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主席和各位辩手:
事实上,我们从第一轮辩论稿中就已经向大家展示了,在我们今天生活的社会中,校园欺凌事件亟待解决。 这是我们达成的第一个协议。 达成共识。
从根本属性和需求来看,基于这样的现状和迫切需要解决的强烈需求,我们对如何使用法律手段(或者说法律手段能够达到什么效果)进行了具体的说明,以便达到我们制定的标准:法律手段可以更有效地减少校园欺凌的发生。
首先,法律手段的客观性和威慑性特征得到国家机器(两院一府一委)的有力保障。 这使得学校、家庭、甚至学校能够在此类事件发生之前避免欺凌行为。 孩子们自己也会发自内心地关注。 如果与校园欺凌相关的个体主体对这些所谓的“说话就能解决的小事”不够重视,根据法律和不同情况,根据问责标准,参与校园欺凌的儿童将受到法律制裁。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拘留。 学校会被有关媒体报道,学校的社会形象会受到影响。 这样,无论是孩子、家长还是学校,都不想自己的利益受到法律的冲击,三方相关人员都从心底里认可了我们划定的法律红线。 基于自己的利益,他们不愿意也不敢再去触碰。 此时,法律的警示和威慑作用就会发挥作用。 同时,这当然也会促进建设人人认可、共同遵守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从解决力和盈亏比来看,法律手段解决校园欺凌行为是系统的、及时的。 这体现在:我们可以通过立法,设立校园警察来处理校园欺凌发生时可能发生的事件。 对各种情节,以及侵权事件的侵权程度进行详细认定,做到真正的“定罪量刑”。 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应该送到哪个机构,以及采取什么形式的处罚。 处罚不会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而拖延或搁置校园欺凌的责任追究。 解决校园欺凌事件后,基于一次又一次通过法律手段有效解决校园欺凌事件的成功,我们党和国家更加确信在处理社会小问题上履行使命的真正影响力。 因此,我们依法治国的手段将不断丰富和完善,法治手段将更加面向人民的事、社会的事、未来的事。 校园欺凌的负面影响不再只是校园范围内的问题。 它逐渐为社会所熟知,并在社会上给人们带来了负面影响。 教育方法不一定能很好解决。 社会事件(你还没有向我们展示教育的解决力量在哪里),所以我们现在应该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社会广泛认可的问题,这样将来才有可能解决。 从今天起,校园欺凌不再发生。
感谢以上内容
数据附录:
(1)2010年,美国教育部召开首届欺凌峰会,并于10月发布全面的反欺凌指南。 此时,许多州要么通过了新的反欺凌法案,要么对其进行了修改。 原来的账单。 截至2013年底,新泽西州教育部报告称,相关欺凌事件比上一年下降了36%(《法律的解决能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校园暴力刑事案件统计报告显示,2013年至2015年我国审结的100起校园暴力案件中,人身伤害是占比最高的暴力犯罪,占比超过88%,而实际受害人数高达67%的案件导致重伤或死亡(校园欺凌现状亟待解决)
(3)据统计,仅2015年上半年,被媒体曝光并引起公众关注的校园暴力案件就有约40起,其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到30%。 采取警告教育、民事调解、责令监护人严惩等非法律措施。 事后处理措施不当——对施暴者缺乏管教,对受害人缺乏保护,导致校园暴力不断演变升级,累犯率居高不下(对于校园欺凌事件,欺凌者的责任追究)是不足够的)
(4)2015年,日本发布《儿童青少年白皮书》指出,87%的中学生在六年的上学期间遭受过欺凌,而从未欺负过他人的比例不超过12.7%; 小学生中,约有一半曾被欺负过,近40%的孩子经历过被欺负或欺负他人6次以上。 )(事态的严重性)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