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学军,原标题:检察官的职业化与队伍建设——从检察官是否要通过“司法考试”开始
全国人大于2018年3月20日通过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至此,2016年底在北京、山西、浙江率先试点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发生了里程碑式的变化:曾经由人民检察院查处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正式依法移送监察委。 管辖权。
两年来,从监察体制改革的三地试点,到在全国范围内试点的全面铺开,再到监察法的正式诞生和施行,监察机构的设立、职能和定位监事会和监事会等,一直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讨论从未停止过。 尤其是“检察官是否应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密切关注:有人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腐败案件几十年来,渎职行为一直被忽视。 该案由检察院反腐败、反渎职部门立案侦查,且办理此类案件的检察官均已通过司法考试。 那么,办理贪污、贿赂、失职等腐败案件的监察员当然也应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不能说现任监事会成员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但显然通过司法考试的却是凤毛麟角。 这样一来,曾经由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办理的案件,现在就由从未参加过司法考试、甚至没有太多法律知识的检察官来查办。 所以...
于是,有人反驳说,“监事会不是司法机关,处理腐败案件的监察员不需要通过‘司法考试’”。
随着监察法的实施,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监察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员的级别、任免、考核和晋升”。 考试问题不再只是讨论和空谈。 至此,显然我们应该深入讨论的是:监察员应该具备什么样的能力才能满足办案的实际需要? 这样的能力如何实现呢?
笔者认为,在三地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之初,那些认为处理腐败案件的监察人员应该像检察官一样通过司法考试得出的结论过于简单——未免太“武断”。通过“比较”来推断:曾经查办此类案件的检察官都通过了司法考试,那么现在接手此类案件的检察官也必须通过司法考试!
同样,笔者认为,“监事会不是司法机关,监事不需要通过司法考试”的反驳也很无力。 诚然,监事会不是司法机关。 但检察官不是司法机构,难道就不需要参加司法考试吗? 如果这个论点成立,那么个别律师事务所又如何呢? 他们无疑不是司法机关,但为什么做律师的人一定要通过司法考试呢? ! 同时,根据司法部今年4月25日颁布的《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办法》),我们所说的“司法考试”已更名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格考试”,这次考试显然不仅仅是在司法机关工作的司法人员需要通过的“资格考试”! 可见,上述反驳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人们的疑虑。 否则,从事事实监督的专家也不会再三追问此事。
那么,现在负责腐败案件的检察官是否应该通过“司法考试”,也就是现在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呢? ! 在这个问题上,笔者的观点是,监察员不需要通过“司法考试”! 原因在于,所谓“司法法律考试”,又称今天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组织选拔合格法律专业人才的考试,强调“法”,即“法”能够被相关人员完美掌握并熟练运用或运用。 因此,《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报考律师、公证员、初任法律仲裁员,行政机关首次从业人员、审查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行政裁定的公务员、法律顾问等,必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或许,“巡视员”作为一个新名词、新兴职位,尚未被纳入4月25日刚刚颁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但作为传统岗位,“人民警察”却没有、也从来没有被要求参加并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种差异无疑值得我们深思。
虽然从事的是“接近”法律的警察工作,但想当警察的人并不需要参加并通过“司法考试”。 根本原因是“预防、制止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制止危害社会安全和秩序的行为; 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等。”人民警察需要更多相关的专业技能,而不仅仅是“背法能力”、“运用法律能力”。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腐败案件的侦查一旦必须由检察院管辖,那么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并不是所有侦查人员都能通过司法考试,也就是说侦查。检察官管辖的腐败案件与人民警察管辖的其他普通刑事案件本质上是一样的,他们只是围绕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重构事实。我国刑法中负责侦查绝大多数普通刑事案件,不需要通过司法考试,那么接手查处腐败案件的监察委员会也不需要通过司法考试——不需要监管机构位于何处。 查办腐败案件的工作本质上也是围绕被调查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重构事实。 事实上,对某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重构案件事实所需的专业技能,无论涉嫌腐败犯罪还是普通刑事案件,都是相同或相似的:而这种专业技能无疑不同于其他专业技能。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中提到的职业所需的专业技能。
基于此,笔者认为,因应我国这一轮政治体制改革而设立的监察委员会,以及其下负责监督调查的监察员,并不需要通过司法考试,即、《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不过,不需要通过司法考试,并不意味着检察官不需要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 相反,检察官要想准确、高效、有效地完成打击腐败案件的任务,显然应该侦查普通刑事案件。 他们和人民警察一样,具备侦查、取证、重构犯罪事实等基本而又关键的专业技能。
确实,调入监事会的检察官充实了监事队伍。 纪委监委原本在处理“双规”、“双指”案件方面有一定经验,但不得不说,调动的检察官仅占现有监察员总数的10%左右; 具有“双规”、“双指”办案经验的监察员感叹,
过去我们只是寻找线索或者进行初步调查。 随后的证据收集、固定以及案件事实的重构均由检察院侦查人员完成并核查。 所以,我们还是有依靠的。 但现在,一切都必须由我们来完成,我们真的感到责任重大! 我们愿意为党的这项事业赴汤蹈火,却不知道如何依法、保质保量地完成如此重要的任务……(作者长期受国家机关邀请)中国纪检监察研究院为全国纪检监察干部讲授证据问题与他们交流各种想法和专业问题的机会;特别是《监察法》生效后,这种交流变得更有针对性和专业性,因此,笔者有这样的数据并听到了来自前方的声音。直线检察官——在侦查腐败案件时,很多涉及证据的收集、提取、固定、审查、判断、证据合法性等证据调查问题。 .)
侦查一个案件,或者说调查(本质上,调查就是调查,尤其是它的英文表达,刑事调查,就表达了这一点。) 案件无非就是收集、提取、固定证据,围绕相关人员重构事实。 从字面上看就是“收集”、“提取”、“修复”、“重构”,任何一个都很容易理解,而且简单的感觉更好! 但事实上,因为证据的种类不断增多、多样化,因为案件的性质不同,因为在收集、提取、固定证据时,需要根据案件的特点和特点,制定相应的策略,采用科学的方法。每种证据的属性。 适当的处理手段或方法,案件事实的“重构”必须在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遵循逻辑规则。 因此,侦查案件无疑是一项专业要求极高的工作,侦查人员应当具备满足侦查证据要求的能力。 ,需要重构事实的基本素养。
但也必须承认,我国现有监察队伍的基本素质与查处腐败案件的需要还存在一定差距。 否则的话,现在正在履行职责的检查人员就不会像上面所说的那么好。 感叹或感叹。
那么,如何缩短这个差距呢? 尤其是在监察员制度即将建立、亟待建立的当下,如何保证监察员能够具备基本的专业素质,完成重要的反腐败任务?
在笔者看来,“职业培训”和“学历教育”两驾马车齐头并进应该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答案:
❶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含主校区、北戴河校区),以及浙江省纪委、河南省纪委等省纪委管辖的培训基地、培训学校巡视监察、贵州省纪委监委,应将目前的短期培训改为“短期+长期(半年至两年)”培训。 特别是长期培训,需要根据督查案件特点和办案需要进行专项业务培训。
❷中国纪检监察研究院在继续现有培训教育的同时,“转型”为学历教育。 即把现有的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升格为本科教育学院,为我国反腐败监察委员会培养专业化、高素质的监察人员; 现有的一些省监委培训基地已具备条件。 想要接受教育的人也可以尝试“升级”到学历教育; 或者整合力量,建立区域监察学院,比如华中监察学院、华南监察学院、华西监察学院……
有人可能会质疑,监事会现在实际上是在处理具体的反腐败案件。 如此长期的专项训练或拟定的学历教育如何能解“近渴”呢? ! 应该承认,笔者提出的上述“专业培训”和“学历教育”两条路径并不能立即满足当前监事会办案的实际需要,但经过我国监事制度的如此重大变革在反腐败斗争中,面对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事业,为了确保反腐败斗争合法、高效、精准,我国对监察人员的教育应该有这样的愿景。
过去,公安系统人民警察的专业技能也被认为不足以满足侦查犯罪的需要。 然而,建国后,人民警察的专业技能培训逐渐从“师傅带徒弟”,到警察干部学校的培训,再到现在公安部所属大学的学历教育。或者省级警察院校,应该能够给主管队伍的专业建设带来很大的启发。
总而言之,监察员制度的建立不仅仅是一级、二级层面的事情,还需要高度重视监察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和相应的人才培养。
作者简介:李学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刑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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