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纠纷不断增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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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消费者办卡后忘记购物,导致预付卡过期或接近过期。 当他们找到商户退卡时,却被告知“磁卡已过期,不予退款”。 有的商户规定,办卡后,卡不登记,不挂失。 一旦收到,将无法重新发出或检索。

自COVID-19疫情发生以来,由于出行、场地等诸多条件的限制,不少预付费消费合同在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实现。 同时,受疫情影响,大量商户倒闭,预付卡无法兑现。 这引发了越来越多的预付费消费纠纷。

无论是健身房、餐厅、还是商场,这种提前支付一定费用,在一段时间内享受消费和服务的商业模式,都符合《单一用途商业预付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务部2012年颁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试行)》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定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由指定企业发行的卡”。前款规定,仅限于企业或者企业所属集团内部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换商品或者服务。 预付券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质优惠券等实体卡。以密码、字符串代码、图形、生物识别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1、预付卡金额及使用期限问题

预付卡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以挂失。 单张记名卡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记名卡限额不超过1000元。 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注册卡不得设定有效期; 不记名卡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2. 注册资本较低但发放大量商业垫款怎么办?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主业为零售、住宿、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主营业务的40%上一财政年度的收入; 以居民服务为主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工商注册不满一年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两倍。

从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团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的30%。

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机构通过发行单用途卡预收的资金总额。 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减去已支付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 大型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当实行资金存管制度。 大型发卡机构存入资金比例不得低于上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 集团发卡机构存入资金比例不得低于上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 品牌发卡机构存入资金比例不得低于上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企业在发放商业预付款前必须进行登记,但事实上,这样做的发卡机构很少。 对于发卡机构的财务要求,能达到标准的人并不多。 建立资本监管的单位就更少了。

3、健身卡规定“不可退款、不可转让”。 这是有效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商品的数量和质量、价格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等。服务方式引人注目。 、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消费者关心的重大内容,并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进行解释。

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铺告示等制定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减少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增加消费者责任等规则,并应当不使用格式。 并利用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铺通知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不按照约定提供的,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也应承担。

(2020)黑0109民初615号于某、李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基本情况:余某、李重复导致健身体验不佳,使训练无法达到健身目标。 于X认为XX健身房未能按照约定为其提供私教服务,并于2019年8月向XX健身房提出退课请求。

裁判意见:服务合同是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之间关于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虽然涉案的《哈尔滨XX健身预付费服务合同》载明“不会因甲方原因而停课、转课”。 “上课、换班”,但该合同是××健身房事先拟定的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并不是在签订合同时与于×协商的。 本条款排除“增加对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条款为无效条款。 作为健身会员和健身服务消费者,于某在签署会员协议、购买私人训练课程后,提前支付了相应费用。 因健身房未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私教课程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和合理费用;消费者必须支付的费用。” 健身中心应将相应预付款退还给X。

经营者在《健身服务合同》中“一经售出,不可退货、不可转让”的声明,在实践中往往被视为无效,因为它增加了对方的责任,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 但是,该条款的无效并不意味着合同无效。 《健身服务合同》本身是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达成的。 如果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则该合同有效。 消费者无权随意退货。 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 分析其是否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是否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 如果消费者仅因个人原因终止服务合同,则应构成违约。

4、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同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健身健美协会共同制定了《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合同范本(征求意见稿)》的价值和意义)。

核心条款是给一些购买后7天内没有锻炼的冲动消费者有后悔并全额退款的机会。 真正的就是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考虑消费者,让消费行为更加理性,为真正想锻炼、健身的人提供服务。 同时请注意,上海的“七日冷静期退款”有一个前提条件:“未开卡未使用”。 消费者开卡使用后,直接计算会员期限。 即使仍在 7 天内,冷静期退款条款也不再适用。

健身服务合同进入实际履行,消费者擅自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的,违约消费者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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