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2015年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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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大学校园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制定学籍管理规定。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信息。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录取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学校报到注册,按规定缴纳学费,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的,应向招生办公室请假。 在规定期限内超过两周(含)未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原因或经学校批准的除外。

第二条 新生录取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新生体检标准进行审核。 复试合格者,方可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试不合格者,视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录取资格。

对于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随时取消其学籍。 情节严重的,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三条 新生患有疾病,未达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的,经北京师范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医院诊断后,不适宜入学学习。学校指定(含)以上医院。 通过短期(一年内)治疗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 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留校资格审批表》,经院(系)负责人签字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申请将由负责校长审核。 批准。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接到学生工作处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两周)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未按时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的,不再保留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生身份。 拟取得学籍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附学校指定二甲(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学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预约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长(系主任)签字后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

经学校审核符合入学体检标准的,报主管校长批准。 经批准入学的,与下一级别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体检不符合学校标准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始时持学生证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学校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 本学年的学费应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始时缴纳。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者未经学校批准未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必须请假并办理延期报到手续。 请假手续按照本规定第九条办理。 无正当理由两周不报到者,自动退学。

在校学生注册条件:按要求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体检合格,按时办理各类学籍手续,按时缴纳学费。

第五条 未注册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学制及在校学习年限

第六条 本科学习期限为四年。 本科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四年。 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提前完成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和各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按照年度学业限额缴纳全部学费。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第五学期末提交申请。

允许提前毕业的学生,​​其学业状况将计入毕业成绩。 无特殊原因达不到毕业要求的,视为已完成学业退学。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选课与选课

第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按照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选修课程。 有学业潜力的学生可以根据课程要求自主确定学习进度,并经院(系)领导批准后跨年级选修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跨校选修课程(包括学校选拔的国际学生)。 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类型、成绩和学分,经学院(系)和教务处审核后予以认可或转学分。

学生在修读本专业课程的同时,可根据学校辅修、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和《北京师范大学辅修、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选修专业课程或双学士学位课程。

第八条 选课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选课手续。 未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不得上课或参加考试,否则成绩无效。

一旦选定课程,一般不允许退学。 因特殊原因确需退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学手续。 未办理退学手续、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按缺考处理。

一学期(含)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课时的,取消该门课程期末考试资格,考试成绩记为“0”、“不及格”或“不及格”。 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或未提交试卷的,按缺席处理,考试成绩记为“0”、“不及格”或“不合格”。

第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上课不要迟到或早退。 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的,应当提前请假并经批准。 否则,按《北京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执行。

学生须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并在三日内经班主任批准; 一周内经学院(系)负责人批准; 超过一周的,须报学生事务处批准; 超过两周的,须报学生工作处经主管校长批准。

尚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新生,一周内获得招生办公室批准; 请假超过一周的,报招生办公室并经主管校长批准。

如因病请假,应提供学校医院或二甲(含)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学生请假结束后,应及时办理退假手续。 休学后仍无法返校的学生,应根据请假总期限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相关书面材料。 否则,按照《北京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考核及成绩记录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 评估结果将记录在成绩册中并包含在您的个人档案中。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试两种。

考试课程成绩原则上采用每日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相结合的结构化评分方式。 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分系统进行评估。 成绩达到60分(含60分)以上才能获得本课程学分。

考试课程成绩可以以平时成绩或期末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最终成绩,也可以结合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进行综合评价。 可以使用五级或两级评分系统来评估成绩。 只有及格及以上(含)的学生才能获得本课程的学分。

第十二条 以平均绩点作为学生学业成绩的综合评价指标。 所有考试课程成绩均计入学分。

学分=课程学分×考试成绩

平均成绩=Σ(课程学分×考试成绩)/Σ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 必修课不及格,必须重修; 如果选修课不及格,可以重修或选择其他课程; 你不能重修已及格的课程。 重考成绩将按实际成绩记录,并标注“重考”字样。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应在考试前向所在院(系)请假,经院(系)负责人批准后生效。 。 如因病请假,须提交学校医院或二甲(含)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 该课程的成绩暂记为“缓考”。 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必须在后续学期重新注册课程并参加期末考试。 缓考成绩按照正常考核成绩记录。 如果毕业前未完成课程考试,该课程的成绩将记录为“0”、“不及格”或“不及格”。 未经请假不参加考试或未经批准请假不参加考试的,按缺考处理,考试成绩记为“0”、“不及格”、“不合格”。

第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门课程考核结果无效,记为“0”分、“不及格”或“不合格”,并在成绩单上标注“作弊”字样。作弊课程成绩; 也将被视为违纪行为。 或弄虚作假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免站、免坐

第十六条 自学能力强、学习成绩良好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学习某一门课程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经考核,成绩优秀者可免修课程。 免试成绩将作为课程成绩记入成绩册。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与健康课、军事理论课、大学美育课、综合交叉课、实践课以及毕业论文(设计)等课程不能免修。

第十七条 学生因重修等原因确需修读课程,但上课时间出现部分冲突(一般不超过课程总学时的二分之一)的,可以申请免修相互冲突的课程之一。 申请免修的,应填写《本科生免课申请表》,经教师、院(系)、教务处同意后到教学服务中心办理免修手续。 免修课程的学生必须按要求完成课程作业和考试,才能获得免修课程的成绩。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转专业、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完成其录取专业的学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患有某种疾病,经学校医院或者学校指定医院或者二甲(含)以上医院诊断,无法在学校学习的;原有专业,但仍可就读学校其他专业;

(二)学生确实有特殊困难或者非自身原因,不能在不转专业的情况下继续学习的。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应向所在院(系)提交《北京师范大学学籍变更申请审批表》,经院(系)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核。接收学院(系)和接收学院(系)。 ,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变更专业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目标学生的;

(三)专科(高职)升本科者;

(四)休学并保留学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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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退学条件的;

(六)艺术、体育类学生。

第二十一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必要时经学生同意,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学生学习的专业。

第二十二条 为了更好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加强因材施教,学校为学生提供真材实料和转专业后第二专业选择的机会。 申请二次选专业按照《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二次选专业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前取得的所有课程成绩均记入成绩档案,其对应的课程类别由转专业院(系)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认可或转换。 。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高校学籍管理规定:休学、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原则上应当连续完成学业。 因特殊原因需要休学或无法继续正常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停学处分: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甲级以上医院确诊,一学期内需休学两个月以上休养治疗的;

(二)一学期内请假一个月以上的;

(三)亲自申请请假的;

(四)学校因其他原因认为有必要对学生进行停学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应当向所在院(系)提交《北京师范大学学籍变更申请批准表》; 经院(系)领导签字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由学生工作处发给。 请假证明。 学生收到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八条 休学以学期为单位。 一次申请不得超过一学年。 最多可申请两次休学。 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二年。 休学期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休学期间学校将保留你的学籍。

应征入伍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停学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休学的学生必须按期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

(二)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的;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4)休学学生的交通费自理。

第三十条 停学学生复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学生休学期结束后,向开学第一周所在院(系)提交《北京师范大学学籍变更申请审批表》; 院(系)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合格后,经分管校长批准,学生方可复学。

(二)因病或患病休学申请复学的,应向所在院(系)提交《北京师范大学学籍变更申请批准表》,并附上学校出具的体检证明。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 学生已康复并能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 经院(系)负责人签字后报学生工作处。 符合入学体检标准的,经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后,由主管校长批准。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北京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分;

(四)复学人员按已修读的课程分配至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保留、降级、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习成绩较差,自第三学期起每学期专业平均学分低于17学分的,给予学业警告,并可申请降级。

申请留校或降级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系)提交《北京师范大学学籍变更申请审批表》。 院(系)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分管校长审核批准。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停留和降级一次。 毕业当年不能申请降级。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退学处分:

(一)第五学期起每学期所学专业学分不足15个的;

(二)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且逾期两周(含)以上的;

(三)申请复职但学校审核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甲级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致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含)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超过两周未办理登记的;

(七)学生自行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三条 学校退还申请学生时,由学生所在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籍变更申请审批表》,经院(系)负责人提出初步意见后,上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 由主要会议审议并决定。

对于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发送给学生。 如果无法送达决定,可以通过留置权、邮寄方式送达或在校园内公告。 退学学生的处理结果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程序按照《北京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学生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两周)办妥手续并离校。 档案及户口簿退回户口所在地;

(二)因精神疾病、意外伤残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父母或者监护人负责领取。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毕业、结业、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方面达到专业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 符合《北京师范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细则》有关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但所获得的学分达到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90%以上(含90%)的,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学生毕业后两年内可以通过旁听继续完成学业。 符合毕业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发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上注明的毕业时间按照颁发日期填写。 符合《北京师范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细则》有关规定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两年内不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将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条 学习时间超过一学年(含)且学分未达到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90%的学生,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辅修跨学科其他专业课程,达到本专业辅修要求,并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的,由北京师范大学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读跨学科双学士学位课程并符合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要求,且所学专业符合学士学位标准的,自2017年起颁发双学士学位证书。北京师范大学。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未达到辅修或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要求的,允许在毕业后两年内以审核方式继续学习剩余课程。 符合辅修或双学士学位要求后,可申请补发北京师范大学辅修证书或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校每年将颁发的毕业(结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委审核登记。

第四十条 学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人员,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收回。 无法找回的,将宣告其作废,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高校学籍管理规定: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北京师范大学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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