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西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章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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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开展,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教育部、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甘肃省根据教育部有关高考招生的政策规定,结合西北师范大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西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实行“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政策和规定以及省级招生机构。

第三条 西北师范大学一般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构、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西北师范大学

英文翻译:西北师范大学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736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硕士、博士)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本科

第九条 学校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安宁东路967号西北师范大学本部; 甘肃省敦煌市新城区古城路2号西北师范大学敦煌学院。

第十条 学历学位规定: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 在规定学习期限(3-6年)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学分,达到专业毕业要求的,颁发西北师范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西北师范大学源于1902年创建的北京师范大学师范学院,现为甘肃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的重点大学。 2020年被列为甘肃省人民政府2020年重点支持的国家一流省属高校。

学校是国务院首批指定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之一。 现有教育学、化学、汉语言文学、中国历史、数学、物理、地理学、心理学、生物、美术、马克思主义理论等11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个教育学专业博士学位授权点。 类别: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30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个(不含一级学科覆盖点),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类别19个。 有国家重点(培育)学科2个,省级一流学科11个,省级重点学科36个。 化学、材料科学、工程等学科进入ESI全球排名前1%。 9个学科进入第四轮国家学科评估B类。

学校现有普通本科专业81个(其中国家级特色专业9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22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7个)。 形成了较为合理的学位授权体系,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0个学科门类。 建有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1个、国家级研究院1个、国家级教学团队2个、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1个、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1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基地1个。教育部实验室1个、教育部战略研究基地1个、教育部研究中心6个、教育部创新团队2个、其他部级研究中心3个、甘肃省重点实验室5个、甘肃省基础研究创新群体7个,甘肃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10个,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3个,省级联合实验室3个,省属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7个省属高校新型智库5个,省级协同创新中心3个,其他省级研究平台25个。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执政服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巩固和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必须坚守为党和国家育人的初心使命,落实育人根本任务培养具有爱国主义精神、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人才。 秉承“知必成,行必正”的校训,弘扬“爱国进取、诚信朴实、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西北师范大学精神,践行办学理念学校秉承“崇尚学术、追求卓越”的办学宗旨,致力于建设具有鲜明师范教育特色的一流大学。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年度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西北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西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和宣传工作。 对冒用西北师范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和宣传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西北师范大学纪检监察机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甘肃省教育厅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实际办学情况,结合近年来计划实施情况,动态调整生源结构,编制生源计划科学合理。 学校预留不超过总招生计划1%的资金,用于调整各地统考在线生不平衡情况,解决同名次考生录取问题。 预留计划的使用由学校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按照集体讨论、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隶属于中央政府)。

第十六条 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招生计划。 招生计划通过省招生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方式向考生公布,具体招生计划以省招生部门最终公布为准。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比例。 实行平行志愿报名方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次,报名比例控制在计划招生人数的100%-105%。 平行志愿申请学生不足的,按照省招生考试机构统一安排征集志愿者; 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批次,招生比例应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学校将优先考虑申请第一志愿的考生。 如果第一志愿学生人数不足,可以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若合格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仍不足,则按照省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征集志愿者。 征集志愿者后无法完成计划的,将按照招生计划管理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部分专业按专业类别招生。 对于按普通招生录取多专业的考生,入校接受通识教育和基础学科教育后,根据个人志向和学业成绩在学院内进行培养。

第二十条 学校普通文科专业实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对于进入该项目的候选人来说,不会有重大的成绩差异。 专业分配将按照“成绩优先,随意愿而定”的原则(如考生在项目中的成绩)如果成绩相同,则根据总成绩确定,语文、数学、和外语成绩按顺序排列)。 当普通文科专业考生成绩不能满足考生申报的专业偏好时,如考生服从专业调整,学校将考生由高分调整至低分至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以专业组为评选单位)。 学生录取省份须对组内专业进行调整); 若考生不遵守重大调整,将被取消资格。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专业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偏好排队录取”的规则录取。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考生须符合专业(专业组)规定的选科要求,其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将作为录取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校体育、艺术类专业包括文科、理科,招生计划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另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 甘肃省音乐舞蹈专业(音乐表演、音乐学、器乐方向)招收一批体育、艺术类T级本科生。 落实“1+1”令。 录取情况以最终公布为准。 具体乐器计划,分别划定了文化课和专业课分数最低控制线。 上行考生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专业课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高考文化课、语文、数学总成绩排序) )。 确认的); 甘肃省美术类(美术类、绘画类、视觉传达设计类)、环境设计类(中外合作办学)、书法类、音乐舞蹈类(音乐表演类、音乐学类、声乐类)、音乐舞蹈类(音乐表演类、音乐学类、理论类)作曲方向)、音乐舞蹈类(舞蹈表演、舞蹈学、舞蹈教育)、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主持艺术、美术(敦煌市就读)、舞蹈表演类(敦煌市(本市学生)、体育教育学、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等专业招收一批体育、艺术类U级本科生,采用甘肃省相应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其他省份按照志愿招生。以省招生部门公布的批次为准。

第二十三条 采用艺术、体育统考(联考)成绩且批次(专业)在本省实行平行自愿备案的,按照考生所在省份备案规则进行备案。所在地,学校负责审核录取。

第二十四条 采用艺术、体育统考(联考)成绩,专业实行顺序志愿(非平行志愿)的,按照以下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美术类(美术类、绘画类、视觉类)传播设计)、环境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书法、音乐舞蹈(音乐表演、音乐学)、音乐舞蹈(舞蹈表演、舞蹈、舞蹈教育)、播音主持艺术、美术(学习敦煌市)、体育等专业(方向),文化课、专业课成绩达到我校最低控制线后,根据考生意愿,按专业课录取成绩从高到低(如考生专业课成绩相同的,按照高考文化课、语文、数学总成绩确定),直至录取已满;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文化课、专业课成绩达到我校最低控制线后,按照考生意愿择优选拔。 对高考文化课成绩最高的考生进行择优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的,按语文、数学顺序排列),直至录取。填充。

第二十五条 体育训练、武术、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在考生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达到我校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计算考生文化课考试成绩(折算为百分制后)。计分制)和专项考试按3:7的分值比例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得分=(文化测试得分/6)*30%+体育专项得分*70%],分项按根据总分按照考生的偏好顺序从高到低排名。 首选。

第二十六条 学校体育、艺术类专业录取不设外语单科成绩限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与英国南威尔士大学合作举办化学专业本科教育合作项目,与波兰波兹南艺术大学合作举办环境设计本科教育合作项目。 只有填写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的考生才会被录取。 。

第二十八条 为培养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新文科和基础科学学科领域拔尖创新人才,促进科教交叉和融合,构建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特殊通道。学科方面,学校依托“丝路文明”基础,建有“云亭”基础科学学科拔尖学生培养基地、“云亭”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基地等3个省级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基地。物理学拔尖生培养基地。 该专业拟招收100人,组建新文科拔尖人才培养基地班。 在物理、化学、生物科学、地理科学四个专业中,计划招收50人,组建理科拔尖人才培养基地班。 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计划招生25人。 建立数学拔尖人才培养基地班。 拟招收物理专业学生25名,组建物理拔尖人才培养基地班。 坚持基础学科拔尖人才培养计划2.0理念。 学生入学后实行分班管理,实行“一制三化”。 “(导师制、小班化、个性化、国际化)培养模式,博士生导师、名师授课,实行两套考核流,遵循“3+1+2”阶段性本科、硕士一体化培养,学制6年考核成绩优秀的学生可以直接申请博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我校英语、翻译专业仅招收英语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外语。 学校的公共外语是英语。 日语、法语、德语、俄语等语种的考生可以按照英语专业第二外语课程(日语、法语、德语、俄语)作为公共外语学分进行学习,也可以选择学习大学英语。

2017年西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章程(试行) 招生 录取 志愿 师范 甘肃 第1张

第三十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招生部门关于录取加分、减分的政策规定。 加分适用于录取和专业分配。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继续实施国家专项、地方专项、公费师范生、地方优秀教师等甘肃省专项计划。 具体政策按照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在部分省(自治区)招收民族班和甘肃、新疆少数民族预科班。 具体政策按照各省(自治区)招生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2014年,学校与敦煌市政府合作设立西北师范大学敦煌学院(学校位于甘肃省敦煌市)。 学生入学后将在敦煌市学习,完成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并达到学校的要求。 符合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颁发西北师范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校招收按照国家计划招生并具有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的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和外地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以及在甘肃省入伍并持有退役证书的省外人员。 退役大学生、军人招收专科至本科生。 招生按照甘肃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政策规定和学校专科至本科招生简章执行。

第三十五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形式予以公布。 考生也可登陆我校本科招生官方网站查询。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文化成绩和体育艺术专业审查以及新生入学资格审查。 复试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七条 普通本科生学费、住宿费的征收实行属地原则,并执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批准的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实行预付制。 基本学费为:文科3800元/人·学年、理科4300元/人·学年、艺术6900元/人·学年、体育4300元/人·学年、工科4500元/人·外语班4400元/人学年·软件工程9750元/人·学年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9500元/人·学年环境设计(中外合作办学) )学费 化学(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为4万元/人/年(详见赣发改费[2012]1874号、赣发改费[2015]998号、赣发改费【2015】998号、赣发改费【2016】1874号、赣发费【2016】437号、赣发物价【2020】号。 548、赣发物价[2020]549号); 住宿费 900-1200元/人/学年(具体参见赣资费[2009]187号、赣发费[2011]1598号、赣发费[2016]980号、赣发费[2016]1133号) 。 上述收费标准如发生变化,学校将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最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奖、助、勤、补、贷”五位一体的发展经费制度。 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服兵役教育补助、甘肃省特困生补助、学校奖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和专项补贴。 、入伍奖励及社会奖学金、助学金等多项。

第三十九条 为了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展学生的专业特长,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学生在校期间有转专业的机会。 具体程序按照教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艺术体育、专升本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四十条 为进一步拓展学生视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学校与国内外著名大学密切合作,开展本科生交流学习活动,并设立海外交流资助基金予以支持。 学校先后与美国中田纳西州立大学、美国南伊利诺伊州立大学、苏丹喀土穆大学、英国伍尔弗汉普顿大学、白俄罗斯国立师范大学、新西兰奥克兰大学、马来西亚的马来亚大学、香港大学和台湾的清华大学。 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高校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 与70余所海外科研机构签署了学术合作与交流协议,在学生联合培养、教师互访、科学研究等方面开展了实质性合作。

第四十一条 西北师范大学网站:; 西北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站:; 电话(传真):0931-7971922; 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东路967号西北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办公室; 邮政编码:730070。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此前关于普通本科招生的要求和规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公布后,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相关政策规定的,如有不一致的,以国家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西北师范大学2022年普通本科招生,由西北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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