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各级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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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业服务

(一)政策宣传服务和服务指南

(2)查询招聘职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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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持政策

(一)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云南省各级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每年为残疾人(男性16-60岁、女性16-55岁)提供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 培训期间,培训费、材料费、食宿费全部免费。 需要培训的残疾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残联详细查询。

(2)《云南省“十四五”残疾人就业亿元工程实施方案(修订)》

1.云南省一级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补助

具有云南省合法执照的独立法人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农村合作社等),审核期间经营正常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和经济效益,稳定运营24个月以上连续安置100名残疾人就业12个月以上(含)以上的经济组织,可以申请省级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 申请成功的,将获得一次性培育扶持资金100万元。 。 详细申报要求详见《云南省残联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残疾人就业“1000亿工程”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2.云南省残疾人补贴二级就业创业示范基地

具有云南省合法执照的独立法人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农村合作社等),审核期间经营正常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和经济效益,稳定运营24个月以上连续12个月(含)安置50名以上残疾人就业的经济组织,可申请省二级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 申请成功的,将获得一次性培育扶持资金50万元。 。 详细申报要求详见《云南省残联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残疾人就业“1000亿工程”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3.云南省三级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乡村振兴助残示范基地)补贴

具有云南省合法执照的独立法人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农村合作社等),审核期间经营正常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和经济效益,稳定运行24个月以上的经济组织,安置就业12个月以上的残疾职工总数在10人以上(含),扶助晋级的残疾人户数不少于50户,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可申请省级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 申请成功,将获得一次性培育扶持资金25万元。 详细申报要求详见《云南省残联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残疾人就业“1000亿工程”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4.云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点补助

持有合法执照24个月以上、审核期间正常合法经营、稳定经营实体经济组织24个月以上的云南省独立法人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农村合作社等) 24个月,可以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创业的作用。 发挥区域残疾人就业示范引领作用。 一年内安置就业的残疾职工总数达到3人、5人(含)以上。 其中,残疾人创办(协办)残疾人人数和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3人(含)以上(含残疾人)的; 健全人创办(协办)残疾人人数达到5人(含)以上的,可申请云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点。 具体补贴标准和申请条件详见《云南省残联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残疾人就业“百百万人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修改)”。

五、云南省残疾人辅助就业示范机构补贴

在云南省持有合法执照12个月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或者独立法人单位附属机构,安置智力、精神、严重身体残疾三类残疾人不少于5人,有相对稳定的劳务生产项目,且有残疾人参与劳务生产项目不少于6个月的人员,可申请成为云南省残疾人辅助就业示范机构。 具体补贴标准和申请条件详见《云南省残联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残疾人就业“百百万人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修改)”。

6.残疾人就业创业领军人才补贴

全省残疾人群体中价值追求崇高、素质突出、体力和精神力量雄厚、自强不息、受到广泛赞誉、就业创业成绩显着、有良好社会影响、对某一地区或某一领域的残疾人领军人才,每名领军人才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详细申报要求详见《云南省残联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残疾人就业“1000亿工程”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7.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户补贴

对有创业愿望、有创业能力、有一定经济基础的个体经营残疾人及其亲属从事个体经营、养殖业、二三产业的,每户一次性补助1万元。 。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县(区)残联提出申请。

八、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补贴

云南省依法具有保健按摩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聘请盲人保健按摩治疗师,为盲人提供、开展保健按摩服务。 审查期间,公司经营正常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机构内视障保健按摩师比例不低于机构职工总数的25%。 已稳定运营6个多月,已完成统一外立面和标志、统一标识、统一系统。 具备统一工作服、统一按摩床上用品、消防卫生设备齐全等标准化建设要求,即可申请标准化盲人保健按摩机构。 申请成功后,将一次性获得1万元扶持资金。 具体建设标准和申报条件详见《云南省残联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残疾人就业“1000亿工程”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九、医疗按摩机构补贴

云南省持有合法许可证并聘用视障人士从事医疗按摩活动的医疗机构和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的盲人医疗按摩诊所。 审查中,医疗机构经营正常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稳定运行一年以上,聘用视障人士从事医疗按摩活动的医疗机构中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比例为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15%,且残疾人人数为从业人员总数不少于3人(含3人)的,可以申请医疗按摩机构扶持。 申请成功后,将一次性获得5万元扶持资金。 具体申报条件参见《云南省残联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残疾人就业“亿亿工程”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三)残疾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云南省各级残联每年向全省注册残疾高校毕业生发放1000元一次性求职补贴。 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区)残联提出申请。

(四)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示范带头人补贴

对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示范带头人给予一次性转移就业补贴,省内转移每人500元,省外转移每人1000元。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县(区)残联提出申请。

三、政策解读

中共中央组织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印发

的公告”

(一)《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牵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残联〔2021〕51号)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法定义务。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残疾人就业保障义务。 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履行支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条例及其他有关行政法规。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通过公开招聘、选拔、调动、公开招聘等方式安排残疾人担任公务员、职员、职工的。

(3)“方法”的目标是什么?

答:到2025年,在职人员50人(含)以上的省、地级党政机关,未达到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的,要求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事业单位配备残疾人人数以上的从业人员67人(含)以上(不含中小学、幼儿园)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残联机构干部中残疾人的比例必须达到15%以上。 未达到规定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国有企业,要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结合行业特点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规范了哪些方面?

答:本《办法》是相关工作的首部操作性规范性文件。 《办法》分为总则、安排方案和招聘(聘用)公告、考试、体检和考察、公示和监督、附则六章,共26条。 在满足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聘(用人)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努力充分体现残疾人特点和诉求。 《办法》重点解决残疾人在招聘(就业)公告、体检等方面可能面临的各种歧视或障碍。 在考试等方面,《办法》重点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合理的住宿要求。 这也是我国作为《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签署国应履行的义务。

四、残疾人创业就业税费支持政策及实施要点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增值税优惠管理办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附加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33号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订)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安置的残疾人人数按限额征收和退还增值税。 每月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的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月最低限额确定,并报国务院批准。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确定四倍工资标准。

当一个税期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不足​​退税的,可以按照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税期缴纳的增值税额扣除已退还的增值税额的余额予以退还。 仍不足以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结转下一纳税期退税,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税。 如果纳税期不是每月,则只能退还符合资格的月份的增值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增值税优惠管理办法》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3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订)

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限额,立即征退增值税。

每名安置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四次确定。

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纳入在企业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在计算企业从业人员人数时,上述学生也必须包括在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部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残疾人安置工作有关就业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公告》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实际支付残疾职工工资的基础上,按照支付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云南省税务局关于部分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云水四字[1991]297号)

社会福利工厂使用的房屋,容纳残疾人总数35%以上的,免征房产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财税[2010]号. 121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11]号) 3)

一纳税年度内月均实际就业残疾人人数占本单位职工总数25%以上(含)35%以下的,其实际就业人数残疾人就业10人以上(含)的单位,当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 一纳税年度月均实际就业残疾人人数占本单位职工总数35%以上(含35%)的单位,且实际就业残疾人人数超过10(含),免征当年城镇土地使用税。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免税社会福利机构是指依法注册登记的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没有谋生手段。 为无家可归者和乞丐提供护理、康复、监护和其他服务的场所。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规定》

《通知》(财税[2015]72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残联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省(滇财政厅[2015]72号)(滇财政厅[2015]2017]32号)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税局 云南省残联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费水[2017]32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占本单位职工总数1.5%以下的,必须缴纳保障金。

1、缴纳金额的计算:保障金按照用人单位安排上一年度职工总数1.5%以下的残疾人人数与平均数的差额计算缴纳。本单位职工的年工资。

2、保障金年缴额=(用人单位上年年平均在岗职工人数*1.5%-用人单位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年平均人数)×年平均用人单位上一年度雇员的工资。

其中:上年用人单位年平均残疾职工人数=Σ当年各月末职工人数÷12; 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职工的年平均人数=Σ当年各月末残疾职工人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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