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招生章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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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北航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宪章。

第二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分为学院路校区和沙河校区。 学院路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邮编:100083; 沙河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区南三街9号,邮政编码:102206。本科学制四年。 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达到专业毕业要求的,授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获得毕业证书并符合国家和学校授予学位有关规定的,颁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律检查监督及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我校成立招生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 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招生政策,落实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室关于招生工作的决议,领导招生工作具体实施,审核和决定本科生招生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在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我校根据需要成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 招生工作组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招生宣传、咨询和协助工作。 招生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任命。

第七条 北航监察室负责受理招生过程中涉嫌违规违纪的投诉、举报,并按规定核实、处理。 有关招生工作的具体投诉和建议由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

第三章 规划与准入

第八条 我校面向全国招生。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类别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协调区域综合考虑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招生计划,报教育部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招生考试机构。 学校设置总招生计划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整各地统考在线学生人数不平衡的情况。

第九条 我校招生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坚持“学校负责、省招生监管”的原则。 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下,各省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 我校按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招生。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照高考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招生。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转学比例。 对于批次顺序自愿提交的,调整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对于分批平行自愿申报,调整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二条: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检查合格、符合相关专业训练要求、达到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且符合我校要求的,我校将:根据考生的成绩和专业偏好,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和分配学生专业,专业偏好不存在年级差异。 考生成绩相同时,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名规则优先录取。 若相关批次无同分排名规则,则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为三)顺序对考生进行录取选修科目总分)。

关于特殊类别招生规则,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我校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2017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招生章程(征求意见稿) 招生 录取 志愿 航天 航空 第1张

第十三条 依次报名的批次志愿者中,若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则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招生计划完成。 如果合格的非第一志愿候选人的数量仍然不足,将征求申请。 根据平行志愿者提交批次,未完成的项目将收集志愿者。 如果招募的志愿者仍然不足,剩余的计划可以转移到学生质量好的其他省份。

第十四条 我校在调整学校、配置专业时,原则上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给予考生的政策加分。教育部。

第十五条 我校招生时,对往届生和新生一视同仁; 除航空技术专业外,男女生比例没有限制。

第十六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按照省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参加相应的专业统一考试。 艺术类专业课程成绩以省级专业统考成绩为准。 艺术类考生的录取原则以我校出版的艺术类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七条 我校英语专业、飞行技术专业要求外语为英语,德语专业要求外语为英语或德语。 其他专业外语没有限制。

第十八条 我校根据有关省份实施的高考改革方案和招生改革提出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招生方案。 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和相关措施执行。 各招生专业的学科要求以各省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我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原则上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排队录取”的规则。

第十九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实施农村和贫困地区定向招生、特殊民族招生、港澳台侨招生等招生计划。

第二十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此外,飞行技术专业符合民航飞行员体检要求。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我校保送生、强基计划、学院专项、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艺术、飞行技术专业等特殊招生类别,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教育部相关类别在我校招生。 宣传册的实施。 我校与军队联合招收培养“双学籍”试点学生,招生流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相关招生办法进行。

第二十二条 我校招生计划、学费等详细信息通过省招生考试机构公布。

第二十三条 我校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审核入学资格。 复试不合格的学生,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北航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若我校以往的招生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电子邮箱:zsbgs@buaa.edu.cn,咨询电话:010-83429695。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举报热线:010-82338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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