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云生于2019年3月18日加入北京恒凯公司,担任创意中心总经理。 双方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签名的签名只有陆云升的签名。
陆云生试用期工资税后工资为7.28万元/月,转正后工资为税后9.1万元/月。
2019年9月12日,卢云生提交辞职报告,自9月26日起未上班。
卢云升辞职后,公司认为卢云升捏造了学历和工作经历,不应该领取这么高的工资。 因此主张双方2019年3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卢云生将多付的款项退还给公司。 工资30万元,案件经过仲裁和诉讼。
公司理由如下:
1、卢云升未能按我公司要求提供芝加哥艺术学院毕业证书及证明。 陆云升刚进公司的时候以及他进公司之后,我们公司不断的索要文凭,但是陆云升从来没有提供过。 我公司有理由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推定卢云生隐瞒真实教育经历、捏造教育经历。
2、鉴于卢云升未提供学历证明且工作表现极差,我公司对卢云升的工作经历进行了深入专项调查,发现其声称拥有的Ajiva Branding LLC芝加哥公司2010年8月至2014年9月期间工作的公司不存在,上海Ajiva Branding LLC公司也不存在。 此外,向卢云胜出具辞职证明的公司是一家纯粹的内资公司,卢云胜是该公司持股51%的股东、法人、执行董事。 据查询,该公司社保缴纳人为零,无专门办公地址。
3、我公司根据卢云升虚构的学历和工作经历同意聘用卢云升,并确认其试用期内工资税后工资为72800元/月,转正后工资为91000元/月。税后一个月,远高于我们公司其他员工。 级别经理。 由于陆云生的诈骗行为导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且其加入公司后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凭借无效劳动合同获得的超高工资中有一部分属于诈骗所得和应酌情退还。
员工的理由如下:
1、本人在品牌策划创意领域拥有10年以上经验。 我顺利通过了多轮面试,最终被公司总裁亲自录用。 工作微信聊天截图显示我完全胜任该职位。 我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丢失了,只有复印件。 虽然我以假文凭、假就业经历获得了工作机会,但在实际工作中,通过自己的努力,我能够充分适应工作环境和岗位的需要,完成工作任务,没有损害工作的利益。公司的利益。 。
2.公司对我进行了面试。 它应该仔细验证我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但却没有这样做。 因此,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不良后果。
3. 当公司最初未能向我提供芝加哥艺术学院的文凭时,它可能决定不雇用我,或者在试用期内的任何一个月解雇我,认为我不具备填补该职位的专业能力。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声称职工学历造假,应及时提出索赔,不得用于事后随意处置职工。
综上所述,尽管我的学历和工作经历是捏造的,但我通过自己的努力胜任了自己的岗位,并得到了公司领导和同事的认可。 该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签订、盖章劳动合同,合同尚未成立。 因此,公司关于双方2019年3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然而,卢云升提供了虚假信息。 学历和虚构工作经历严重侵犯了公司的知情权,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价值取向背道而驰。 因此,一审法院支持公司主张卢云生返还工资30万元的主张正当,数额合理。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上诉称,其虽未签署、盖章劳动合同,但双方劳动合同事实上已经履行,劳动合同成立。 因卢云生提供虚假学历,劳动合同应无效。 对此,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自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盖章,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本案中,公司承认未签订、盖章劳动合同。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劳动合同不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不是同一概念。 因此,公司提起上诉,主张劳动合同成立,无效。 其说法没有依据,法院不予受理。
卢云生上诉称,虽然他伪造了学历和工作经历,但他的工作能力得到了公司领导的认可,完全能够胜任这份工作。 公司向卢云生支付的工资总额为114193.5元,卢云生不应退还公司工资卡30万元。 对此,法院认为,卢云生明确承认自己存在虚构学历和工作经历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有悖于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退回相应的工资。
对于工资数额,卢云升一审时明确承认自己实际从公司领取了424608.54元。 二审中,他反驳称,公司只支付了他114193.5元的工资,但没有给出合理解释,故法院不予受理他的上诉。 鉴于卢云升为公司提供劳务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卢云升向公司返还30万元工资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均为化名)
资料来源:检察日报司法网、综合中国裁判文书网、广西高院微信(ID:gxgjrmfy)、劳动法图书馆微信(ID:Laodongfa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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