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外国语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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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外国大[2019]72号

关于印发《天津外国语大学本科生》的通知

关于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天津外国语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天津外国语大学

2019 年 7 月 11 日

天津外国语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

(2019年7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天津外国语大学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坚持依法治国、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深刻领会治国理政新理念、新理念、新方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共产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要树立爱国主义精神,具有团结、爱好和平、勤奋、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要强化法治观念,遵守宪法和法律、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性格和行为习惯; 要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我们要秉承“求中求外、竞德勤业”的校训,努力成为具有自主学习能力和跨文化沟通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国际化学生。 天赋。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有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服务。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培养计划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娱乐、体育、科技和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3.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的评价,完成学校要求的学业后,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5、组织和加入学校内部的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涉及学校和学生权益事项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6、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对学校和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投诉或者提起诉讼;

7、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3.遵守学术道德,完成学校要求的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并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场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考入我校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新生入学须知》规定的相关证件,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并规定了期限。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提前一周书面(或传真)并附地区招生办公室证明(因病请假应附二甲及以上医院证明),申请请假到学校招生和就业办公室。 休假不得超过四个星期。 逾四周未请假或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除外。

第九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入学资格进行初审。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 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有全国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条 新生经体检发现有疾病,经二甲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为不适合在校学习的,可向招生就业办公室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资格为期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人不具有学生身份,不享受在校生的福利。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生应当离校接受治疗。 学生治疗康复后,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凭二甲及以上医院健康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向招生就业部门申请入学。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批准。 复试和入学资格审查合格后,可再次办理入学手续,与下一学年新生一起学习。 非因不可抗力延误等正当理由,未能通过复试或考试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3个月内进行审核。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对招生程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进行监督;

2、招生就业部门对新生获得的入学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3、学生所在学院会同教务处审核学生及其身份证件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相符;

4、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审核学生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所申请专业或专业类别的体检要求,是否能保证正常学习和生活。学校;

5、艺术类学生所在学院、体育部门对艺术、体育等特殊门类录取的学生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进行审核;

6、复试中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视为复试不及格,取消学籍。 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7、复查时发现学生身体、精神状况不适合在校学习,并经学校指定二甲以上医院确诊,需要居家休养的,可依照第十条规定保留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 只有注册后才有资格继续在学校学习。 无法按期注册的,应当办理暂停注册手续。 未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无正当理由未在学校规定的期限(两周)内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自动退学。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年制度。

本科学习期限为四年。 学生一般应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 如果需要延长学习期限,最长可以延长2年。 创业学生学习年限最长可延长至7年。

第十四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后,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提前毕业; 四年内未完成规定学业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业或申请结业。 达到最长学习期限后未完成规定学业的,不得申请延长学习期限,按结业或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保留学籍、因各种原因休学等,计入学习年限(服兵役的除外)。

第十六条 学生延期学习,延期期间按照学校规定收取学费。

第三节 考核及成绩记录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考核结果记入成绩册并纳入学籍档案。

评估分为考试和考试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办法,以及是否重修或补修不及格课程,按照《天津外国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天津外国语大学成绩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对学生思想道德品质的考核鉴定,依据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采取个人总结、师生民主评价的形式进行。

关于印发《天津外国语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注册入学 高考 学校 第1张

学生体育成绩评价突出过程管理,可根据出勤情况、课堂教学、课外锻炼活动、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学生每学期、每学年应修读的课程或学分,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按照《学生升学办法》执行。 《天津外国语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可以申请辅修专业或跨校选修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在线公开课程。 学生所修课程的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批准后予以认可。

第二十一条 学生从事与专业学习和学术要求相关的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经历和成果,可以折算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措施按照学校本科人才培养规划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鼓励、支持和引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录和​​发布学生的学业成绩,并对补考、重考成绩进行评分。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课程考核结果将被记为无效,并根据违规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可以通过重修课程获得学分。

学生因退学等原因中断学业时,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修学分将被记录。 学生重考,符合录取条件,重新入学的,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如因故不能按时出席,应提前请假并经批准。 无故缺席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在学业、学业、行为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失信行为约束和惩戒机制;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违反学术诚信者,将被限制获得学位、学术职称、荣誉等。

第四节:转专业、转学校

第二十五条:我校转专业按照《天津外国语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 如果您因生病或有特殊困难或特殊需要而无法在学校继续学习,或者无法适应学校的学习要求,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

1. 毕业前入学不足一学期或一年;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籍贯当年录取分数线的;

3、由低学历向高学历转变;

4、通过定向就业招聘录取;

5、无正当理由转学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变化以外的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由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申请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学学校同意,转学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并认为学校符合学校培养要求、学​​校具备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议或专门会议决定后,可以转学。

跨省转学的,由转学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学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转学条件后办理转学手续。 户籍需要迁移的,由迁移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迁移地学校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及时公示转学情况,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转学学校应当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节 停学和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期完成学业。 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包括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有必要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创业假除外)。 学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以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停学处分:

1、因伤病,经学校指定二甲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或患有传染病,不适合集体生活和继续学习;

2、请假、一学期旷课120课时;

3、因个人原因出国(不包括参加学校国际交流项目)的;

4、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者;

5、因其他特殊原因,申请人或学校认为有必要暂停课程的。

第三十条 应征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和在校学生,退休后,学校留用两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校际联合培养项目。 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生身份。

学生在保留学生身份的同时,将与实际的部队、学校和其他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须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将保留其学生身份,但不享受学生在校学习的福利。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已休学的学生,需要继续休学的,必须办理续休手续。 继续休学的程序与休学程序相同。 逾期两周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学籍将被取消,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除外。

第三十二条 休学期限届满前,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审合格后,方可复学。

返校手续为:

1.学生休学结束后,应在学期开始报到期间持休学证明及相应证明材料向学院及有关部门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院审核并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恢复申请。 学校将对申请复学的学生进行全面审核。 停学期间发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2、因伤、患病休学的学生,应出具当地二甲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并经二甲以上医院复查合格。 经学院领导审核后,教务处批准并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期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学习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未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业的;

2.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限届满,未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后复试未通过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或意外残疾,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未按学校规定的期限注册并未履行暂停注册手续的;

6.学校规定的其他不能完成学业、应当退学的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 退学的学生可在办完退学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请结业证书、毕业证书或现实学习证明。

学生退学时,学院应当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或者说明等材料,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讨论决定。 学校会给退学的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发送给学生。 同时报告天津市教育局。 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如有异议处理,按照《天津外国语学院学生投诉处理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处理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学校将退学学生档案退回原籍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户籍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退学的学生,其学院必须将其学业成绩单和其他材料纳入学生的个人档案。

2、应退学的学生应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 学生无故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并自动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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