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填写候选人申请表。
考生填写自愿申请表的方式、时间和方式,由各省招生委员会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实际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考生志愿表的设置和填写方式应当有利于反映考生报考意愿、招生管理和高校新生录取情况。
考生应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规定和当地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和招生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填写学校和专业偏好,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填写的偏好。 考生应妥善保管登录密码等个人信息。 因考生本人遗漏或错误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中学校要组织起来,加强对考生报考单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
2、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工作由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的省级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
3.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招生。 各省招生办要全面推行远程招生管理模式,各高校要采用远程异地招生方式开展校园招生工作。 招生期间,各高校与省招生办要保证相互沟通顺畅。
四、各省招生委员会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招生情况,合理安排高校招生批次。 同一省(区、市)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同一招生类型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安排在同一批招生中。 普通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必须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的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 除军队、公安、飞行学员、公费师范生、优秀教师专项、农村秩序医学生、部分文体专业、航海等疑难专业、国家重点马克思主义院校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和教育部批准的其他专业 除特殊大学(专业)和相关大学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教育部规定可以安排提前批次录取外,其他大学和专业一律不得安排提前批次录取。 高校相关专业招生批次安排与上年相比发生变化的,省招生办公室应提前与高校沟通协商。
5、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根据本省(区、市)高校安排招生计划数量和考生考试成绩,综合考虑确定每批次或相应招生类型的招生控制分数。
六、省招考委员会和高等学校要结合本省(区、市)和学校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招生细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妥善处理考生与考生之间的关系。分数和愿望。 省级招生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布申请细则,并在申请前向相关院校提供学生分布情况。 高校须根据生源地省(区、市)招生计划数量和生源分布情况,与省招生办协商确定考生档案调阅要求。 省招生办按照备案规则和高校备案要求向高校发布考生电子档案。 按批次顺序自愿提交,高校查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根据平行志愿备案批次,各高校将根据模拟备案情况,在正式备案前完成方案调整。 调整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考生能够被录取。
七、高等学校和省级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学校负责、招生监管”的原则落实新生招生工作。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招生规则进行招生。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申请成绩达到同批次招生控制分数、符合学校申请要求的考生,学校将决定是否录取。被录取以及他们将被录取的专业。 学校负责对已录取的考生进行录取。 但对未录取的考生应当说明退出理由,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 省级招生办公室负责对本地区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招生细则的行为。
八、高校招收新生必须按照学生所在省(自治区、市)规定的程序,于2019年12月11日完成转档、阅卷、审核、预录取、退学等各环节工作。确保考生电子档案和录取流程的正常流转。 进展顺利。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相关工作的高校,省招生办要主动与其沟通。 对于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院校,省招生办可根据下发的考生电子档案,根据相关院校计划进行安排。 编号和录取规则将考生的电子档案设置为预录取状态。 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相关高校,并将相关情况报教育部备案。
九、除军队、国防、公安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等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语的考生设置外语限制。和文学专业。 除国家规定的情况外,高等学校不得实行其他限制,不得提前组织考生面试、考试、体检并作为录取依据。
10、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招考委员会可根据当地招生办法决定,在统一文化考试成绩总分上加计一定分数: 符合大学录取条件的,由学校审核并决定是否录取。 。 同一考生满足多个加分条件的,只能选择得分最高的一项,且不得超过20分。
(一)烈士子女;
(二)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被战区(原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三)边疆地区、山区、牧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候选人;
(四)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户口(含台湾户籍)考生。
十一、个体户退役军人在文化统一考试总成绩上可加一定分数,分数不得超过10分。
十二、同时符合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只能取其中相差最大的分数。
各省(区、市)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依照法律法规,充分考虑近年来基础教育发展情况,准确确定加分资格条件,并合理降低奖励积分价值。 根据《关于调整规范各地高考加分的实施方案》,相关省(自治区、市)地方加分政策仅适用于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城市),得分不超过20分。 同时,不得与其他项目的分数(包括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分数)累加。 所有高考加分和积分不能用于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高校未安排省级招生计划的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符合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相关情况以及有关省(区、市)增加的政策关怀项目的考生,须经过个人申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并在省、地、校三级网上公示,方可报考。他们可以被认出。 高中学校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公布考生所在班级。 考生及其奖励积分和未公布的积分不得计入提交的成绩中使用。
13、平时立二等功、战时立三等功以上军人的子女、一等至四级伤残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和驻扎人员的子女国家确定的三类及以上困难偏远地区以及西藏自治区和军队在指定二类及以上海岛工作20年以上的军人子女、军人子女在四类以上困难偏远地区或者军队指定的特殊海岛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飞行或者停飞时间不满1年。 已达到或达到最高飞行经验年数的空军人员的子女、在舰艇上工作20年或以上的军事人员的子女、在航空航天和核相关岗位工作了20年以上的军事人员的子女满15年,在实行顺序自愿提交的批次中,可以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并被录取。 符合相关院校申请条件的,优先录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雄、因公牺牲、因公致残的公安民警的子女,按照一级至四级的规定参加国家统一考试。 《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雄和因公致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工作的通知》《关于教育优待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公知〔2018〕第27号)将被实施。 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的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队员及其子女,享受军人相关优惠政策。 军队退出现役考生和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并符合相关院校录取条件的残疾人民警察,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优先录取。 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体系认定并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符合相关院校录取条件的,优先录取与其他候选人相同的条件。
14.就业定向招生和非定向招生原则上同时录取。 学院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未能在学校调整分数线内完成的,可在学校调整分数线以下、同批次招生控制分数线以上20分以内,由省招办进行补充招生。 学院将根据考生的定向意愿择优选拔。 尚未完成的计划将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
实行平行志愿备案的省(区、市),高校定向就业招聘可采取分开选拔备案方式,或按学校、按专业查找有意应聘者并进行备案。 ,并在政策规定的减分范围内逐分制。 等待方法在批次内提交并接受。 各批次高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可通过补充征集志愿者的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方案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各高校要集体研究确定本校调整方案的使用原则。 调整方案应安排在学生数量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使用。 要加强招生招生档案管理,对招生计划调整等重要决策进行会议研究记录归档。 高校调整计划应在相关省份招生批次报送前发布,省招生办根据调整后的计划编号、考生意愿和批次招生控制分数线成绩报送文件。 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方案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点名录取。 严禁高校利用调整方案确定考生姓名或者向考生收取与录取相关的费用。 省招生办公室不得随意放宽招生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以调整招生数量。
高校拟调整招生来源的,必须在其招生规模范围内,并须经有关省级招生和高校主管部门同意。 高等学校未完成的招生生源计划,必须在生源地公开招生。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不得拒绝录取高考成绩符合要求、身体条件能完成专业学习、生活生活自理的残疾考生。
十七、各高校须在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推荐、个别考试等录取考生)上注明录取类型,报学生所在省级招生办公室办理。批准,并增加相关特殊类型招生计划。 经省招生办批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印制相应的录取考生名册,并加盖省招生专用章。 这将作为考生正式被相关院校录取并备案的依据。 同时,必须得到同一所院校的批准。 首次录取完成后,将向相关院校提供录取考生名单。
各高校根据省招生办审核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 校长在录取通知书上签字并加盖学校印章。 负责向考生寄送录取通知书以及相关录取报名须知、资助政策和措施等,材料将直接寄送给被录取的考生。 录取通知书的寄递必须按照教育部、国家邮政局的相关工作要求进行。
十八、各省(区、市)招生工作应于7月上旬开始,8月底前结束。 原则上,第一批本科招生或普通本科招生应在7月15日前开始,月底前结束。
十九、除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者向社会公开考生的个人信息以及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 严禁非法传播、传播。 卖。
第二十条 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招生办或学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核实确认。 考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相关要求办理注册等手续。 无法按时报到的被录取考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 经批准可以延期报名。
高等学校凭省招生办批准的录取考生名单和录取考生持有的录取通知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新生入学及其他相关手续。 新生报到后,高校应及时核对考生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信息。 纸质档案内容不齐全的,应打印相关电子档案信息并加盖学校公章,存入考生纸质档案。
高等学校应按照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自愿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并于20日内报送学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在学校规定的正常注册截止日期之后。 高校严禁对未报考的学生进行注册。
21.招收推荐生的高校须于4月10日前将通过考试并拟录取的推荐生数据库上传到“阳光高考”平台。相关学生所在省招生办公室应4月20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审核确认,下载数据并按程序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并及时向相关院校提供保送生录取名单。
独立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照相关要求于6月30日前向学生所在地省招生办公室提交相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22.各省招生办公室不得对所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层次招生组织补充招生或补招生; 新生报到后未完成国家发放的高职(专科)生源计划的省份,省内相关高校(区、市)经学校申请并经省招生委员会批准,省(区、市)未录取生源范围内,可根据考生意愿和相关录取要求组织相关省级招生。 高职(专科)层次补录取的,补录取名单及时向有关院校提供。 少数高职(专科)院校确需跨省重新招生的,须向所在主管部门和学生所在省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通过学生所在省招生办公室实施重新入学。
23.有关省级招生办和高校应协商妥善解决因网络传输、工作失误、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剩余招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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