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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原则
第1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专业人才的需求,培养具有我校特色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鼓励有闲余学术能力的学生充分利用我校的优势为扩大学生知识技能,增强学生适应能力和竞争力,促进教育教学创新,提高教学质量,加强辅修专业、双专业和第二学位的规范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双专业、第二学位的基本要求
辅修专业:原则上学校正式招生的所有本科专业,对于有足够学力的学生,都可以作为辅修专业。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30个学分,获得学校颁发的辅修证书。主修专业达到毕业要求之前就读的学校。
双专业:是指学习与所学专业属于同一学科类别且与所学专业内容互补的第二专业。 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50个学分后,在专业满足毕业要求的前提下即可获得该专业。 学校颁发的第二专业证书,毕业证书上可标注专业方向
第二学位:是指以不同学科、不同专业类别为专业学习,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60学分(含毕业论文)。 在主修专业符合毕业条件并授予学士学位的前提下。 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辅修专业、双专业、第二学位(以下简称“辅修专业”)的设立,是在现有专业的基础上,具备必要的师资队伍和办学条件,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必需的。 经批准后取得入学资格
第二章
教学管理
第四条
“辅修”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纳入学校本科教学管理体系,实行学分制管理运行模式。 学习期限为2至3年。
第五
“辅修专业”的课程设置应根据主修专业的教学计划进行设置。 原则上应包括本专业的基础学科课程、主干专业课程、部分专业方向课程以及主要实践环节,能更系统地体现本专业的特色。 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
第六条
“辅修专业”教学计划在专业审批时确定。 此后如有调整,须报学校批准并备案。 “辅修专业”学期教学计划由主办单位与其他教学计划共同实施。
第七条
为避免与主修专业课程发生冲突,“辅修专业”的开班方式根据学生人数确定。 上课可以单独安排,也可以合并上课。对于单独上课,一般安排在周五晚上或周末上课。
第八
“辅修专业”的听课、考核、补考、重考和成绩管理均由主办单位按照主修专业相应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已注册“辅修专业”的学生如需中途退学或休学,须在开学第二周前向辅修系提交申请表。
第十条
经批准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应妥善安排和实施学习计划。 当主修课程和辅修课程的教学时间重叠时,应首先满足主修专业的要求。此时,根据学生自己的要求,并经副修专业系和老师同意后,可以选择辅修课程。豁免,但学生必须完成作业并参加相关实践课程,否则学生的辅修专业课程资格将被取消。
第十一条
学生所在院系必须及时将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奖惩情况通知“辅修专业”的培养单位。 “辅修专业”主办单位需要取消学生资格的,须形成书面材料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并通知专业院系。
第三章
课程学习和表现评估
第十二条
学生从第二学期开始,可以在老师的指导下,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学习“辅修专业”。
第十三条
所有辅修专业、双专业和第二学位课程均应在课程结束后进行评估。 考核方法和要求与主要专业相同。 考核合格者,将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学生在参加班级上课并上课时,如果“辅修专业”的课程考试与主修专业的课程考试发生冲突,学生应申请延期上课。辅修专业课程考试并于下学期参加考试,成绩有效
第十四条
学生修读本专业不低于“辅修专业”要求的课程,并经所在教学单位教学主任批准,所获学分可兑换相应的学分。辅修课程学分,但交换的总学分不得超过8学分。如果超过8学分仍有相同课程,学生可以申请免修“辅修专业”课程,但缺少的学分应通过修读其他课程来弥补。培训班。
第十五条
学生选择课程后,应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和其他必修环节。缺课时间过半或超过一堂课未完成课程其他必修部分者——第三将不会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在“辅修专业”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学习资格:
(一)补考后本专业必修课和有限选修课不及格的;
(二)“辅修专业”中一门或多门课程经复试仍不及格的;
(三)专业毕业后未完成辅修专业的;
(四)学生本人申请终止学业的;
(五)在专业学习期间受到学术警告的;
(六)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七)不缴纳学费的;
(八)有其他严重情节,需要取消未成年人资格的。
第十七条
对于被取消资格的学生,其已完成的“辅修专业”课程可根据专业培养计划更换为相应的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
第四回
注册并注册
第十八条
在我校正式入学的全日制本科一年级、二年级学生,修完主修专业全部课程,通过全部主干课程,有足够的学习空间,可申请“辅修专业”
第十九条
“辅修专业”年度招生计划由学校制定,招生工作由各主办单位每学年实施一次。 符合注册条件并拟就读的学生应按照注册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 经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编制学生名单,报教务管理部门。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学费后获得辅修资格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条
“辅修专业”按学年收取学费。 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收取的学费由学校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退“辅修专业”学习者,所修课程对应的学费不予退还; 取消辅修资格的学生,其学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教师班费、行政人员补贴和消耗材料费。 结余用于改善教学条件、增加师生福利待遇、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六章
学位授予和证书
第二十三条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辅修”学习学生,学校将颁发辅修证书、双主修证书和第二学位证书,证明其参加相关培养模式(证书不视为学历证书)。
(1)主修专业符合毕业要求,并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可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二)主修专业符合毕业要求,修完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可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双专业证书。
(三)所学专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修完第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含第二专业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可获得专业学位证书和二级专业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辅修专业”必须与主修专业同年毕业。学生在基础学习期限内未能取得本专业毕业证书的,不予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并由相关专业可颁发课程学习证书; 未取得本专业学士学位证书的,不颁发第二学位。 证书,可颁发相关专业课程学习证书
第二十五条
“辅修专业”的毕业资格审查和学位授予程序按照学校本科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补充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按“辅修专业”发放就业派遣证明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辅修专业、双专业、第二学位最终管理规定以教务处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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