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坚持德、智、体、美、劳综合衡量,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十二条普通批次档案调整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同一学科本地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
学校按照申请高校平行志愿安置的考生“分数明确”的原则,从高到低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者之间没有年级差异。入籍考生成绩相同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辅助排名录取;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备案时没有辅助排名分数,将根据汉语和数学总分录取。如果分数仍然相同,则将根据数学、中文和外语的分数从高到低进行录取。按照上述规则进行排序后,如果仍然相同,则对高中生的综合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衡量,选出最优秀的考生予以录取。
在新的高考改革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在普通专业实行专业(群体)平行自愿招生。考生填报的专业(组)志愿者必须符合所选专业(组)科目的要求。报考专业(组)的考生所选科目的要求以当地招生机关公布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明确专业志愿者”的招生规则,即学生按照招生计划中1:1范围内的专业志愿者招生。
参加江苏省综合评估招生按照《南京邮电大学2021综合评估招生通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艺术(美术)专业的专业成绩,我校采用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美术)统一(联合)考试成绩。来自江苏省、河北省、安徽省和山东省的考生根据艺术综合得分进行排名。外省考生按文化成绩加专业统一考试总分排名。他们以德行、智商、体格、美貌和劳动综合衡量,并以功绩为基础予以承认。原则上,我校访问考生档案的比例应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专业按照“分数清晰”的原则由高分到低分排列。如果考生的总分或综合分相同,则应对考生的原始文化分进行排序。如果原文化成绩仍然相同,则应对考生的语文和数学成绩进行排序。按照上述规则进行排序后,如果仍然相同,则对考生在高中阶段的综合评价进行综合衡量,并录取最优秀的考生。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优惠、加分政策应当执行。
第十五条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新生报到后,学校将进行体检和入学资格考试。如发现问题,将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护送学生和高水平运动队的招生,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部分本科专业实行大类招生(详见招生目录)。录取专业类别的学生,无论其专业是什么,都将按照学校专业类别分流的原则,结合自身的专业发展目标、兴趣和专业,完成专业类别基础课程后,参与专业类别分流,进入专业类别的具体专业。
第十八条外语专业学生在普通高考中只招收英语考生。其他专业对考生的外语没有限制,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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