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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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管理,提高资格考试服务水平,我们对原办公厅印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程序(试行)》进行了修订修改人事部令(人事部发〔2000〕71号),重新研究起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 。 现向公众开放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左侧“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提交意见。

2、发送邮件至cptazgks@163.com或zjszhi Chengchu@163.com。

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10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 年 11 月 25 日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程序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管理,提高资格考试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考中心)组织或者与其他机构联合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第三条 资格考试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安全规范、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资格考试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部考试中心负责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 包括制定各项考试的考试制度、工作标准、技术规范和考试文件,下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的考试调整方案,承担相关专家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实施考试,统一管理和实施考试。考试信息管理。 维护,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具体管理,指导地方人事考试机构的考试工作等。

第六条 省级(含部分副省级市)人事考试机构负责本地区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 包括制定地区考试制度、考试应急预案和各考试实施方案,设置考区和考点,配备和管理考试监考队伍,指导​​考区和考点的考试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地区考试。地区,并确定和处理考生。 违纪违规人员,生成和管理考试信息,承担考试阅卷和证书管理相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 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当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协调,按照确定的分工各司其职。

第八条 重大考试或者特殊情况下组织实施的考试,地方人事考试机构应当通过考试机关向当地政府和党委报告,并设立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 、保密、电力参与。 考试安全协调联动机制。

第九条 各级考试机关、人事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巡视等监督机制,加强对考试组织和实施过程的监督,保证资格考试的严肃性、公平性。

第十条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物价部门等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考试费用,并支付机要保管费、考试中心考试服务费、车辆租赁费、人员费等。劳务、技术服务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等保障考试实施各项费用,规范考试收支管理。

第三章 提案组织

第十一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部委考试中心或专家委员会按照职业资格制度、考试实施办法等规定明确的职责分工负责制定考试大纲。 考试大纲经考试机关审查同意后,应当在考试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

考试大纲应当合理体现职业资格相关政策精神和考试评价目的,明确相应的知识或者能力水平要求,对考试内容和形式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责任部门应当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制定试题、组卷,规范试题、考试、试卷、题库管理等流程,建立试卷质量评估和审核机制。试题和试卷,确保考试评价正确的政治导向。 确保试题、试卷的科学性、原创性、针对性。

实施三年以上的考试科目,合格分数线和合格率应保持相对稳定; 考试结果应当能够有效地区分合格和不合格人员的知识或能力水平。

第十三条 参与考试大纲编制和试题、试卷制定的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具有相应专业领域较高的学术水平,一般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第十四条 提案机构一般采取集中管理方式。 对于风险较高或近两年发生过重大命题泄露的考试,命题组织应采取全过程封闭式管理方式,并采取专家轮换、抽签等安全保密措施,按照独立命题分组情况专业模块或问题类型等

考试期间,考试人员、场所实行集中管理。 检查专用设备及相关资料必须由专人保管和使用。 试卷、标准答案和流程材料的知识范围必须严格控制。

参与试题、试卷制作的人员必须填写审稿人登记表,签署保密书,服从试题集中管理,履行安全保密义务。

第四章 登记

第十五条 考试报名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部署,由省级人事考试机构按省、地区、市组织实施。

原则上报考者应当在现工作或者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 考试报名基本程序:

(一)注册准备。 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考试科目、报名条件、考试实施时间、报名信息填写要求、考试规则等事项,并生成和发布预考规则模板。 省级人事考试机构负责制定报名日期、考试费用标准、报名申请程序、准考证获取方式等需要结合本地实际的具体事项。

(二)登记与发布。 省级人事考试机构负责在考试报名开始前向社会公布报名相关事项和具体要求,一次性告知考生报名条件、认证义务、认证内容、虚假承诺责任等。

(三)登记实施。 教育部考试中心根据考试项目开通并维护全国报名平台; 省级人事考试机构负责受理报考申请、提供咨询服务、处理异常情况。 注册实施过程中出现政策解释问题的,应当提交审查机关确定应对范围。

(四)申请信息审核。 各级人事审查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报考者提交的身份、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从报名开始,申请信息审核贯穿考试实施的全过程。 一旦发现申请人作出不真实承诺或虚假申请信息的,应当按照事中事后问责的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5)准考证下载及打印服务。 省级人事考试机构应按照公开发布的时限,在国家报名平台为本地考生提供自助下载、打印准考证服务。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报名过程中应当准确、完整地填写信息,并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本)承诺了解告知事项、符合相关申请条件、愿意对不真实承诺承担责任,并按照当地省级人事考试机构的要求办理注册申请手续。

申请人受他人或者机构委托填写的申请信息或者代表其作出的书面承诺,人事考试机构可以视为无效申请。

第五章 考点设置

第十八条 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并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省级人事考试机构可以在省会(自治区)以外有条件的城市设置考区和考点。首都)。 社会保障部门和人事考试机构负责相应考区、考点的具体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 检测中心应当设置在交通便利、供电稳定、便于集中管理的地点。 首选人事考试机构、高等院校、高考或中考定点学校的标准化考试中心。 电子考试考点还应当拥有足够数量、满足相关软硬件配置要求的计算机、网络等设备。

考试期间,每个考点设主考官一名,根据需要配备副考官、流动监考人员、考试辅助服务人员若干名; 电子考试中心还将配备至少一名系统管理员。 一般应有“XXX考试”的标志。一般应设立考试办公室和考试安全警戒区,便于考试动员部署、指挥协调、试卷发放和答卷回收,加强考试等安全工作。防火、防盗、防停电、防丢失、防漏电等。

第二十条 考场设置应优先考虑采光充足、通风良好、环境安静、并配备视频监控设施的房间。 纸质考场内座位应保持一定距离,水平距离不少于一个座位。 电子考席的布置应综合考虑试题、试卷变化、答题干扰程度等因素,有条件的可安装隔断或隐私膜等附件。

考试期间,每个考场至少有2名监考人员。 电子考场内至少应有1名监考人员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 原则上,监考人员负责的考场应在考试当天随机确定。 考场入口处应当标明考场号等提示信息,方便考生核对入场。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考试中心、考场管理职责,落实防控考试安全风险的制度措施。

(一)按照统一规则随机安排考生参加考试的考场和座位,不得违规人工干预。

(二)规范监考人员的选拔和派遣,不得通过志愿招募、社会招聘等方式选拔监考人员。

(3)关闭考点前应对考点布局和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电子测试中心还应组织模拟测试。 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规定予以纠正。

(四)负责组织实施考区考试管理的人事考试机构必须与考试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和考试安全责任书,明确考试中心和考场设置的具体责任和义务管理。

第六章 试卷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试卷管理实行全程零报告制度。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当明确每张资格考试试卷流转各环节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具体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纸笔试卷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一)试卷预约。 省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向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交试卷预约单。 预约试卷的规格、种类、数量等信息必须与报名缴费的报考人数、考试科目设置、考点、考场设置等相符,防止漏报、误报、和多报。

(2)试卷打印。 试卷、答卷或答题纸的印刷工作应当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委托具有国家保密部门认可资质的单位承担。 印刷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并按照部检中心批准的规格、种类、数量进行包装和配送。 部考试中心对打印过程的安全保密和试卷打印质量进行检查。

(三)试卷的运输。 考前试卷从印制单位依次输送至省级人事考试机构、考区、考点,考后答卷从考点依次输送至考点、省级人事考试机构、指定考场。划线场地应安全可靠。 运输及路线应至少选派2名人员押运。

(四)试卷交接。 交接考前试卷、考后答题卡时,交送方和接收方至少必须有两人同时在场。 双方人员对品种、数量、包装、封口等进行检查核对,必要时可邀请纪检、监察等部门到现场进行监督。

(5)试卷的保管。 保密期内考前试卷、考后答题卡移交后,应存放在专门、受监控的保密室(或指定场所),并至少安排两名人员值班一天 24 小时。 监测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六)试卷管理。 考前试卷从考点保密室(或指定地点)依次送达考场和考场,考后答卷从考场依次送达考场和考场人员考试机构应当全程监督。 监考人员应当在考场领取试卷,拆包、分发、使用、回收试卷和考场回收、清点答题卡,在考场封存、交接试卷、答题卡等,并应当进行操作按照统一的规则和方法。

(7)考试结束后请妥善保存。 考后试卷由省级人事考试机构保存,阅卷答卷由省级人事考试机构或评分责任单位保存。 考后试卷自考试结束之日起保存不少于6个月; 考后答卷及相关考试资料自成绩发布之日起保存不少于6个月; 有严重或者特别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涉及行为或者重大异常情况的考后试卷、答卷及相关考试资料,自成绩公布之日起保存不少于5年; 试卷、答题纸、相关考试资料等应当按照规定转换为电子文件。 、电子文档应长期保存。 考试结束后试卷、答题卡的销毁可按照相关保密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电子试卷以刻录光盘形式流通的,参照纸质试卷管理。 电子试卷相关信息如果通过网络传输流通,必须经过分片等特定技术处理。 接收信息的审查工作必须在监督下、在期限内完成。 相关接入介质、设备等必须专用,并由专人保管。

电子试卷投入使用前,应具体明确试卷类型与考试科目的对应关系、试卷排列与答案的匹配性、试题呈现的准确性等。已验证。

第七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五条 考区、考点、考场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考试文件、考试实施方案和考试应急预案规范组织考试,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或者异常情况。

第二十六条 考试期间,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各考试中心应当安排专人值班,设置值班电话,连接人事考试指挥平台及其他相关设施设备,保证考试指挥顺畅高效。和协调。

第二十七条 考试实施前,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各考试中心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监考人员、系统管理员、流动监考人员等身份进行核实确认,并组织培训,明确工作职责。

考前培训内容包括:具体岗位职责; 考试实施步骤和要求; 与考试相关的纪律和规定; 纸笔考试答题纸(包括答题纸和答题卡)或电子化的回收、计数、装订、密封的方法和要求 化学考试答题数据的备份、恢复和报告的步骤、方法和要求; 考试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考生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和要求; 记录异常情况的要求; 以及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当规范考试流程、考点、考场视频监控信息的采集、提取、存储和使用。

自考试结束起,考点、考场视频监控信息保存不少于3个月; 作为判定考生违纪行为或处理异常情况依据的视频监控信息原则上保存不少于5年。

第二十九条 人事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考生参加考试必须遵守的规则:

(一)持社保卡、居民身份证、准考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 严禁携带禁止参加考试的物品或材料进入座位。 身份信息必须与注册时填写的一致。

(二)进入考场的时间要求。 语音、视频考试开始后,任何人不得进入考场,其他考试开始5分钟后,任何人不得进入考场。

(三)封闭考场管理要求。 考生应当服从考场的集中管理。 闭考期间,原则上不得交卷、不得离开考场。

从考试开始起,考试时间少于135分钟的科目,一般会关闭考场直至考试结束前15分钟; 考试时间超过135分钟的科目,考场将关闭2小时; 对于语音和视频考试,考场一般会关闭直至考试结束。

(四)遵守考场规则和答题要求。

第三十条 为保证考试安全,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人事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考生进出考场、考试中心提出规范要求。

(二)检查考生身份证明文件和携带物品。 必要时可动用专用设备和专业人员进行检查。

(三)集中保管考生非法携带的考试作弊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 手机等生活用品存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小时。

(四)对考试现场秩序和考试组织实施过程进行视频监控,监控设施应当有明显标志。

(五)必要时配合无线电管理部门干扰、阻断无线通信。

(六)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考试过程中发生严重影响考试秩序的事件时,必须及时向部考试中心报告,并启动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控制事故发生。事态的升级和影响的范围。

因故推迟考试超过30分钟的,调整考试或者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暂停考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考试。

第三十二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做好证据固定、考试材料鉴定工作。

第八章 评分与分数管理

第三十三条 阅卷工作由部考试中心统一协调。 客观题的评分和主观题答题纸转化为纸质数据库数据一般由省级人事考试机构承担; 主观题的评分一般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人事考试机构按照确定的分工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阅卷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科学、高效的原则,并应当在考试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一)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保证阅卷过程中原始答案信息、考试数据库数据、成绩数据等的安全。

(二)合理制定标准答案(或评分标准)的使用、评分人员的培训、评分宽严控制、评分质量监控等工作规则,确保评分结果科学。

(三)积极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标定工作的自动化程度和效率。

第三十五条 除另有规定采用人工评分的专项考试外,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和有关评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基本流程和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生成和管理绩效信息:

(1)卷数据库数据形成。 省级人事考试机构要按照统一规则管理考后答卷,形成地区试卷库数据报教育部考试中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汇总形成全国试卷库数据。 电子考试答案信息由考试中心备份并直接上传至指定服务器。 部级考试中心和省级人事考试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分别从指定服务器下载国家或地方试卷数据库数据。

(2)评分前的准备工作。 省级人事考试机构向教育部考试中心报送考场布局数据、违纪违规结果以及其他涉及取消考试成绩的相关数据; 教育部考试中心发布省级考试考后规则模板(含客观题及答案)供人事考试机构使用。

(3)客观题评分。 教育部考试中心使用指定的软件系统自动处理国家目标问题纸数据库数据,标准答案,国家考试室布局数据以及违反学科和违规行为等的结果,以形成国家目标问题得分数据。 省级人员考试机构使用审查后规则模板和指定的软件系统自动处理本地目标问题纸数据库数据,标准答案,本地考试室布局数据以及违反学科和违规行为等的结果,以形成本地目标问题得分数据。

(4)主观评分。 教育部考试中心和负责任的分级部门将移交国家主观的问题论文数据库数据,检查室布局数据或其他相关材料等主观问题分数数据。 交换后,部考试中心将向省人事考试机构发布每个地区的主观测试评分数据。

(5)数据验证。 教育部考试中心和省人事检查机构分别通过比较国家绩效数据和区域绩效数据来核实绩效数据,以形成相互监督和错误纠正机制。 如果发现任何矛盾或疑问,必须通过项目确认或纠正它们,以确保国家和区域绩效数据是准确且可靠的,并且部委和省之间的往来是一致的; 一旦发现考试人员违反了学科和法规,就必须认真对待他们。 验证内容通常包括:审查评分结果,确认异常得分或分配,批准缺席者和相应的标记,批准检查过程中异常情况的结果,纪律处分违规的结果(包括相同的答案)以及相应的结果取消结果,并确认性能数据传输过程的安全状态,等等。

(6)宣布考试结果。 教育部考试中心将以适当的方式通过网站和其他媒体向公众发布考试结果。 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考试的名称,测试者的名称,受试者,分数等。在宣布考试结果期间,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来保护考生的个人信息,以防止不当传播。

第36条宣布了考试结果后,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接受候选人根据以下程序和要求的申请审查检查结果的申请。

(1)申请分数审查。 如果候选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他们可以在释放测试结果之日起30天内向省人事检查机构申请分数审查。

(2)接受分数审查的申请。 省人事考试机构应在释放结果之日起40天内总结公认的得分审查申请,并将其提交给教育部考试中心。 对于在绩效数据形成过程中已经实施了自动验证的考试对象(包括客观问题的卡读数和主观问题的在线评分),原则上,仅重新审查缺席,纪律处分,零分数或无效分数的申请将被接受。

(3)审查检查结果。 事工考试中心应与负责任的分级部门进行协调,以审查申请重新审查的候选人的考试成绩,并在收到负责任的分级部门的审查结果之后的15天内向省级人事检查机构提供反馈。 主观问题的评分范围,有关标准答案或评分标准的学术纠纷不在等级审查的范围之内,也不会用作成绩变化的基础。

(4)绩效审查结果的反馈。 省级人事考试机构将向分数审核申请人反馈测试分数审查结果。

在分数审核过程中,不允许员工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显示测试论文,答案,标准答案,视频监视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37条考试当局批准的考试通过标准应以适当的方式向公众宣布。

第38条宣布考试资格标准后,省人事考试机构应立即审查该地区合格人员的数据,并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交给部审查中心。 教育部考试中心应立即检查由各个地方提交的合格人员数据,并在确认其正确后锁定证书数据,并因此产生证书查询和验证静态文件和电子证书,并交出纸质证书打印数据到打印单元。

第9章考试信息管理

第39条的所有级别人员考试机构应标准化以下检查信息的管理:

(1)考试注册和测试信息;

(2)考试区,考试中心,检查室设置和门票安排信息;

(3)考试候选人的响应信息;

(4)在考试过程中,有关异常情况,电子检查软件系统,相关设施和设备的操作和操作等异常情况的记录或解释材料;

(5)标记组织的实施和标记结果;

(6)候选人识别和处理纪律处分,资格考试完整性档案中的记录以及相应的信用信息;

(7)证书信息和证书生产和发行状态;

(8)其他需要标准化管理的考试信息。

第40条部门考试中心负责释放考试信息管理软件系统,制定信息标准,管理规则和操作程序等,并组织相关的业务培训。

第41条的人事考试机构各个级别应实施AB角系统进行检查信息管理,建立内部控制机制,以进行检查,验证,使用和存储检查信息,并确保检查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人事考试机构及其员工不得侵犯法规,不允许篡改,制造或使用考试信息,也不允许通过从社会部队购买服务来转移检查信息管理的主要责任。

第42条如果确实需要更改考试信息,则应根据以下基本规则进行处理:

(1)由于候选人的申请或员工更正而发现的信息更改通常由当地人事检查机构验证和确认,并向教育部考试中心报告,然后逐步进行批准。 检查机构政策管理引起的信息变化通常由人事考试机构在相应级别协调。

(2)如果要更改候选人的姓名或ID号,则必须提供结论性的事实材料和更改的基础,并且不得同时更改姓名和ID号。 原则上,获得证书的候选人的姓名和ID数量将不会被修改; 但是,如果他们的名称中有罕见的字符在注册期间由人事考试机构相应处理,现在可以纠正,则将修改它们。

(3)如果候选人调整考试水平,豁免受试者或申请专业等,则应重新检查候选人的申请条件并生成新的检查文件管理号码。

(4)检查文件管理号码的合并通常仅限于合格人员,这些人员在滚动管理期间通过了所有考试对象。

(5)必须提供新的确定证据或法律依据,以改变考试候选人的纪律处分和资格考试完整性归档记录的结果的变化。 如果已披露给公众或与相关部门共享的信用信息发生了变化,则应在确认信息更改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的程序进行更改相应的公共信息和共享信息; 当记录的不信任信息到期时,应立即从信用信息中删除资格。 从考试完整性存档中删除。

(6)分数信息的变化对应于验证应用程序信息的结果,处理违规和违规等的违规行为等,只能“取消”或“恢复”。 对于由于得分审查而发现的分数信息的更正,对异常测试结果的审查等,必须详细解释分数变化的原因和原因。

(7)如果考试结果被取消,恢复或纠正,则考试当局将撤销证书或其他涉及证书信息的更改,则应同时更新其他相关的检查信息,以确保证书信息和其他检查信息一致。

(8)必须在相应的文件中记录所有检查信息的更改,并且必须在相应的管理软件中巩固修改和更改的描述的痕迹,以确保它们有据可查和可追溯。

第43条:如果考试信息通过网站或其他渠道发布到外部,则应建立信息提交和发布批准系统,并应分配全职人员来负责信息维护,以确保将考试信息发布给外部是真实而准确的。

未经教育部考试中心的同意或授权,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向公众发布或披露检查信息。

第10章安全性和机密性

第44条的所有级别人员考试机构应建立并改善考试安全管理系统,预防风险和控制机制和工作责任系统,并继续促进考试团队风险预防和控制能力的建设,检查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对考试环境。

第45条:检查安全工作遵守主动预防,系统反应,治疗症状和根本原因以及保持底线。 当实施考试或可能严重影响检查顺序的潜在安全危害期间发生以下严重问题时,各级人事检查机构必须尽快报告,并尝试采取措施识别情况并预防和控制不利情况的发生或传播:

(1)测试前泄漏测试问题,测试文件,标准答案或问题库;

(2)在考试中有组织的大规模作弊;

(3)内部和外部勾结或偏爱;

(4)损害政府信誉的审查公众舆论;

(5)由于管理或操作不当,大规模检查中断,批处理答案数据丢失,小组纠纷等;

(6)其他严重问题或重大安全危害。

第46条:未使用的测试问题和测试论文,测试问题和测试论文在测试者,参数,算法和规则的集中式管理结束前,与电子测试纸信息,测试问题库有关测试标准的答案或评分标准,未经审查的答案或答案信息等,应安全,正确地管理,不得泄漏。

第47条将不得向公众披露,将影响机密事项管理和检查安全令的事项或信息。 包括尚未实施的测试计划,测试者的列表,测试问题,测试论文,标准答案或测试后的评分标准,测试问题和论文的统计分析结果,测试分数和通过标准尚未宣布的,测试者的答案或响应信息以及候选人。 身份信息,联系信息,关键职位的考试人员的身份信息等。

第48条检查人员从事问题,例如设置问题,组织检查室,调查检查,评分论文等,具有兴趣关系,例如丈夫关系,直接血液关系,三代人内的附带血液关系,附带血液关系与候选人的亲密婚姻关系,或有兴趣关系。 如果还有其他情况可能会影响检查工作的安全,公平执行,则应主动进行报告或申请避免。

第49条参与考试安全或保密工作的非人事考试机构,委托机构等,应符合与人事检查机构的安全和机密协议的相关要求,并遵守相关国家保密法规。

第50条在使考试服务更方便的人士和为考试管理提供信息的过程中,各个级别的人员考试机构应继续促进考试网站和应用程序的安全运营能力,建立和改善安全保护系统和网络监控系统,并配置和升级相应的设施。 设备和人员处理紧急情况和异常情况,以确保考试网站,应用系统操作和相应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11章补充规定

第51条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参加的专业头衔和其他考试有关的考试应参考这些法规。

第52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这些法规。

第53条该法规应在一年中生效,“签发人员部发行通知”(Renbanfa [2000]第71号)应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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