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补报名考生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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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云招考院〔2022〕123号)要求,2023年云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含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云南省普通高校招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考试)集中报名工作已于2022年11月15日完成。为满足符合报名条件,但因特殊原因尚未报名考生的需求,决定组织进行补报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报名时间

  第一次补报名:2023年2月13—16日。

  第二次补报名:2023年4月17—20日。

  考生现场确认时间由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在此时间范围内结合工作实际确定,考生可在报名时阅读确认点公告了解或向报名确认点咨询。除以上两次补报名外,不再组织办理云南省2023年普通高考和三校生考试报名手续。

  二、补报名范围

  (一)报考2023年普通高校各类招生〔包括参加保送,强基计划,少年班,高水平艺术团、运动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招,高职单招(含免试),英语科目听力考试和口语测试,残障考生单招及各类单独招生考试等〕的所有考生,未在集中报名阶段完成报名的,应参加补报名。

  (二)鉴于艺术类专业考试有关工作已经结束,艺术类专业考试不予补报名。

  (三)拟参加英语科目听力考试和口语测试、体育类专业考试、省内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高职单招,含免试)、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体育单招),尚未办理报名手续的考生,须在第一次补报名期间办理报名手续,否则不得参加上述招生考试类型的报名、考试和录取。

  三、补报名办法

  (一)报名资格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云南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云南省2023年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本专科招收普通中专 职业高中 技工学校毕业生办法》执行。考生补报名主要操作流程和集中报名阶段一致,考生可通过“云南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考生须知”(https://www.ynzs.cn/html/content/5105.html)查看。

  (二)补报名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服务平台”(http://gk.ynzs.cn),认真阅读考生须知和确认点公告,了解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并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户口簿、毕业证或学历证明到报名确认点进行资格审查、现场照相,确认报名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确认的考生,其补报名无效。

  (三)在云南省就读,符合高校少年班等报考资格的非高三毕业班在校学生,根据招生院校提供的资格考生名单,在学籍所在学校办理报名手续,考试类型选择“少年班”;报考中国消防救援学院面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优秀消防员单独招生(消防单招)的考生,在盘龙区招生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考试类型选择“消防单招”;其他各类补报名考生在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确认点办理补报名手续,考试类型选择“秋季统考”。

  (四)补报名结束后,将按照考生报名时间对未确认考生分批次进行退费处理,未确认考生的退费将于2023年5月20日前全部处理完毕。考生如已完成现场确认,因考生个人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有关费用不予退还。

  四、其他事项

  (一)志愿填报、征集志愿等重要通知信息将通过短信推送至考生手机,因考生手机停机、关机、变更手机号或未及时浏览短信等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考生录入的报名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因考生本人录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三)考生报名确认后至被高校录取入学报到前,须保持个人信息的连续一致性,因擅自通过户籍部门变更姓名或身份证号,造成不能电子注册等后果的,由考生本人负责。

  (四)考生应主动关注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官方网站(https://www.ynzs.cn)发布的有关通知、公告,以免错过重要信息。

  (五)考生准考证号在报名结束后生成,共9位阿拉伯数字,主要用于考生进行志愿填报、查询成绩和录取信息;高考考生号共14位阿拉伯数字,命名方式为“2353+考生所在县区代码+考试类别代码(普通高考类别代码为1)+准考证号后5位”,主要用于省内外特殊类型招生、艺术类专业校考、港澳高校招生和空军、民航招收飞行学员等。请考生牢记自己的准考证号和考生号,如有遗失,要及时到学校或当地招生考试机构查询。

  (六)在考生报名和资格审查中,如有弄虚作假,伪造证件、资格造假等骗取报名资格、照顾加分、专项计划报考资格、随迁报考资格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即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冒名替考或有其他涉嫌犯罪情形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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