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聘任制公务员招聘咨询方式(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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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因违纪违法被开除公职或者被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构审查但尚未得出结论的;

(四)正在接受纪律处分或者期限届满的;

(五)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应当回避担任招录机构公务员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招聘程序

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包括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评价、考察体检、公示审批、聘任程序等。

(一)报名

1. 报名时间

2014年12月18日9:00至2014年12月28日18:00。

2. 报名方式

申请人可以到招聘单位现场报名,也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报名。 报名地点、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详细信息请参见《江苏省宿迁市聘任制公务员录用咨询办法》(附件3)。

3、报名材料

(一)《江苏省宿迁市聘任制公务员登记信息表》(附件2);

(二)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职业(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个人近年来的主要工作业绩(成果)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4. 报名要求

(1)须提供所有报名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名的,可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 原件审核时间另行通知,报名材料不予退还。

(二)应聘者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资格和专业要求,限报考1个招聘岗位。

(三)应聘者应于2014年12月28日18:00前将所需材料寄至招聘单位,邮寄以邮戳时间为准,电子邮件以发送时间为准。 逾期提交的作品将不被接受。

(二)资格审查

招聘机构根据聘用条件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合格者,参加考核评价。 名单将于2015年1月5日在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等网站公示。资格审查通过人数低于1:5的,取消该职位的招聘计划并予以公告。

(三)考试评价

江苏省宿迁市聘任制公务员招聘咨询方式(第六十八条) 公务员 聘任制公务员 公务员报考 招聘计划 综合评价 第1张

考试分为笔试、面试和综合评审(专家评审)。 具体时间、地点由招聘机构确定并通知。

1.笔试

笔试重点考察与岗位相关的理论业务知识、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书面表达能力。 笔试满分100分。

2.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 受访人员名单将在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站公布。 面试前,招聘机构将对拟参加面试的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并依次递补。 面试满分100分,主要测试应聘者适应应聘岗位要求的综合能力,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

3、综合评价

宿迁市公务员管理局或招聘机构组成专家组,通过面试、简历评审等方式,对应聘者的学历、专业、工作简历、工作表现等进行综合评价,重点考察候选人对该职位的适合性。 满分综合评价为100分,面试答辩和简历评价分数分配权重分别为70%和30%。

考试评价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 笔试、面试、综合评价成绩分别占30%、40%、30%。

(四)检查和体检

根据综合考试评价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名顺序,以1:2的比例确定报考考生。 检查由各个招聘机构组织。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被检查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工作表现、遵守法律法规、廉洁自律等情况。

体检对象按照1:1的比例确定,体检由宿迁市公务员部门组织。 体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进行。

参加检查、体检的人员名单在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等网站公布。

(五)公示及审批

招聘机构根据考试、考核、考察、体检等情况确定拟录用人选。 如果没有合适的候选人,该职位可能会空缺。 因体检不合格、公示或者个人放弃聘用资格等原因,空缺职位有合适人选的,招聘机构可以根据同职位应聘者综合考试成绩排名顺序,提出更换建议。 。

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江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宿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等网站公布。 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举报的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报省公务员部门批准。

(六)办理预约手续

用人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聘用手续,明确聘任期限、岗位职责要求、工资福利等。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和目标与拟聘用公务员协商确定。 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 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计入聘用期限。 试用期合格的,登记为聘任制公务员; 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四、组织领导

公开招聘工作由江苏省公务员厅指导,宿迁市委组织部、宿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调,相关招聘单位组织实施。

5、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申请信息和申请材料。 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招聘机构将取消其招聘资格。

(二)为加强招聘工作监督,特设立监督电话:0527-84359151。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宿迁市委组织部、宿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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