞理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部分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了由学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 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一般高考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的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具体招生工作。落实招生工作,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制定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办理日常招生事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相关考试命题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了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室组成的考试招生督导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督导。 录取期间,成立信访小组,派专人处理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四部分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批次为本科批次,广东省外招生批次以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专业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得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额的1%,目的是控制生源质量,解决因调整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候选人的专业。
第五章 入场规则
第五部分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责任、招生监管”招生制度,严格遵守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相关招生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对德、智、体、艺、体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总类(历史/文科、物理/理科)和艺术体育类(包括音乐、舞蹈、广播电视编排)划定招生和体育)。 控制在线分类招生的分数。
第十八条
学生报考广东省专科院校和专业时,须通过计入高考总成绩的三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修科目对应的三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修科目考试。 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招生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实行平行志愿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可根据省招生办公布的平行志愿备案细则和招生计划确定微调方案和招生计划调整比例。生源情况。
第二十条
考生通过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身体健康检查,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分数线,并符合学校备案要求的,根据成绩、专业志向、以及学校的招生原则。
第二十一条
普通专业(历史/文科、物理/理科)分门别类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拔规则发布选拔规则后,按“分数”录取原则实行“第一名”,按照总成绩对考生进行排名。 将录取情况从高到低排序。 排名靠前的第一主选考生将优先安排。 如果专业已满,则对学生后续的专业选择进行一一核对。 当考生总分排名相同时,优先考虑已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总分排名的考生,高考总成绩相同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文体统一考试分专业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拔细则发布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并优先考虑总分最高的考生。 ,然后录取总分最低的考生。 如果考生总分相同,则按照排名选择得分最高的考生。 排名相同时,优先考虑修读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若考生选择的专业全部未被录取,如考生服从专业调整,则按照考生提交的同校专业组专业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调整职位空缺并符合相关专业要求; 若候选人不服从调整,则予以撤回。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考生务必谨慎申请。
第二十五条
加分或住宿相关录取政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考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改革招生政策。 考生填写的专业偏好必须符合专业公布的学科要求。
第六章 入学体检标准
第六部分
第二十七条
入学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办公厅教育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学生体检的通知》《关于乙型肝炎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厅〔2010〕29号)的相关规定2) 应实施。 对于残疾考生,生活自理能力强、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符合录取标准的,可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取消乙肝。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根据《关于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被重新审查。 对体检不符合要求或复试后不适合就读录取专业的,按照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改变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与审核
第七部分
第二十九条
通过学校夏季高考录取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并报到。 逾期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考核。 在报名、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行为的,按照规定取消其学籍。
新生入学审核相关工作按照广东省招生办公室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八部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收费标准依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物价[2007]186号)、《关于调整公用普通收费的通知》。 按《关于高等学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一般学费:文科专业每学年5050元/生(元,下同),理、工、外语、体育专业5710元/生。 ·学年,艺术类专业(含文化产业管理专业)8000元/生·学年。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费为每学年32000元/生。 学生如前往法国留学,将照常在学校缴纳学费,住宿、学杂费由学生自行负责。
东莞理工学院粤台工业科技学院在学习期间实行普通学费。 学生赴台学习一年,学费、住宿费、学杂费等由台湾合作学校按照其相关标准收取(台湾合作大学2023年学费约为每学年25000-35000元/生,随汇率变化而浮动(不含生活费、住宿费和学杂费)。
学生住宿由学校统一分配和管理。 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松山湖校区住宿费为1000-1500元/生/学年,管城校区住宿费为900-1500元/生/学年。
例如,学生在法国国立综合理工学院或台湾合作学校就读,住宿费将按照学校规定收取。
上级规定的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批准的标准收费。
第九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九部分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1.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原籍地学习期间,可以向政府申请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
2.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3. 杨振宁奖学金
由东莞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
4、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学校学生奖学金:一、二、三等奖学金、个人奖学金。
(二)企业奖学金:广东光大奖学金、宏发慈善奖学金、康华奖学金、新世纪奖学金、岭南股份奖学金、方树全、方润华奖学金、方谭元良奖学金、黄金地音乐奖学金、李逍遥奖学金、盛茂源尚德奖学金、新威奖学金 思维奖学金、东莞市外商协会奖学金、ATL-东莞恒丰奖学金、百安石化奖学金、大乘建筑人才奖学金、东莞市得力钟表有限公司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东莞松山湖(生态园)-生益奖学金、安世澳洲奖学金、中宏卓越奖学金、鲁迅提卡奖学金、IE奖学金等
5. 助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根据家庭经济困难颁发。
(2)企业助学金:李逍遥助学金、新维思助学金、鹏鼎控股助学金、鲁迅提卡助学金等,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完成学业。
六、勤工助学和困难补助
学校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不让任何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和申诉
第十部分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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