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耀驾车逃跑。 慌乱中,他撞到了两名行人,途中又撞伤了两名行人。 逃跑失败后,被附近群众举报至公安局。 由于公安局此时并不知道姚某的犯罪行为,因此将其释放。
姚某于10月22日被专案组抓获。据称,姚家鑫在初步审讯中并未承认持刀行凶的犯罪事实。 直到10月23日,姚家鑫的父母将其带到专案组仔细审讯后,姚家鑫才主动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法医鉴定,死者张淼的死亡原因与姚家鑫持刀杀人有直接因果关系。 11月25日,经长安区检察院批准,犯罪嫌疑人姚家鑫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依法逮捕。
2011年3月23日,姚家鑫案在西安中院开庭审理。 被害人张苗的丈夫王辉及亲属近30人到庭旁听。 此外,数十家媒体、400人旁听了庭审。 学校其他学生也在场。
2011年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姚嘉欣犯故意杀人罪,被依法判处死刑。 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45498.5元。 姚家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理由是其犯罪情节不是特别严重,系初犯、偶犯,有自首行为等从轻处罚情节。法律。
陕西省高院于2011年5月20日二审公开审理此案,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6月7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当日上午公布了上述核准裁定。 姚家欣被处决。
舆论动向
“姚家鑫案”自一开始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各界人士也有不同的看法。 李玫瑾教授的“钢琴杀人论”一出,激怒了众人,舆论将姚家鑫推入了罪孽深重的深渊。 人民开始形成一种“不杀戮不足以激怒人民”的可怕而极端的观点,并逐渐开始影响司法审判的方向,何卫方教授此时呼吁,“我们能不能不处决我们的同类呢?”集体狂欢的方式?” 但为时已晚,群众的愤怒和舆论的发展已经势不可挡。
二审结束后,五位教授联合发表文章,呼吁免除姚家欣死刑。 他们一致认为,这是媒体审判司法被舆论劫持的结果。 但另一方面,亿万网友却对姚嘉欣的处决鼓掌叫好。 鼓掌。
由此可见,这起案件不再只是单纯的交通事故或故意杀人案件,而是发酵演变成了一场关于人性、舆论监督与国家机关法律监督之间冲突的讨论,和司法系统。 独立性、公正性与安抚公众心理之间的矛盾等诸多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案件自始至终,以下三类舆情主体始终保持高度关注:
(1)传统媒体
传统媒体主要指电视、杂志、报纸等形式。 它是社会舆论的主要载体,始终担负着社会舆论的传播和引导作用。 作为传统舆论传播媒体,它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
这起“毒品案”最早由西北法制报于2010年11月30日报道。报道称,西安一名大学生深夜驾驶私家车探望女友,撞倒农妇张苗骑着电动车,踏上回家的路。 检查车辆时,他发现自己写下了自己车辆的车牌号。 情急之下,他掏出一把尖刀,连刺八刀,致其当场死亡。
该报告一经发布就引起了公安部的高度关注,但目前还没有得到公众的大量关注和讨论。 2011年3月23日,该案在中央电视台《新闻1+1》栏目播出。 节目名为《姚嘉欣:从撞人到杀人》。
节目中,主持人有着严肃的个人情感和倾向,对姚嘉欣表达了满满的怜惜和怜惜。 同时,他还采访了姚嘉欣的父母,对他的家庭进行了深入分析,并不断播放姚嘉欣的悔悟。 这场戏将他描绘成一个弱小无助的学生,只会弹钢琴,没有任何恶行。 但仅简单提及了受害人张淼的相关情况,并未接受任何采访或评论。 被告的辩解态度很快引起舆论哗然。
短短一天时间,有关姚家欣案件的各种舆论评论充斥各大报纸、杂志和网络。 南方周末、三联生活周刊等纷纷发表看法,甚至发表了一系列专题。 看看此时的各大媒体,有的媒体认为姚家鑫的罪行不值得死,但绝大多数都认为他的罪行不可饶恕,应该杀人来偿还。
(二)公共知识分子
近年来,在司法舆论监督过程中涌现出一个特殊的公共知识分子群体,引起了人们的讨论和关注。
本群对近期热门事件有着独到的见解和专业的分析论证。 其中有大学教师、艺术家、专业领域的领军人物等。
尤其是面对一些有争议的热点事件,他们往往能够以独特的维度进行阐述和论证,具有极高的科学性和逻辑性,满足了普通民众了解事件本身的愿望,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普通民众了解事件本身的愿望。可以引导公众意识,引导关注焦点。
比如犯罪心理学专家李玫瑾教授,常年担任央视法治节目知名嘉宾。 姚家鑫案发生后,她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姚家鑫之所以能够在短时间内连续做出决定,是因为多次刺伤他的行为,与他从小接受的钢琴课密切相关。”一个孩子。 这是一场“激情杀戮”。
这一观点备受争议,一时间她成为许多人中为杀人犯辩护的“恶人”。 另一方面,北京大学教授孔庆东则表示:“他长着一张典型的杀人犯的脸,一看就知道他是该死的人……”。 著名学者何卫方教授也提出疑问:“在群众狂欢中是否应该处决一个人?” 等等。
从近年来澄清纠正的案件来看,法院并不是万能的。 它不会提供澄清事实的平台,也不会犯错误。 相反,往往会造成冤案。 这些问题都说明我国的司法还不够独立。
二审结束后,多位著名学者齐聚一堂,主张免除姚家欣死刑。 他们的真实诉求是“姚家鑫案没有在非常公正的舆论环境下审理,司法审判受到舆论的严重误解”。 “影响力”,“舆论压倒性地呼吁判处姚家鑫死刑,这并不意味着公众有仇恨之心,应该鼓励。相反,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公众心态并不平和,在一种不冷静和非理性的状态下,这就忽略了这一判断也关系到对人权的保护和对生命的尊重。”
(3)网上公开
与原来的大众媒体相比,互联网让公众无需代言人就可以直接表达意见。 尤为重要的是,网民作为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人,有着不同的生活背景,接受不同的文化。 尽管他们的观点不同,但互联网将他们联系在一起,共同利用媒体平台平等地沟通和交换意见。 即使是以往话语权最弱的弱势群体,也可以通过网络表达意见、维护权利。
事实上,当前互联网与传统媒体的互动越来越频繁,特别是当一些疑难案件或争议案件出现时,比如姚家鑫案,网络舆论就发挥了作用。 极其重要的作用。
姚家鑫案法律监管缺失
在庭审开始前或判决作出前,媒体为了追求新闻的时效性,往往不顾案件事实尚未查清的情况,根据已有的事实材料进行分析和评论。 这类报道往往为了吸引读者而自行设定焦点,主观性很强,容易把不明真相的读者引向错误的方向。 这种行为完全违背了媒体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
当然,其负面影响是,舆论大规模偏向一方,会给审判长带来负面压力,动摇法官自身内心信念,影响司法独立。 这对于案件的最终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对于涉案的对方来说,也很有可能改变他一生的命运。 基于上述考虑,媒体和舆论传播者应尊重事实,保持真实意图。
虽然从道德角度来说,姚嘉欣的所作所为是常人所无法接受的,应该受到最严厉的惩罚。 舆论普遍呼吁判处死刑。 但我们应该保持理性,不要用道德掩盖法律。 正是因为社会上谴责、谴责的声音不绝于耳,我们才必须用法律与事实进行对比,做出与犯罪相当的判断。 我们不应该根据网络舆论来提高或降低司法平衡的标准。 我们要对网民负责,对当事人负责,更要对司法部门负责。
其实我们不难理解,本案的犯罪构成其实并不复杂。 真正使案件复杂化的是,媒体为了收视率和销量而进行不客观的报道,过分夸大矛盾、模糊焦点,从而受到批评。 舆论依然存在。 在如此严酷的环境下,姚家鑫的死刑判决似乎已经被人民宣判了,而这个“判决书”是早早写下的,在法庭公正审判之前。
事实上,审视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我们不能不为大众媒体舆论的“审判”对整个司法环境的侵蚀感到震惊。 因此,我们应该尽快杜绝和遏制媒体的肆意“审判”。 现象。
我国刑法规定了故意杀人罪。 综合相关事实,可以判断,姚家鑫的行为纯属想象中的巧合。 他应该作为重罪受到惩罚。 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他提起公诉。 根据四种罪的本质要件理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际实施这种行为,同时满足其他要件。 综上,构成故意杀人罪。 由于手段极其残忍,所以对他的惩罚也加重了。
但必须承认的是,事件发生后姚家鑫的一系列行为都是自首。 在我国法律中,自首可以影响量刑。 重罪可以因自首而减轻或从轻处罚,轻罪甚至可以因自首而免予处罚。 显然,姚家鑫是自首,其处罚可以适当从宽或减轻。 另外,他是初犯,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他还主动向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 这些,姚嘉欣都能得到。 从宽量刑的依据。
但法院没有考虑上述任何一条,最终作出了立即执行死刑的判决。 “姚家鑫案”一出,大批媒体争相报道,成为当时舆论的焦点。 案件审理过程中,网络媒体化身正义使者,预测案件最终结果。
与此同时,律师在网络上散布姚是“军二代”的谣言,让不明真相的人们对姚更加厌恶。 舆论给合议庭的法官们带来了压力。 如果审判结果与人们的预期相差太大,人们肯定会质疑审判的公正性; 如果顺从“民意”,那么对于姚家鑫来说,他的权利就会被践踏,司法公正何在?
如果法官在案件判决过程中不顾民意,坚持依靠法律,判决结果可能无法令公众满意。 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也有其隐意。 但二审维持了原判。 显然,这个判决对被告个人来说是不公平、不公平的。
法律制定之初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法律不应该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对姚家鑫死刑的复核,确认对姚家鑫死刑立即执行。 不得不承认,所谓“舆论”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姚嘉欣的去世给我国法治敲响了警钟。 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审判应该来自法律,而不是任何舆论。 我们必须加强司法独立,确保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只受法律和事实的影响。 姚家鑫案让我们清醒地认识到,舆论的力量不容小觑,甚至可以强大到成为最后的决定性稻草。
这个案子一路从中院、高等法院,甚至最高法院,却没有任何改变。 法官选择屈服于舆论和“民意”,最终判处姚家鑫死刑并立即执行。 显然,社会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对案件的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可以说,媒体在无形中利用舆论杀人。
媒体舆论监督应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的原则
“新闻媒体在报道、评价具体案件时要坚持实事求是,以案件事实作为报道依据。 尤其是在评论案件时要始终保持中立,力求还原案件全貌,以旁观者的角度观察案件的发生。 应如实报道案件进展情况、双方当事人的做法以及对任何一方有利或有害的案件线索。 不应该夹杂个人情绪,对案件妄加评论,引导舆论走向,不应该凭主观推断对尚未判决的案件进行猜测。 ,预测案件的结果。”
公正和客观两大要素是新闻报道生存的基石。 新闻报道失去了这两个要素,就失去了存在的根本意义,成为毫无价值的报道,只会误导不明真相的群众。 这就是谣言的来源。
因此,作为新闻媒体行业的从业者,我们应该始终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我们要站在中立立场,向人民群众通报案件进展、当事人情况、司法机关行为等客观事实。 我们不应该刻意夸大一些特殊情况来制造焦点、博取噱头。 根本目的是还原案件全貌,让公众知晓。
同时,媒体工作者不能将个人情绪或主观言论带入司法监督活动过程中。 他们的个人价值观会影响公众对案件的认识,进而影响案件的审理,危及双方的基本权利。
(二)尊重司法特点的原则
司法权不同于其他权力,有其独特的特征,如独立性、公开性、程序性等,这些特征都是为了追求司法公正的最终目标。
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本质目标是监督司法活动,追求司法公正。 因此,如果新闻媒体在监督过程中影响了司法权的独立性、公开性等属性,就会逐渐与其初衷不符。 如果远离,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所以新闻媒体必须坚持尊重司法特性。
这就要求记者要做到两点才能达到目的:第一,记者在报道热点案件和司法活动时,应该具备起码的法律意识和相关案件的法律知识,这样才能达到报道的目的。 专业化、合法化。
同时,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人们的普遍道德标准往往高于法律的最低标准。 因此,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判决往往违背民众的道德标准。 这个时候,如果记者对案件的报道加剧了两者之间的差距,就会让公众对本应被视为具有权威性的司法机关感到失望,从而影响司法权的权威性,降低公信力。
因此,从事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时,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熟悉司法机关办案的程序和流程,客观、公正地报道案件的基本事实。案件和司法机关的法律活动; 其次,尊重法官的判决,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具有特殊性。 因此,任何报道都不应掺杂个人情绪或过于煽情,而应理性、客观、公正地报道。 这也是记者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标准。
如今,我国正在积极完善法制建设,司法活动的独立性正在逐步提高。 在此过程中,新闻媒体的地位尤为重要。 因此,媒体在报道热点案件时,除了不要对司法机关适用的实体法提出异议外,也不应该质疑司法机关即法官的判决,从而否定其专业能力。以及法官办案的权威。
当然,这一要求并不意味着新闻媒体必须完全接受司法机关的任何活动。 当记者遇到司法腐败、滥用职权、金钱交易,或者其他权力机构或有权人干涉司法权力或施加限制时,不要惧怕权力,运用媒体和舆论监督的力量揭露违法行为,防止影响司法公正、独立、损害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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