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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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

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浙江省信息技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信息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浙江省有关文件精神,国家和省级职称改革,结合我省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实际,确定了本次评价的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技术开发、应用电子、信息安全、系统集成等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申请的评审。 已纳入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等级)考试除专业外。 工程师资格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具体考核标准和程序由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中期考核委员会研究制定。

(一)技术开发

从事信息产品的设计、开发、实施、评估、维护和服务的人员。

(2)应用电子学

相关人员从事电子、计算机、通信等领域元器件、部件、整机的设计、开发、制造、测试、维修、项目实施和服务。

(三)信息安全

从事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域产品设计、开发、测试、维护的人员; 信息安全项目实施和服务相关人员。

(4)系统集成

通过结构化技术将计算机软硬件设备、数据源、子系统、管理和用户终端集成到统一系统中的技术研发、运维管理、项目实施和服务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审查通过,取得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的,应当证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这是聘任高级工程师的重要依据信息技术相关专业的职位。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诚信执业,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主动。维护信息安全,不断学习和提高自身专业技术水平,积极服务我省信息化发展。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第六条规定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

(一)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规定》(技改字[1986]78号)规定的学历和高级工程师职务资格。

(二)主持过一项以上(含一项)相关专业领域的项目、产品或者维护工作。 根据本条件所附评价标准,自我评分达到规定分数以上。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申请人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接受的教育时间不少于90学时。

浙江省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资格 申报 任职 技术 评价 第1张

第七条 直接申报的条件

信息技术领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并经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可直接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

(一)担任国家级创新平台主要负责人(平台主要负责人最多不超过3人),或担任省级重点创新平台主要负责人技术平台(平台主要负责人最多不超过2人)。

(二)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前五名获得者。

(三)国际标准的主导制定者。

(四)在著名大学担任兼职教授。

第三章 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八条 建立高级信息技术工程师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

第九条 专业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综合运用面试答辩、论文盲审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量化评分并提出推荐意见。 年度执行委员会将根据专业评审组的建议对申请者进行投票,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即可获得批准。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应为就任现职后取得的,并应与申报专业相关,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评审合格的,取消其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不得再申请次年起3年内进行相应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文件、证件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担任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后有严重违纪行为,且在申请材料中未体现的。

第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中出现的“以上”均包含同一级别,“年份”指周年纪念日。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高级信息技术工程师资格量化评价标准

2.信息技术专业资格证书一览表

3、信息技术类各类专业项目、产品、维护级别分类表

4.信息技术专业企业等级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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