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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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家庄市政府印发《石家庄市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县管学校聘任”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提出全面实行“县治派”管理加强中小学教师制度建设,加强教育部门对义务教育学校师资队伍的协调管理,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打破教师交流轮换的管理制度障碍,促进教师均衡配置和有效利用、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全面推行“以县为主”管理体制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管理权限。 “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强化教育部门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统筹管理中的职能,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打破教师交流轮换的管理制度障碍,促进教师均衡配置和有效利用。教师队伍,大力促进教育公平。 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进一步明确教育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进一步明确教育部门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职责和权限,建立教育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聘任、教师有序流动的用人机制,实现教师转型从“学校人”到“系统人”。

2020年,本市在总结矿区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启动“县管校招”改革试点工作。 到2022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管理、流动、聘任、退出工作实现制度化、常态化。

实施范围

目前,市教育部门所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有在职教师。

管理

如何调整准备工作

完善义务教育学校师资配备和管理机制。 编制部门原则上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按照省级教师编制标准,根据学校变化情况,每两年动态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当在核定的教职工总数内统筹安排各学校师资配置。班级规模、生源等情况,并报同级编制和财政部门备案。

如何设置仓位

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办法。 县(市、区)范围内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可统筹使用该体系,重点是农村和边远学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指导性标准,分别确定所辖义务教育学校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总数。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比例及地方义务教育学校总数。 实行总量控制。

在核定的岗位总数内,教育部门根据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人员结构、教育教学改革需要、教师交流轮岗等情况,分配到各学校,并报人社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管理权限备案。 同时,进一步完善岗位设置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调整岗位数量。

如何评价职称

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职称(岗位)申报和评审管理。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确认(初聘)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申报的中级及以上职称(职位)总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教育部门统筹使用,优先支持农村、边远和一线教师。

建立师资补充长效机制

建立师资补充长效机制。 教育部门会同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岗位需求的原则定期公布招聘计划。

严禁在有合格教师的情况下长期聘用编外教师。 特别是不得以事业单位全员为由,不补充中小学师资; 严禁管理部门与中小学混搭。 占用员工编制; 严禁任何部门、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交流和轮岗常态化

建立合理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流动机制。 教育部门将会同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因地制宜建立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换长效机制。

通过晋升晋升、结对帮扶、岗位调动等形式,积极推动校长与教师交流轮岗常态化。 原则上严格实行交流、轮岗,并办理人员调动手续。 严格执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任期制度,任期届满必须进行交流。

将轮换经验交流作为校长教师职称评审的条件,在绩效评价、职称评审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促进教师合理有序流动。

聘请

落实学校就业自主权

学校统筹利用教育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总量、岗位和绩效工资,遵循“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招聘、合同管理”的原则,开展教师的考核、评价、奖励和职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考核、绩效工资分配等管理工作。

职位招聘

坚持“竞聘上岗”的原则。 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坚持统筹规划、平稳推进,可采取交流直招、校内直招、校内竞赛、跨校竞赛等方式组织开展竞争性招聘工作有序推进。 录用人员必须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在职培训。 培训期间,不享受绩效激励工资,食宿自理。 培训期满考核合格者,按岗位空缺进行安排。

完善离职后管理措施

竞赛结果报当地“县管理学校招聘”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将为相关人员的招聘、调动提供便捷高效的人事管理服务。人员,优化服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间,教育部门及时为相关人员办理编制、人事、工资等相关手续。

实行聘用合同管理,通过竞聘教职员工的方式与学校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聘用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教师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将作为岗位招聘与调整、绩效工资发放、绩效考核等的主要依据。

岗位竞争和绩效工资要向一线教学、班主任和骨干教师倾斜。

对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要调离岗位或者聘用较低岗位,建立激励、竞争性的用人机制,做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辞职

各县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建立以师德为先、能力和业绩为导向,学校、教师、学生、家长、社会共同参与的教师评价机制。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考核办法。

以竞聘为核心的退出机制

建立以竞争性招聘为核心的教师退出机制。 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必须对失业人员实施在职培训,在职培训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在职培训期满仍无法胜任岗位的,经组织调整后可调至其他岗位,该岗位工资同时调整。 员工调动后仍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按照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建立科学合理的辞退机制。 县(市、区)对连续缺勤或者累计缺勤超过规定期限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必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文件,根据具体情况解除聘用合同。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岗位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聘用合同。

教师提前30日书面通知学校自愿辞退的,可以终止聘用合同。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教师被解聘的,聘用合同终止。

对违反师德的教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教师,将按规定严肃处理,甚至撤销教师资格。

完善合法权益保护机制

学校制定的岗位设置方案、教师竞争方案、考核办法、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等,须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招聘及考核结果须公示7个工作日以上,充分保障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健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和教师维权服务机制,为教师提供充分、畅通的申诉渠道。 对违反学校政策和程序的用人行为,将坚决查处。

要不断提高教师社会地位,严格执行省、市“乡村教师扶持计划”,在乡镇工作补贴、生活补贴、激励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向农村和边远学校倾斜。

要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地方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来源│河北日报

编辑│严艳丽

评述│刘宝志、冯金莲

标签: 聘用合同 教师编制 绩效工资 基础教育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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