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大学本科招生章程及编制计划和录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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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国家首批“双一流”大学之一。 浙江大学本科招生采用浙江大学(国标代码10335)(浙江招生代码0001)和浙江大学医学院(国标代码19335)(浙江招生代码0259)两个代码,分别制定计划和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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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负责浙江大学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浙江大学,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866号。 其上级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办学层次和类型均为全日制公办本科课程。

第三条 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专业毕业要求的,颁发浙江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符合境外合作办学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境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四条 浙江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机构、考生、家长、媒体的监督。以及各行各业,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勤等方面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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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浙江大学设立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充分发挥本科招生民主监督管理作用。 成立本科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和研究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科招生办公室是浙江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本科招生工作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完成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浙江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成立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 各招生工作组负责学校考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协助本科招生办做好招生工作。

第八条 浙江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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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浙江大学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和教育部统筹部署下,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坚持公平、科学、稳定、灵活、科学结合学校自身实际情况。 以生源质量为优先,考虑区域平衡等原则,确定生源计划的制定方法。 浙江大学省级本科招生计划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为服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战略决策和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战略,充分发挥中西方高水平高等教育优势,浙江大学在浙江海宁建立国际校区。 目前,本科招生由浙江大学和爱丁堡大学进行。 学院与浙江大学、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分校联合学院是两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其中,浙江大学、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分校联合学院招生专业为生物医学和生物信息学。 招生专业有机械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与计算机工程、土木工程。 学生在海宁国际校区学习。 国际校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与学校其他专业之间不得转专业。

第十一条 根据医学考生报考特点,浙江大学医学院、药学院、浙江大学爱丁堡联合学院所属医学实验班、预防医学、药学、生物医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以浙江大学医学院(国标代码19335)实行单独招生,实行单独招生代码,列出单独招生计划,形成单独调整分数线。

第十二条 浙江大学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额的1%作为预留计划。 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公平公正、集体决策、质量优先的原则。 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规模。 网上统考学生人数不平衡等招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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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入场规则

第十三条 浙江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体育类招生。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浙江大学在招生过程中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转学比例。 根据平行自愿提交批次,转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 对于按顺序提交的批次,调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 内蒙古自治区按照分数优先(分数清零)的原则进行招生。

2017年浙江大学本科招生章程及编制计划和录取公告 招生 浙江 本科 大学 录取 第1张

第十五条 浙江大学按照专业或专业类别招生计划名额,并根据申请成绩录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优秀的学生。 专业之间没有等级差异。 申请分数相同的,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排序。 没有同分排序规则的批次,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本科批次排序规则执行录取。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的规定给予加分。候选人所在的位置。 所有高考加分和积分不适用于未安排省级和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七条 当第一志愿的人数不足以满足后续批次志愿者的要求时,浙江大学将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并根据成绩择优录取。 如果合格的非第一志愿候选人的数量仍然不足,将征求申请。 根据平行志愿者提交批次,未完成的项目也将征集志愿者。 若招收志愿者仍不足,剩余计划将转往生源充足的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不招收非自愿的考生。

第十八条 保送生、强基计划、综合评价、高等学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专业、体育训练类专业等特殊招生项目的考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以及当年浙江大学的相应规定。 招生按照班级招生简章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被浙江大学录取的学生必须在入学后一年内确定专业。 在本科教学中,专业培养项目所需的双语或全外语课程一般采用英文教材和英语教学。 使用非英语语言的候选人应仔细填写申请表。

第二十条 浙江大学招生男女比例不设限制。

第二十一条 浙江大学对学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录取的考生自录取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复试。 复试后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或者违反规定的考生,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三条 为服务和支持国家海洋发展战略,浙江大学在舟山设立校区。 海洋科学、海洋工程与技术专业的学生前两年在紫金港校区学习,后两年在舟山校区学习。

第二十四条 我校与有关省招生办公室协商安排提前批量录取非通用语言、马克思主义理论等专业。 详情以相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告为准。 对于早期批次录取的学生,专业确认和转专业范围仅限于早期批次相关专业。

第二十五条 根据浙江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专业确定为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动物学、动物医学六大专业的浙江学生,免收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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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浙江大学按照国家规定和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标准实行学分收费制度。 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 每学年按照学年收费标准预收。 学年结束时,根据获得的学分结算学费。 学费一般在毕业前就已结清。 工程类、医学类专业6000元/人/学年; 艺术类专业9000元/人/学年; 农林专业5500元/人/学年; 其他专业5300元/人/学年。 软件工程专业第三学年16000元/人/学年,第四学年10000元/人/学年。 竺可桢学院混合班按工科专业收费,第一至第二学年每人每学年6000元,以后两年的学费按学生主修专业收费。 八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前四年按本科生学费标准收取,后四年按同年(入学后第五年)博士生学费标准收取。

以下专业学费在上述相应标准基础上上涨15%: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建筑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信息工程、自动化、工业设计、电子信息工程、临床医学(8年制)、中国语言文学、新闻学、经济学、金融学、金融学、会计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统计学等。

海宁国际校区所有专业均按照国家规定和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标准按学年收费。 学费标准为每学年16万元/人。

第二十七条 浙江大学学生公寓(海宁国际校区除外)住宿费:每学年不超过1600元/人。

海宁国际校区公寓根据房型收取住宿费。 收费标准为:8000元/人/学年、9000元/人/学年、10000元/人/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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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创建精准资助体系,以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形式提供资助,注重资助与教育相结合,为学校提供为资助对象的成长和成功提供全面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若教育部及有关省份调整高考招生政策,浙江大学将作出相应调整并另行公告。

第三十条 浙江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对任何冒用“浙江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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