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以下简称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保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 》、《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招收工作的意见》《关于招收改革的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培养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贯彻立德树人、育人立德的根本任务。 围绕新时代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卓越公安队伍需要,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选拔培训制度改革要求,突出政治标准。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按需招生、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我校硕士学位招生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 初审方式分为全国统一审查和推荐免审。 免试推荐录取相关事宜,请参见我校研究生招生网站关于接受2024年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通知。
第四条 我校硕士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 我校申请攻读硕士学位的考生按工作身份分为在职人员和非在职人员。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我校是公安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双一流”大学。 拥有公安学、公安技术、法学、国家安全4个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以及警务、法学、电子信息、公共管理4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
第六条 我校现有木樨地(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和团河(北京市大兴区团河路)两个校区。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七条 我校成立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研究生招生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 其成员包括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
第八条 我校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章 学科、专业招生及招生计划
第九条 我校2024年硕士招生学科专业为公共安全、公安技术、法学、国家安全四个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和警务四个专业学位类别。 、法律、电子信息和公共管理。 ,详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目录》(附件1)。
第十条 我校以教育部、公安部批准下发的招生规模(预计2024年3月下发)为基础,综合考虑学校定位、办学条件、优势学科、人才等情况公安机关等单位需要等,统筹做好2024年硕士学位招生计划编制工作。 招生计划分为国家统一考试招生计划(预计2024年3月公布)、推荐免试招生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招生计划、退休人员专项招生计划大学生和军人。 我校2023年硕士生实际招生情况及2024年预计招生计划详见附件2。
根据公安工作高负荷、高对抗、高压力、高风险的特点和人民警察职业的特殊要求,公安学和公安学两个一级学科招生女学生人数我校安全技术专业招生计划不超过本学科总招生计划的15%。 (国家统考招生计划、推荐免试招生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招生计划、大学生退役军人专项招生计划分别按此比例限制)。
第五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攻读我校硕士学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状况和心理素质;
(五)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学历水平。
第十二条 申请攻读我校公安学、公安技术两个一级学科(限“非(定向就业)类别,但申请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计划非在职人选须申请“定向就业”类别),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的公安事业;
(二)入学时年龄不超过27周岁(即1997年9月1日以后出生);
(三)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学科研究生招生政审资格条件(见附件3);
(四)符合公安院校研究生招生体检和体质评价标准(见附件4、附件5);
(五)应为非从业人员,或者未在工作试用期或者约定服务期限内,在入学前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在职人员。
第十三条 申请攻读我校警察专业学位硕士学位(限于“定向就业”类别)的考生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及所属单位的在职人民警察,报名时应具有2年以上警务工作经历(即2022年8月31日前参加公安工作) ;
(2)具有学士及以上学历;
(三)入学时年龄不超过45周岁(即1979年9月1日以后出生);
(四)身体健康,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第一条所列疾病;
(五)实际表现良好;
(6)用人单位同意报考(复试前需用人单位书面同意);
(七)申请公安技术研究方向的,申请前所学专业应属于理工类; 申请经济犯罪侦查研究方向的,原则上应在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任职人民警察; 申请从事科技信息化研究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应在公安机关科技信息部门任职的人民警察。
第十四条 申请法学、国家安全一级学科各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以及法学、电子信息、公共管理专业(以下统称其他学科和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权的考生。学位)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未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第一条所列疾病;
(2)现实表现良好。
第十五条 申请攻读法学(非法学)硕士学位的考生,应当先修读非法学专业; 申请法学(非法学)硕士学位的考生应在申请前学习法律。 具体参见《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申请公共管理专业硕士学位(限于“定向就业”类),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当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及其所属单位的在职人民警察;
(2)入学时本科学位必须已完成3年(即2021年8月31日之前获得本科文凭);
(三)用人单位同意申请(复审前需用人单位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 申请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当符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的规定。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相关要求。 其中,在职员工不得报考公安课程。
第十八条 申请退役大学生专项招生的考生,还应当是应征入伍、退出现役的大学生。 具体参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报考具有同等学历考试的考生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获得国家认可的高职院校毕业证书2年以上(即2022年8月31日前获得),或者入学时已获得本科结业证书;
(2)英语水平达到以下水平:国家大学英语四级≥426分,国家大学英语六级≥426分,国家大学英语专业四级≥60分(成绩必须是近五年内,即2018年9月1日后参加考试);
(三)近五年内发表与所申请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
(四)补修与申请的本科专业核心课程相同或相近的课程(需补修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全日制招生计划的考生原则上应当能够进行全日制学习。 申请非全日制招生项目的考生应当就业(仅限于“定向就业”类别)。
第六章 登记与审核
第二十一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
网上报名期限为2023年10月8日至10月25日。考生应按照《管理规定》、《2024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办法》规定,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公告》及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名点和我校的相关要求。 考生应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和相关政策要求填写申请表。 考生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和相关政策要求而无法网上确认、参加考试(含初试、复试)或被录取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考生应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按要求提供真实材料。 网上报名信息填写错误或填写虚假信息,导致后续无法参加考试(含初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网上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名组织情况确定并公布。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认真核对、确认网上报名信息。
第二十二条 我校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考生的报名信息和网上确认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 报名信息与报考要求不符的考生将不被允许参加考试。
第7章 初步测试
第二十三条 初审由教育部于2023年12月23日至24日组织实施。
预审科目详情请参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第八章 公安科招生政检、面试、体检、体能测试
第二十四条 申请我校公安学科硕士学位的考生(含免试推荐考生)应当参加招生政审、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 未参加的,以及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政治巡视、约谈、体检、体能测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安排以公安部相关通知为准(预计2024年3月或4月实施)。 参加人员名单由我校根据教育部确定并公布。 复试考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国家分数线)、招生计划、考生意愿和初试成绩统筹确定。 政治考试前,有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查明考生的籍贯。 报考时无工作经历的,其籍贯以参加高考时的户籍地为准; 有工作经历的,其籍贯为报名时的户籍地(如仍属于在校学生等集体户口的,其籍贯为户籍所在地)。 搬到学校之前的居住地)。
政治考察的内容、标准、程序和要求,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面试主要考察应聘动机、思维表达能力、身体协调能力、心理素质等,以确定应聘者是否适合在公安院校接受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 体检的项目、标准、操作程序和实施细则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体质评价的项目、标准和实施细则参照国家有关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的规定执行。 详见附件3、附件4、附件5。
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质评估结束后,我校提供信息查询渠道,供考生查询相关结论。
第9章 复审
第二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我校研究确定复试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成绩使用方式、组织管理等。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我校以国家分数线为基础,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采取差别化办法,协调确定初试成绩要求和复试考生名单。 详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4年硕士招生复试初试成绩要求确定办法》(附件6)。
我校将在复试前对考生的原始报考材料和报考资格进行严格审核(特别是具有相当学历的考生还须提供第十九条所列的相关证明材料)。 考试不合格者,不再进行复试。
第二十七条 我校复查内容如下:
(一)公安科目:专业笔试、综合面试、外语考试等;
(2)警察专业学位:综合面试、外语考试等;
(三)其他学科、专业学位:专业笔试、综合面试、外语考试等。
如果您在上述科目中任何一科不及格,您将无法通过复试。
第二十八条 复试期间,我校将组织具有同等学历的考生参加补充考试。 补充考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增试科目详情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4年同等学历硕士招生增试科目汇总表》(附件7)。
第10章 调整
第二十九条 我校根据复试情况,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招生计划余额信息及调整工作办法(包括时间、基本情况等)。通过“全国研究生招生调整服务系统”,按照《接受考生调整的要求》、工作流程、调整复试办法等),受理符合条件的考生的调整申请。
第十一章 体检、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考核
第三十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对报考警务专业学位和其他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考生组织体检。 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我校组织对报考警察专业学位考生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考核。以及其他学科和专业的硕士学位。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考核候选人的实际表现,包括候选人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等。成绩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十二章 入场
第三十二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根据招生计划、复试招生办法、考生初试、复试成绩和政治素质等情况,执行。
第三十三条 定向就业考生录取前,应当与我校、工作单位(或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 录取后,档案不转入我校(非申请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招生计划的考生)(在职考生除外)。 申请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专项招生的非定向就业考生和非在职考生,入学后档案转入我校。
第三十四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和通过自学考试、网络教育方式毕业的本科生,应当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者《国家(国家)毕业证书》,否则入学资格无效,不予注册。
第十三章 回顾
第三十五条 公安学科硕士研究生录取后,我校组织开展申请资格审查、生源审查、政检审查、档案审查、体检审查等审查工作。 复试合格者,准予注册为学生; 复试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不予注册为学生。
我校招收警务专业及其他学科专业学位研究生后,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组织新生审核工作。 复试合格者,准予注册为学生; 复试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不予注册为学生。
第十四章 学校管理与毕业生就业
第三十六条 公安学科、警务、公共管理专业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穿着人民警察制服,佩戴学生证,实行警察式管理。 法学、国家安全一级学科和法学、电子信息专业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统一着装,并按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生警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的,我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硕士学位证书,注明学习方式; 通过论文答辩或实践成绩认证,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的,颁发相应的硕士学位证书。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同一考试招生政策和培训标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聘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聘和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公安院校硕士研究生我校公安学科符合毕业要求,符合毕业要求。 报考人民警察职务基本资格的,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公安院校公安毕业生人民警察录用统一考试。
具有警务专业学位和其他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毕业生,不能参加公安机关录用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统一考试。 其中,定向就业毕业生返回原单位或到定向单位(地区)工作,非定向就业毕业生则自行选择职业。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限为3年,学习地点为木樨地校区。 具体学习安排参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其他须知》(附件8)。
第四十条 我校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详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其他须知》。
第四十一条 我校建立多元化的奖学金制度,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年助学金等渠道支持硕士生完成学业,提高硕士生待遇水平。 详情请参阅《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4年硕士招生其他须知》。
第四十二条 我校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工作纪律。 严禁校内任何部门和人员举办、参与考研辅导活动。 不指定参考书目,也不提供历年试题。 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打击虚假宣传和招生行为。 弄虚作假、干扰、扰乱考试招生秩序等违法行为。
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全部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招生网、“公安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公布。
第四十三条 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