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河南出台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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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规范无纪律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河南省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三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全部发布

近日,河南省科技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正式发布。 至此,河南省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三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全部出台。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学生学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要求,“对于非学科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等类别,并明确相应监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办法》也明确提出,“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科培训机构,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等类别,由省级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部门制定分类标准,并进行预审。 ——现有非纪律培训机构要按照新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实行“先许可、后注册”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双减”工作的决策部署,河南省科技厅、文化厅旅游、体育局联合印发《河南省科技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河南省科技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 《河南省校外体育文化艺术培训机构(试行)》《河南省校外体育体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指南(试行)》,对文化艺术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做出了明确规定体育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资金及经费保障、培训教材、从业人员、训练行为、场地及相关安全保障、收费管理、年检及年报等。明确了各类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制定了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名称核准、申请、审核、登记、变更、注销等资质审查和登记的规范流程。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正在会同市场监管、民政等相关部门,对所有非违纪校外学校的办学资质进行重新审核登记省内培训机构按照制定的标准,进一步规范全省无纪律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净化校外培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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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技校外培训机构

制定标准和管理指引(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理事会》、《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室》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法》等文件精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促进全省科技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单位》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制定了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科技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使用非国家财政资金、经科学技术部批准的校外科技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 是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的,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为对象,以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为重点,从事编程、机器人、创客,以及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的科学探索。 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科技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从事学科培训。

第三条 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规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立、党的工作同步发展。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 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重点培养中小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批判性思维以及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

第四条 组织者。 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企业、社会组织或者自然人,并应当符合相应条件:

(一)主办单位为企业或者社会团体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社会异常名录;组织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二)组织者为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合作举办的营利性培训机构应当签订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投资比例、各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等。

(四)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第五条:组织名称。 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语。 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营利性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学校按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有关工作的通知》,能够体现培训类别或者特点,不得使用缩写。 培训机构名称由行政区划、品牌规模、行业描述、组织形式组成:

(一)行政区划:应与机构所在地一致,一般采用“××市××县(市、区)”结构。

(2) 字号: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汉字组成。 不得使用个人姓名作为字体大小,不得使用“中原”、“河南”、“中国”、“中国”、“国家”、“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用过的。

(3)行业描述:应与学校办学类型一致,如“科技培训”。 名称中不允许出现“教育”和“学校”等字样。

(四)组织形式: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机构、XX培训中心; 营利性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制公司。

本指南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培训机构,符合要求的,可以继续使用其名称,但须经所在地县(市、区)科技部门审核等条件并经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后,方可继续使用。 活动。 不符合条件但仍从事校外科技培训的,须经县(市、区)科技部门审核更名等条件后,方可继续开展活动。 )所在地并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登记; 对不符合条件要求不再从事校外科技培训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变更或者取消。

第六条 启动资金。 培训机构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应当有与其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 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 地点。 培训机构举办的场地应当具有稳定、独立的固定场所(包括办公用房、教学培训室及其他必要的场地)和与培训类型、规模相适应的设施。 必须遵守消防、房屋建筑、环境保护、卫生等要求。 、食品经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建筑设计消防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等,并已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和消防行政许可(备案)并取得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工业厂房、住宅楼、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车库、夹层、违章建筑等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进入。 应避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 不允许携带易燃、易燃材料。 夹芯彩钢板的施工和分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学校在自有校舍办学的,应当提供校舍产权证明材料; 租赁办学的,除提供产权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租赁合同(协议)。 租赁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校舍面积应当与学校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够满足教学需要。 楼层不应高于五层。 教学楼建筑面积应不小于校舍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养期间生均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 对于机器人、科学实验等对设备和器材要求较高的课程,同一训练期间每个学生的平均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确保不拥挤且易于疏散。

(三)有与培训类别、培训级别、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材料等,并有足够的实践培训站位。 要按照照明灯具相关标准落实青少年近视防治要求。 对存在噪声危害的设施、设备,应当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 科学实验训练应当安排在专用教室,其场地、设备、安全等要求必须符合中小学实验室要求。

(四)培训机构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合一的安保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1、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2、通过为参赛者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手段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3. 不允许寄宿学生,也不提供或变相提供寄宿和住宿服务。

第八条 组织建设。 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机构性质、规模、数量设立内部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并按要求设立党组织和工会。

(一)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建立基层党组织,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二)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决策机构成员由主办者或其代表、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 。

(三)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设立以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依法。 行政负责人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教学规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良好的信用状况,身体健康,大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 有相关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

(四)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第九条从业者。 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应当规范配置,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员工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有相应的培训能力,身心健康。 各类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定居中国,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为董事长、董事长或行政管理人员培训机构负责人。

(二)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大专以上学历,5年以上工作经验。 有以上教学管理经验。

(三)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并根据学校规模增加; 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四)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会计师、出纳不得兼任。

(五)教学和教研人员应当熟悉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应当具有自然科学或者工程技术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专业教师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专业)与培训类别相关的能力证明。 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项目和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其中,具有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任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50%。 每班专职教学科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

(六)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聘用外籍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外籍人员应当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许可。

第十条 规章制度。 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及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师资培训和考核制度。 、课程备案及公示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章 培训活动

第十一条 培训活动。 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培训类别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配备相应的培训教材,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内容。

(一)培训内容。 必须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的根本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培养全过程,落实思想工作责任制,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取向,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教学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提供基于学科的课程。 严禁提供境外培训课程。

(2)培训时间。 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点30分。

(3) 培训材料。 培训教材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教材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 我们坚持认为我们编写的所有内容都必须经过审查,我们使用的所有内容都必须经过审查。 科技校外培训机构负责培训教材的全面内部审查,必须按照审查人员资质要求选拔建立内部审查小组。 在校外培训机构内部审查的基础上,科技部门负责外部审查,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协助科技部门进行抽查和检查。

第十二条 招生。 培训机构制定招生简章要实事求是,自觉接受监督。 不得以暴力、威胁、欺诈、欺骗、虚假承诺等方式强迫、诱导学生接受培训。

第十三条 广告。 培训机构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控制校外培训广告的通知》要求,不得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上发布。媒体、网络平台、公共场所、小区、校园以及校园周边线上线下空间发布中小学生校外培训广告。

第十四条 合同。 培训机构应当使用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培训对象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 严禁使用不正当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培训对象)合法权益。 培训机构不得泄露培训对象及其监护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 安全责任。 培训机构应当履行本单位安全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加强建筑质量、消防、食品、公安、卫生、疫情防控、防汛应急、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响应机制,落实安全防范和疫情防控措施,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明确安全工作职责,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 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人。

第四章 审查与监督

第十六条 审查和登记。 培训机构的审核登记由地方管理。 经所在地县(市、区)科技部门审核后,按要求到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一)名称预审。 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到所在地县(市、区)登记管理部门进行名称预审。 营利性培训机构应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应向民政部门办理。

(二)办理审核。 培训机构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预审后,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部门申请设立培训机构。

(3) 登记。 县(市、区)科技部门审核批准后,出具《同意书》。 取得《同意书》后,培训机构应当到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营利性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证书。

第十七条 变更取消。 变更培训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须向县(市、区)科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部门(营利性培训机构)或民政部门。 变更须经主管部门(非营利培训机构)及其他审核部门批准。 不再从事科技校外培训业务的,应当主动向审核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经审核部门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 县级科技部门要按照本指引认真组织开展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公开工作。

(一)年检和年报披露信息抽查发现培训机构隐瞒真相、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拒绝接受年检的,予以处理严肃处理,依法依规撤销《同意书》,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审核注册合格的培训机构名单和主要信息在政府网站公示,并根据日常监管、年检、备案情况及时更新。年度报告披露。

(三)各地可根据培训机构设置情况和培训活动要求,制定负面清单。 对经审核注册但存在负面清单行为的培训机构,要及时从白名单中剔除,纳入黑名单。 将列入黑名单的培训机构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对未经审查注册、违法违规组织的培训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培训机构存在“未按照规范文本签订培训合同”、“预付费托管方式私自收费不纳入监管”、“收取3项以上费用”三项违规行为的;个月或60课时”将被列入年检不合格名单。

第十九条 收费管理。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执行校外培训收费管理政策。

(一)培训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符合《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用监管暂行规定》的规定。 坚持校外培训的公益性,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过度收费和过度营利行为。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开制度,收费期限与教学安排要协调一致。 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子卡等变相收取超过规定时间跨度的费用。 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用的,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二)采用银行托管方式监管预付资金的,培训机构须与有资格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并报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预付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与预付资金分开存放。预付费用自有资金。 管理。 所有预充值必须打入预充值资金托管专用账户,让所有预充值都“尽可能可信”。 按照“一课一销”的原则,每次教学完成后可分配相应数额的预充资金,也可按照与教学进度同步、比例的原则分配资金。

(三)采取风险存款预充监管的,培训机构应与具备条件的银行签订协议并报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风险存款专用账户,并存入一定金额保证金作为履行其培训服务承诺的保证金,并对退还的资金进行保证,保证金不得用于融资担保。 担保金额和监管要求由各地确定,最低金额不得低于培训机构对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收取的费用总额。 担保金额应动态调整,必须向主管科学技术部报告。

第20条监督和管理。 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应严格执行“批准监督,负责监督的人的人”的要求。 各个城市的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各自司法管辖区县(城市,地区)的培训机构的总体监督,管理和指导。 他们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条件制定监督和管理计划,并加强监督和管理。 每个县(城市,地区)的科学技术部门应组织审计的实施并进行日常监督。 在县,城市和省级实施归档系统,并将审查和注册状态定期报告给高级科学技术部。

第五章附则

第21条应根据这些准则实施针对普通高中生和3至6岁的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机构的建立和管理。 3至6岁的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机构将不再新审查。

第22条这些准则应从发行之日起实施。 在实施本指南之前已注册和建立的培训机构必须根据本指南的要求送往县(城市,地区)科学和技术部进行重新检查,并向原始法律人员注册部提交。 如果未重新检查注册并按时提交,则培训活动将不进行。

第23条使用其他资金来源组织的培训机构应涉及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则对建立培训机构的标准和管理措施还有其他规定,则该规定将占上风。

第24条河南省级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这些准则。

(以下是缩略图盒模板内容,请忽略它)稍后,我来到北部,定居在中国最大的城市北京。 当我第一次来到北京时,到处都在建造高层建筑,到处都在建造道路。 北京就像一个巨大的建筑工地,白天和黑夜都大喊建筑工人和机器的咆哮。

当我年轻的时候,我读到这句话:“我在秋天走在北京的街道上……”这句话使我兴奋不已,因为我不知道在秋天在北京的街道上行走会是什么样。 当我第一次来到北京时,恰好是秋天。 我走在北京的街道上。 我看到了宽阔的街道,高层建筑以及人和车辆的无尽流动。 我心想:这是在北京的街道上行走。

应该说我喜欢北京。 即使是北京作为建筑工地也喜欢我。 沉迷于其他事物使北京变得充满活力。 这是因为北京的混乱不会影响我内心的和平。 当夜晚到来时,或者白天,我独自一人走在街上,想着自己的生意,有无数的人一遍又一遍地走路,但他们对我来说是陌生的人。 我安静地考虑了自己的生意,尽管我走在人群中,但没有人会打扰我。 我觉得自己在别人的城市里行走。

河南省文化和艺术校外培训机构

设置和管理指南(审判)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是为了实施“由中国共产党河畔省省委员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总办公室发出的通知”党委员会和省政府促进了该省的文化和艺术外培训机构的标准化和有序发展,结合了我们省的实际状况,本指南是专门提出的。

本指南中提到的第2条“文化和艺术校外培训机构”是指该省行政区内使用非国家金融基金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并审查和批准了该县(城市,,地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一个非学术培训机构在同一水平的市场监督或民事事务部门注册,并从事音乐,舞蹈,艺术,戏剧(歌剧,民间艺术),艺术表演和文化以及与艺术有关的培训提供的培训服务强制性教育阶段的小学和中学生。 。 不允许文化和艺术领域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事基于学科的培训。

第三条校外培训文化和艺术培训机构应遵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社会主义学校的指导,实施该党的教育政策,执行培养有道德正直的人的基本任务,发展审美教育,遵守教育的公共福利属性,并教育人们。

第4条严格执行“批准的人将监督,无论谁负责,都将监督。” 所有省级城市,柔和示威区和省级县(城市)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文化和艺术外校外培训机构的整体监督,管理和指导基于当地现实的计划; 县(城市,地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制定工作规则,建立负面列表,实施白色列表系统,并详细组织和实施。 在县,城市和省级实施归档系统,并将审查和注册状况定期报告给高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

第5条,校外培训机构的文化和艺术培训机构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并满足相应的条件。

(1)组织者是一个社会组织,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人身份,并具有良好的信用。

(2)如果组织者是一个自然的人,他应该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在中国定居,拥有政治权利和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良好的信用地位。

(3)共同有组织的培训机构应签署一项联合学校实施协议,以澄清各方的合作方法,投资比率,权利和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4)不允许小学和中学组织或参加组织校外培训机构的文化和艺术。

(5)外国投资的企业和社会组织与外国当事方作为实际控制者,经营校外培训机构必须遵守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第六条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他们必须遵守“有关企业名称的注册和管理的规定”,“有关私人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的临时规定”的规定,并通知“通知”国家行业和商业管理局以及教育部关于营利性私立学校名称的注册和管理”。

(1)该名称通常表示为“ XX County(City,district)的XX County的XX培训机构”,“位于XX City的XX County(XX City)的XX培训中心”等,反映了行政区域和培训类别。

(2)在实施这些准则之前,可以继续使用校园和艺术培训机构,并在实施这些准则之前符合要求; 如果他们不满足要求,他们将被重命名。

第7条的文化和艺术培训机构应与他们的学校运作规模相称。 注册资本应不少于15万元人民币。

第8条的文化和艺术训练机构应设有稳定的独立固定地点(包括办公楼,教学和培训室以及其他必要的场所)和适合培训类型和规模的设施,并应遵守住房建筑,相关国家防火,环境保护,卫生和食品运营等相关标准遵守“建筑设计的消防保护法”,“室内环境污染的民用建筑项目的守则”,“九条法规”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等,并根据法律通过了房屋安全评估。 火灾管理许可证(记录),并获得相关的书面认证材料。 不允许工业厂,住宅建筑,地下室,半货房,仓库,车库,夹层,非法建筑物和其他潜在安全危害的地方。 不允许使用易燃和可燃的三明治彩色钢板进行施工和划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如果学校在自己的场所开放,则应提供学校场所的财产权认证材料; 如果学校在租用的房屋中运营,除了财产所有权材料外,还应提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租赁合同(协议)。 租赁期通常应无限。 不到2年。

(2)校外文化和艺术培训机构的教学楼层不得高于5层,并且包含14岁以下学生的教学场所的教学层不得高于3层。 学校场所的区域应与学校的内容和规模兼容,并能够满足教学需求。 教学建筑物的建筑区域应不少于学校场所的建筑区域,并且在同一培训期间,每个学生的平均面积应不少于3平方米。 其中,在同一训练期间,舞蹈和戏剧课的平均面积不得小于6平方米,以确保没有拥挤和容易疏散。

(3)应该有适合培训类别,培训水平,培训项目和培训量表的设施,设备,材料等,并且应该有足够的实用培训站。 日光照明和照明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以及预防和控制青年近视的要求。 在:

1.音乐和语言训练教室应具有室内音效和声音绝缘的设计,通常应该配备钢琴,多媒体和其他相应的教学设施。

2.舞蹈和戏剧训练教室的地板高度应满足训练需求,地板应铺有特殊的地板胶(或专业地板),并且应配备诸如全长镜子和抬起杆之类的设施。

3.艺术训练教室应具有良好的北向自然照明,或使用高色渲染光源来避免眩光。

(4)那些申请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的文化和艺术培训机构的人应建立一个三合一的安全系统,以“民防,身体防御和技术辩护”,以实现视频监视的全面覆盖。

1.应制定事故紧急响应计划,并应定期执行应急演习。

2.安全事故风险应通过必要的手段来防止和解决,例如购买商业场所责任保险和培训人员的个人事故保险。

3.寄宿学生不允许,也不允许提供或伪装。

4.视频监视设备应安装在公共场所,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 视频信息应存储不少于30天。

第9条:文化和艺术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根据机构的性质,规模和数量建立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整体领导,建立政党组织,教职员工,建立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代表)会议和工会根据需要。

文化和艺术外培训机构的第十款雇员应执行“教育部总部和部总部签发的“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措施(审判)”的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并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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