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凡符合学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江苏省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高考综合改革的考生,必须符合高考选科要求和填报专业志愿者资格考试要求,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必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者的科目要求。我校执行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备案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学校应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与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考虑到用人单位的招聘需求,建议表面抗原阳性的考生在申请医学专业时要谨慎,身高158CM以下的考生在申请护理专业时要谨慎。护理专业更适合女生。考生还应仔细报告可能因身体原因影响未来就业的相关专业。学校对新生入学的男女学生比例没有要求。
第十三条考核办法。学生参加各省组织的普通高考。
第十四条根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高等学校招生的要求,学校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坚持德、智、体、美、劳综合衡量的招生制度,严格按照招生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
第十五条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奖金政策。
第十六条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照高考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录取。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录取分数线和文件阅读比例查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如果生源不足,将按照规定参与招收平行学院(包括大专院校)志愿者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八条江苏省普通考生招生规则
1、按照“按分数排序,遵循自愿”的原则,根据实际备案结果由高到低,学校将择优录取,不会设置专业年级差异。当备案成绩相同时,按照语文和数学两门学科的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分、外语单科成绩、第一选择单科成绩、第二选择单科最高分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最后,安排不能与专业志愿者见面的候选人,并服从专业调整。
2、专业调整和录取只能在考生所在学院的专业组进行。因不服从专业调整、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等原因不能被录取的考生,学校将予以开除。
3、农村秩序医学生免费进修计划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的规定和学校招生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非江苏省普通考生录取规则
1、按照“按分数排序,遵循自愿”的原则,根据实际备案结果由高到低,学校将择优录取,不会设置专业年级差异。成绩相同时,按语文和数学两门科目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最后,应对无法与专业志愿者见面的候选人,并服从专业调整。
2、新疆内地高中班招生、中西部合作计划、新疆扶贫定向培训招生计划按照学校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学校不限制考生使用外语,但考生进入学校后,将安排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进行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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