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福建工程学院2023招生章程普通专业录取规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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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程学院

2023年招生规定

普通专业录取规则:

分数优先,职业抱负其次。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教[2023]1号)及教育部、福建省招生委员会按照协会、福建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福建工程学院(国标代码:10388)。 是一所具有120多年办学历史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是福建省重点建设大学、福建省示范性应用型本科院校、福建省一流学科建设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博士学位授予与培养单位文科、艺术等多学科发展。

第三条 学校设有两个校区。 其中旗山校区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学府南路69号; 鼓山校区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东三环路999号。

第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培养计划内容并达到毕业条件的,由福建工程学院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校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福建工程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闽台高校联合人才培养项目由学校与台湾地区高校联合举办。 实现“3+1”和“4+0”两种训练模式。 学校位于旗山校区,颁发福建工程学院毕业证书。 以及台湾合作大学的相关学习证明。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领导小组,审议制定招生政策和计划,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招生及日常工作。

第八条 福建工程大学纪检监察部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举报监督热线:0591-22863310。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2023年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职业发展和专业建设规划,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人才需求,科学合理配置招生计划。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学费标准

1、普通本科专业学费为每人每学年5040元,重点学科本科专业学费为每人每学年5460元。 具体专业名称参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手册。

2、艺术类本科专业:9360元/人/学年。

3、软件工程本科专业:一、二年级5460元/人/学年,三、四年级13000元/人/学年。

4、闽台高校联合人才培养项目:普通本科专业15000元/人/学年; 艺术类本科专业18000元/人/学年。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3+1”项目原则上第三学年到台湾相关合作大学进行一年交流学习,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由台湾地区承担合作大学。)

第十二条 住宿费用标准:住宿按专业统一安排。 根据住宿条件,每学年每人650元至1300元不等,4-8人/间。

第十三条 学费、住宿费标准如有调整,最终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退费办法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高等院校、中学的规定执行。 《关于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物价[2005]收费435号)文件贯彻执行。

第五章 入学要求

第十四条 考生通过思想政治道德考核。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专业不实行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发的通知》(教2003号)和《办公厅通知》确定。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关于取消入学体检乙肝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教务处( 2010)第2)号实施。 学校不予录取未提供体检信息的考生和体检不合格的考生。

第十七条 普通高考英语、翻译专业仅招收英语语言考生。 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可以参加考试的外语,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程只提供英语课程,其他语种的考生应认真填写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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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专业选科要求以有关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九条 学校坚决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对德、智、体、艺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和劳动,并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学生所在省份招生规定和申请者质量确定转学比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件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除非明确说明,齿轮调节比为1:1。

第二十一条 普通专业设置原则

学生所在省份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专业的选科要求和录取规则按照有关部门公布的方案和有关办法执行。省级招生机构。

1、成绩优先,职业志向其次。 即按照考生分数从高到低,并行顺序分配每位考生的职业志向,职业志向之间不存在等级差异。

2、上述调整后,若仍有专业未报满录取名额,对愿意提交专业调整的考生,按照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时考虑考生的综合素质高中质量评价、专业选择类型、单科成绩、体检、专业等转入尚未录取的专业; 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在考生录取的同一专业组内进行转专业。

3、当提交分数相同时,按单科分数从高到低排序。 单科成绩顺序:文史类语文、综合文科、数学、外语; 理工科类数学、综合科学、语文、外语。 外语; 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将按照同省份排名规则分配专业。 若仍相同,则参照高中考生综合素质评价进行分配。

4、考生报考的专业有体检结论限制的,学校可根据考生报考的职业志向分配或转入体检结论不限制的专业; 若考生报送的专业均为限制性体检结论专业,且不符合专业调整要求的,不予录取。

5、对所填专业无法录取且不愿遵守重大调整的考生,将予以退学。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配置原则

1、专业成绩以各省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为准。

2.在考生文科考试成绩(高考成绩+政策加分)和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分别达到艺术类本科录取文科成绩线和专业统考本科资格线的基础上在所在省份(及格线),根据申请人的成绩(即综合成绩)优先择优录取,以专业为原则。

3、经过上述分配后,如果仍有未完全录取的专业,愿意接受专业调整的考生将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分配到未完全录取的专业。 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重大调整是在与分配专业组相同的专业组内进行调整。

4.对所填专业无法录取且不愿遵守重大调整的考生,将予以退学。

5、综合成绩相同时,按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单科成绩排序:文科、文科类按省专业统一考试成绩,语文、综合文科、数学、外语; 理科、艺术类 根据省专业统考成绩,数学、综合理科、语文、外语。 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将按照同省份排名规则分配专业。 若专业仍相同,则参照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进行分配。

福建省考生:根据上级文件,备案方式为并行自愿备案。 综合成绩=高考文学考试总成绩×40%+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2.5×60%。

外省考生:各省艺术类招生文件明确规定综合成绩(提交分数)计算方法的,按照省份文件执行; 省级文件未明确规定的,综合成绩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综合成绩=高考文学考试总成绩×40%+省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60%。

第二十三条 申请转专业,按照学校本科生转学管理规定执行。 其中,就读闽台高校联合人才培养项目的学生,入学后原则上只能在闽台高校联合人才培养项目同一专业学习。 同批次招生专业中申请转专业。

少数民族预科生预科期满转为普通学生时,按照《关于印发<少数民族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转入入学当年同批次就读的专业。福建工程学院学生》(福建工程学院教育[2019]6号)。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计划全面有效完成,保证新生报到率,学校不予录取已转入学校的考生(即未填写学校选择的考生) ),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将调整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

调整招生计划的原则是:学校将未完成招生计划省份的指标按规定调整至生源充足省份; 将原规划生源不足专业调整为生源充足专业。 学校提出方案调整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稍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当年新颁布的加分政策。 福建省当年加分、减分政策按文件规定执行。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文件明确规定学校必须实施国家加分项目和地方加分项目的,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文件未规定必须实施的,学校仅认可国家加分项目,并进行备案和专业调配。 所有高考加分和积分不适用于未安排省级和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7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生源质量,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档案材料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核。 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者弄虚作假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校坚持资助与育人并重、感恩励志、心理疏导、素质提升并重的办学理念,形成了“奖、助、贷、考、学”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减、免、补”七位一体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支持制度。 内容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军役大学生教育补助、校级综合奖学金、个人奖学金、新生绿色通道、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等。 此外,学校还设有多项社会奖助学金,用于奖励和支持学习成绩优异且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走国际化办学道路,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芬兰、荷兰、比利时、挪威、希腊等欧美国家合作,与马来西亚、泰国等“一带一路”国家建立了交流合作关系,并入选国家留学基金委“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计划”实施机构,开展“1+ 2+1”人才培养项目和交换生项目。 学校加强与台港澳高校交流合作,开展闽台高校联合人才培养项目。 2019年经教育部批准招收台港澳学生。 咨询热线:0591-22863030。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开展招生、录取相关工作,不组织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 对冒用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前的入学文件与本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实施过程中,如因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调整需要变更的,以上级部门新制定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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