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厢区工商局受理教育培训领域消费纠纷类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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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即将结束。 小编发现,很多孩子因为要参加各种培训而没有度过一个舒适的暑假。 如今,人们越来越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总是希望自己能够全面发展。 然而,在训练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烦人”的事情。 据莆田市城厢区工商局今年受理的教育培训领域消费纠纷类型分析,培训消费纠纷主要涉及合同签订不规范、虚假宣传、随意性等问题。口头承诺、无理拖延开课。 小编特意挑选了一些常见的消费纠纷案例来帮助大家提高鉴别技巧。

销售培训

今年2月,莆田市城厢区工商局凤凰山工商所接到消费者张女士投诉,称她在城厢区某化妆培训中心支付3000元进行化妆培训但开学的时候却让她去买化妆品。 如果您购买了它,课程将不会开始。 张女士觉得不合理,退款要求被拒绝。

凤凰山工商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进行调查发现,培训中心与张女士签订合同时,并没有明确在培训过程中需要购买其商户产品。 经过多方调解,培训中心同意将培训费退还给张女士。

消费小贴士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有权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 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必须遵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他们不得制定任何规则。 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迫交易。 “本次培训纠纷涉及的是,培训中心强制学员购买其产品,否则就无法开始课程,这是设定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途退款难

今年3月,消费者朱女士为孩子在莆田市城厢区一家钢琴店报名学习钢琴。 报名费2000元。 然而,上了一节课后,他发现孩子不喜欢钢琴,不想继续学习,于是他向琴行申请取消课程并退费,却被琴行拒绝。

城厢区工商局凤凰山工商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进行了调查。 经查,该机构在工商局登记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教育培训,且给朱女士开具的收据上的单位名称也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不一致。 其涉嫌违反《违法合同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涉嫌捏造合同主体资格订立合同的违法行为。 凤凰山工商所立案,责令琴行退还朱女士培训费。

消费小贴士

本案中,消费者与培训机构形成合同关系,消费者因自身原因要求取消课程并退还费用。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培训机构是否具有教学资质一般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有效性。 因此,消费者应与培训机构协商解除合同问题,具体退款事宜将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确定。 但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管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二)捏造合同主体资格或者冒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第十三条 根据“……经监督指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凤凰山工商所工作人员指导经营者主动改正,并退还培训费。 同时提醒消费者,在与教育机构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提前就退款等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并形成书面证据,为后期维权提供依据。

无故推迟开学

今年1月,消费者何女士报名参加了莆田市城厢区一家教育培训机构的英语成人培训班。 学费1300元,分两期。 原本约定上学期结束后,下学期就在上学期结束后立即开始,但培训班却拖延了6个月,至今仍未开始。 如今何女士因工作调动无法继续学业,她要求退还剩余900元费用,但遭到商家拒绝。

接到投诉后,城厢区工商局龙桥工商所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 该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称,“下次培训参加学员太少,无法满足开课要求,所以推迟开课等。”等招募到足够多的人之后再开放。” 龙桥工商所工作人员向该机构负责人指出,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培训机构不能以人数不足为由请见谅。 经调解,该机构负责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将剩余费用退还给何女士。

消费小贴士

本案中,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无法按时开课,却隐瞒事实,未能履行承诺。 该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五十三条其中规定:“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消费者何女士提前缴纳了学费。 但培训机构无法及时履行协议,因此消费者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培训费用是合法的,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退款。

宣传与实际培训不符

今年5月,消费者吴女士看到莆田市城厢区一家教育培训中心的传单,给孩子报了英语提高班。 她预付了5200元的预付款。 一个月后开课时,她发现中心不提供提高班,于是向我要求退款,但商家拒绝了。

接到投诉后,城厢区工商局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及时介入调解。 经调查核实,消费者提供的发票并未表明其申请高级班,而是当场与商家达成的口头协议。 但商家否认并表示没有这样的协议。 由于吴女士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消委会工作人员无法要求商户退款。 最终,经过多方调解,商家同意无限期保留学费,消费者看到喜欢的培训课程可以选择再次学习。 吴女士表示接受调解。

消费小贴士

本案中,消费者在选择培训机构时,轻信了培训班的宣传内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仔细阅读合同的全部内容,也没有在合同或发票上注明培训要求。 痛苦是难以言喻的。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相关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 “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信息必须真实、全面,不得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 一些教育培训机构为了吸引眼球,推出“名校名师”、“短期套餐”等口号,很容易误导消费者。 消费者在选择培训机构签订合同时应注意检查广告内容,并注意收集和保存培训机构发放的招生简章、宣传单等,这些可作为维权的证据。发生纠纷的事件。

教学质量与学费不匹配

消费者张先生3月初给儿子报名了一家教育培训机构的艺术培训班。 学费是6000元。 但上了几堂课后,他发现培训班的教学质量还不够理想。 他与商家协商退课并退还部分学费。 但商家不同意退款。 经过城厢区工商局工作人员的多方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商家退还了部分学费。

消费小贴士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在选择教育培训时,没有充分考虑孩子的适应能力,也没有考察培训机构的师资,就选择了一次性付费,尽管一次性长期付费会更优惠。 不过,消费者还是可以考虑尽量选择短期课程,学习分期付款,或者分期付款。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就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明确约定,价格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风险提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还预付款……”因此,建议消费者在进行高额购买时要注意。 订立合同,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合同终止方式,防止出现权利义务不明、维权无约定依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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