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就《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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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看看《学前教育法草案》9章75条的重点内容。

学前教育法草案共包括总则、学前儿童、幼儿园筹办与办学、保育教育、教师及其他人员、管理与监督、投资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九章,75条主要条款。 。

第一章 总则主要包括目标依据、适用范围、性质体系、政策目标、教育权利、发展原则、政府责任、家庭责任、社会参与、管理制度、教学和研究鼓励、表彰奖励、强调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体系的初级阶段,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实行三年学前教育制度。 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所有学龄儿童都有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儿童德、智、体、艺术、体能等全面发展,为培养新的人才奠定基础。肩负起民族复兴重任的时代人。 实行国务院领导、省市统筹、县为主体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学前儿童,主要包括儿童权利、入园保障、政府供给、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等。强调国家保障学前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学前儿童的教育应坚持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外,幼儿入园前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或测试。 政府应通过设立公办幼儿园、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为学龄前儿童提供公平、优质的学前教育。 国家建立学前教育补助制度。

第三章幼儿园规划举办,主要包括幼儿园运行体制、规划布局、配套建设、村镇体制、单位办园、特色教育、设置条件、设立程序、举办限制、营利限制等内容。强调普惠性幼儿园建设要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按照教育用地性质配置用地,不改变用途。 作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幼儿园的产权划转给当地人民政府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举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不得改建为民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不得组织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等教育机构。 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列为企业资产。

教育部就《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 学前 公办 民办 教育 草案 第1张

第四章:保育与教育,主要包括保育原则、保健、安全保障、保育内容、保育方法、课程资源、家庭男女同校、幼儿园转学、内部管理、收费制度、资金管理等强调幼儿园要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所有幼儿开放,尊重个体差异,注重习惯养成,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以幼儿生活为基础,提倡儿童在健康、语言、社会、科学和艺术方面的发展。 各方面协调发展。 幼儿园要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第一位。 幼儿园不得使用教材、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反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为学龄前儿童提供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 幼儿园实行收费公开制度,各类费用一律专款专用。

第五章 教师及其他人员,主要包括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资格、职务评价、校长资格、其他人员、人员配置、专业标准、聘用合同、工资福利、其他福利、聘用禁止事项、教师培训等。 ——在职培训等内容。 强调全社会要尊重幼儿园教师。 国家实行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 幼儿园教师岗位评价标准应当符合学前教育专业特点和要求。 幼儿园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保育员和保健人员。 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基本编制标准,地方各级人事部门根据基本标准和编制标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并动态调整。 政府应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参考当地公办幼儿园同类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教师工资标准。 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职务聘用(聘用)方面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主要包括政府协调、部门职责、安全管理、收费管理、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监管问责、质量监测等内容。强调省、市政府负责协调学前教育工作,完善投入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对学前教育发展负有主体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他部门协同配合。 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监管。 省政府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政府指导价,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学前教育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七章投入与保障,主要包括投入机制、财政共享、资金保障、普惠支持、社会投入等。强调学前教育采取政府投入为主体、家庭合理负担、家庭合理负担的机制。其他多渠道筹集资金。 学前教育财政补贴纳入各级预算。 政府统筹制定财政补贴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分成比例。 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国家鼓励对学前教育的捐赠。

第八章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政府责任、领导责任、建设责任、擅自组织、机构责任、营利责任、人员责任、侵权责任等。第九章补充了适用和执行日期。 强调对不履行学前教育管理和安全责任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进一步建立了建设不力、擅自设立幼儿园、营利性责任的法律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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