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秋季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91百科网 56 0

各县、市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闻出版局,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规范全市教育收费行为,切实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精神根据国家、省、市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21年中小学(幼儿园)秋季教育收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及收费范围

(一)中小学。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价改费[2017]771号),《关于发布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价格的通知》 《2021年秋季中学教材》(湘发调价费[2017]771号)价格规[2021]645号)、《关于发布2020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 》(湘发调价费[2020]627号)、《关于发布中小学秋季教材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湘发调价费[2019]550号)、《关于发布中小学秋季教材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湘发调价费[2019]550号)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及收费管理办法》(湘发变价费[2017]668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明确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秋季全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

1.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可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餐费(包括餐食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并按规定收取作业费和教材费。 除此之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2.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可以按照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费、教材费。 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还可以向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餐费、校服费等。 、餐卡补发费、校外活动费及校内课后服务费(见附件1)。 除此之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三、公办普通高中可按规定收取学费、书本费、作业费、教材费。 还可能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餐费、校服费、餐卡补发费等。 新生入学体检费和校外活动费。 此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见附件2)。 教材费按照《湘潭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湘交[2021]72号)规定的品种和省发改委核定的2021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省新闻出版局(见附件3); 根据湘校通[2017]461号文件规定,对普通高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发放教科书。 教材附带的磁带和光盘可供学生自行选择购买。

四、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中专)学费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2) )。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按照财教发[2019]19号文件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专、中专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一、二、三年级学生全部来自农村(县镇学生免收学费)、都市农业相关专业、全日制残疾中职学生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定为城镇在校学生的10%,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中专阶段)不得向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收取高于补贴标准的学费差额。 中职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各学校按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并可为学生参加保险提供便利。

(2)幼儿园。 根据湘发变价收费条例[2017]77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发变价收费条例[2020]659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按照《湘潭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价改收费[2017]347号)等文件执行。

幼儿园收费包括幼儿保教费(简称“护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幼儿园)、伙食费和中介费(中介费是指为方便幼儿的教育和生活而收取和管理的费用)。 ,包括寝具费、幼儿园制服费、郊游活动费和体检费等)。 此外,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书本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3)私立学校。 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湘发调价费[2019]457号)和湘发调价费[2017]771号规定执行。国家或省级政策调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公办学校参办的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注册地的市、县发展改革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服务费、代理费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目的),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后实施。 服务收费及收费项目原则上与公立学校一致。

2.其他民办学校实行市场调节教育收费。 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按照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充分征求学生和家长的意见,并提前60天向学生和家长进行公示和说明。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须在开学前将学校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学校公章的收费表复印件送至注册地发展改革部门年。

民办学校按学年实行“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的收费管理原则。 也就是说,幼儿园分为三年为一个学年,小学分为一至三年级和四至六年级两个学年。 即小学一年级、四年级可按新生新标准收费,初中、高中各为一个学年。 学生在校期间的费用按学期或学年支付。 中小学不得跨学期收费,中等职业学校不得跨学年收费。 民办中小学校须在学期开始时一次性收取全部费用。 服务费和代理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如实收取(不以营利为目的)、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民办学校学生同时平等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学杂费减免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共经费标准执行。 免费教科书的种类和目录与公立学校相同。 民办学校学生按照公办学校“两免一补”标准免收学费。 其中,普通小学免征325元/生每期,普通初中免征425元/生。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1、学费。 见附件2。

2、教材费。 见附件3。

3.作业费。 见附件1。

关于2021年秋季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幼儿园 项目执行 学校2017 升学考试 第1张

4、教辅材料费。 根据《印发的通知》(湘教发[2014]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的补充意见》(湘教发[2017]湘教发25号),湘教发改价 根据湘教发[2019]550号等文件精神和《湘潭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教通[2021]81号)等文件精神,教育部门各级学校严格坚持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按照“一科一补”和“限年级、限科目、限范围、限数量、限金额”的原则为学生提供统一购买免费服务;也可以通过教辅材料发行单位合法的网上支付渠道自愿订阅并支付,各年级学生推荐的教辅材料总费用受到限额控制。 若未超过最高限额,则按实际价格收费; 超过最高限额的,按照最高限额收费(见附件4)。 向中小学生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不得纳入学生教具,必须由学生自愿向新华书店、邮政机构订购。 根据湘教通[2017]461号规定,对普通中小学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发放教辅材料。 国家编撰的中小学语文教材配有“中小学语文示范阅读库”,可按需自愿购买。 具体价格为:一年级8.00元(含配套书和光盘),二、三年级13.00元。 元,四、五、六、七、八、九年级14元(二至九年级含配套书一本、光盘两张)。 各年级单元试卷及与同步练习册配套使用的中学《实验报告册》按照谭交通[2021]81号规定执行。

5、住宿费。 根据湘发价改费[2017]915号规定,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收费实行最高限额。 城市义务教育和高中学校普通宿舍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期不超过300元; 自愿入住学校学生公寓的学生(城镇义务教育学生和高中生)的住宿费由市发展改革、教育主管部门逐校审核。 义务教育学校(含公办、民办学校)寄宿生免收150元/生每期。

6、伙食费。 按照“保本、不营利”的原则确定,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每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见附件1)。 农村学校仅提供自产餐食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的,可以收取不超过50元/生的餐食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 同时,各县市按照程序和要求自主确定本地区公办中小学学生餐费标准。 湘潭高新区、湘潭经济开发区两个园区公办中小学学生伙食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批准。 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确定。 早餐每学生每餐不超过3.5元,午餐和晚餐不超过7元。 /学生·餐; 农村高中和城市中小学校早餐不超过4元/生·餐,午餐、晚餐不超过8元/生·餐。

7. 校服费。 坚持学生自愿购买的原则,实行限价管理。 城市中小学组织学生自愿购买校服的,要严格控制校服数量,保持校服款式相对稳定。 不建议毕业期间购买校服(见附件1)。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收取校服费。

8. 餐卡补发费。 首次申请就餐卡是免费的。 更换餐卡每张卡收费不超过10元。

9、校外活动费(指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时,属于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收取,事后及时公布。 不允许按月或按学期预付款。

10、新生体检费。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新生体检,体检费用由学校公费支付,不得向学生个人收取费用。 高中级学校组织新生体检,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18元。

11.校内课后服务费。 全市所有学校暂停校内课后服务收费,待省市出台相关政策后按照新文件执行。

12.公办幼儿园收费。 保育费最高收费标准为:省级示范幼儿园600元/生·月,市级示范园500元/生·月,县级示范园400元/生·月,350元/生·标准幼儿园月。 制定或者调整幼儿园住宿收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由幼儿园根据实际成本支出制定收费标准,并报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1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合同协议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 幼儿园根据实际成本支出制定伙食费收费标准,并报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三、教育经费财务管理及返还政策

学费、住宿费应存入专用非税账户。 餐费和校内课后服务费分别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征收资金必须记入往来账户并及时结算。 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挪用资金。 各学校严格按照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票据管理规定,向缴款人开具专项票据。 学费、住宿费等非税管理项目,由学校开具非税票据; 代收费项目,如课本费、教辅材料费、校服费等,由接收单位向学校开具税单,学校向学校开具税单。 学生出具金融交易票据并公布税单; 对于其他项目,如餐费、校内课后服务费等,学校开具财务往来票据。 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费用减免应当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并由学校财务部门存档,供核实和审计。

除校外活动费按次收取、餐费按月或学期收取外,其他费用各学校应在学期开始时一次性收取,并落实学期结束时的退款政策。

1、中小学。 学生入学后,如因任何原因退学、转学、请假,学校将按月退还学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但学费除外。 ——终止商品销售和劳务关系的劳务项目。 中途转学的学生,按照实际在校月数和摊余费用收取费用。 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费。

2.幼儿园。 孩子入园后转园、退园或因故请假,要求退款的,按月退还托儿费、住宿费,餐费按月退还。每周退款。

四、纪律要求

一、严格落实政策。 教育收费管理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全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 各地各类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教育法规。 费用政策和法规。 严格执行服务收费和代理收费政策,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开制度和学校退费政策,严禁补考费、智慧校园卡费等独立项目收费。 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使用非法票据收费,禁止征收商业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强制征收。 学校学生公寓的分类、配套设施、服务及收费须严格按照翔发价改费[2017]915号执行。除学生住宿费外,还包括开水(饮用水)费、洗衣设备使用费不得收取费用等。 任何费用。

2、严守收费底线。 各学校要从政治高度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与城市学生同等待遇; 要进一步完善“精准助学”工作机制,确保国家免费学费、免费课本、免费教学。 落实补充材料费等政策,确保中小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交不起学费而辍学。

3、严肃监督问责。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切实履行教育收费政策监管职责,坚决制止教育择校乱收费、加大教辅材料传播控制力度。 我们积极回应群众关切,认真督促辖区各级各类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 学校及有关单位不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一经发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切实缓解群众不满情绪。 合理的负担。

点击下载原文件及附件(手机端无法下载的,可登录PC端下载):关于2021年秋季全市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档

标签: 幼儿园 项目执行 学校2017 升学考试

发表评论 (已有39078条评论)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