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2015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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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烟台大学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烟台大学有关文件精神,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1条

本章程适用于烟台大学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及代码:烟台大学 11066

第四条

学校地址:

主校区: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清泉路30号。

科教园:山东省烟台市黄渤海新区吉林路1号。

第五

办学层次及类型:本科、研究生教育、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烟台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我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招生政策法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

学校纪委(监察员办公室)对招生过程进行监督,受理举报或投诉(电话:0535-6901747)。

第四章 入场

第九条

2023年本科招生规模按照教育部批准并由学校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执行的省级和专业招生计划执行。 具体招生计划和专业以省招生部门公告为准。

第十条

外语要求:

1.外语专业的外语要求为英语。

2.航海工程、航海技术等航海类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要求专业培养外语必须是英语。 建议非英语考生谨慎申请。

3.其他专业语言不限。 由于我校公共外语为英语,新生入学后,讲其他小语种的考生必须改为学习英语。

第十一条

男女比例要求:

1.海洋工程与航海技术专业在山东省招收一定比例的女生。 其他省份的计划建议男生申请,女生谨慎申请。 具体招生计划按照省招生部门公布的计划执行。

2.其他专业男女均可。

第十二条

身体健康要求:

各专业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执行。 报考航海专业的考生还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相关文件中海船船员体检要求。

第十三条

入场规则:

1、录取批次:以省招生部门公布的我校各专业录取批次为准。

2、备案原则:以省招生部门规定的各批次备案原则为准。

3.普通文科专业录取原则:对于符合录取资格且达到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根据申请成绩按照“专业明确”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当考生不能满足全部专业志愿时,服从专业调整的考生将被随机调整至招生计划中未完全录取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整的考生将被退学; 当候选人不能满足所有主要愿望并被录取名额已满且无法调整时,该计划将被撤回; 不符合国家和省招生部门规定的录取资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提交成绩相同的考生,生源地规定排名确定原则的,按照规定; 学生籍贯未规定排名确定原则的,文史类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名,理工类按顺序排名。 排名将根据数学、语文、外语成绩确定,成绩较高者排名第一。

4. 内蒙古自治区采取“按专业喜好1:1排队入学的招生方案”。

5、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按照原籍地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录取。 高考综合改革按专业组选拔的省市,按照“专业明确”的原则,根据选拔结果确定录取专业。

六、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音乐学、舞蹈编导专业

入读项目的考生须符合我校各专业(方向)的招生要求。 专业成绩以学生所在省份专业统考成绩为准。 山东省:高年级考生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综合成绩相同的,专业成绩较高者优先; 外省:高年级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专业课成绩相同的,优先录取。 文化成绩高者优先。

(二)环境设计专业

专业成绩以学生所在省份专业统考成绩为准。 山东省:高年级考生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综合成绩相同的,专业成绩较高者优先; 外省:高年级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专业课成绩相同的,优先录取。 文化成绩高者优先。

七、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休闲、体育类专业按照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综合成绩相同的,专业成绩较高者优先。

运动训练专业招生流程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和学校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8、外语及中外合作办学相关专业录取要求:报考外语及中外合作办学相关专业的考生除提交成绩外,还需提交英语单学科成绩和高中学术水平外语成绩,并将按成绩录取。

9、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要求考生有一定的美术基础。 建议没有美术基础的考生慎重申请。

10. 对于享受加分关怀政策的考生,我校认可省招生部门规定的加分提交成绩。

第五章 收费、退费标准和资助政策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 退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通过奖、贷、补、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 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山东省助学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格审查和证书颁发

第十六条

学历、学位证书名称和类型: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达到毕业要求,颁发烟台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位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烟台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位证书。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学历和学位证书学校名称为“烟台大学”。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审核。 复试不合格的,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开展招生相关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对冒用烟台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本章程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烟台大学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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