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学校坚持以高考成绩为准,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档案调整比例:对于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同一批招生控制分数线并自愿有序归档的学生,原则上学校查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原则上,平行自愿备案批次的档案调整比例应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六条普通考生的专业安排应遵循“分数优先”的原则,专业根据备案结果录取。在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我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发布的同分排名规则,从最高到最低,择优录取,确定专业。如果考生所在的省(区、市)对同一分数没有明确的排名规则,文史考生将依次比较语文、英语和数学的分数,理工和高考综合改革考生将比较数学的分数,中文和英文依次。按照上述规则进行整理后,如果仍然相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将全面衡量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其他省份将全面衡量考生的德、智、体、艺、劳发展,并选出最优秀的候选人。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应符合专业(类)选修科目填报要求。
第十七条艺术类考生的录取原则和专业安排
(1) 我校只承认原籍省(区、市)艺术专业统一考试成绩。考生必须按照原籍省(区、市)的有关规定参加本省艺术专业统一考试并通过考试。
(2) 考生的文化成绩和艺术专业成绩均达到原籍省(区、市)指定的相应批次本科院校艺术专业招生控制分数线。原籍省(区、市)有固定备案规定的,按其固定备案规定录取;如果生源省(区、市)没有明确规定,将按照综合分数[综合分数=专业分数(统一考试分数)+文化分数+奖励分数(各省政策奖励分数)]从高到低录取。如果排名分数相同,文化分数高的学生将首先被录取。如果仍然相同,将根据汉语、数学和外语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八条报名参加我校综合评价的考生必须通过我校考试。学生进入档案后,将按照当年学校综合评价招生手册规定的录取方式录取。
第十九条学校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虑加分的政策,进入档案的考生将根据加分后的成绩安排专业。
第二十条英语专业只招收外语为英语的考生参加高考。其他专业的外语没有限制,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身体健康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二条以上招生规则与省(区、市)招生政策不一致的,按省招生政策执行。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