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新鲜水果,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拟进口的新鲜水果必须在《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中。在签订进境水果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应当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许可证获批后,可与国外发货人签订贸易合同,并进口。
进境木材所需的植物检疫证书有什么要求?
根据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2001年第2号公告《关于调整进口原木检疫要求的公告》,进口木材需提供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如进口去皮原木,需在证书中体现去皮;如进口带皮原木,则需在输出国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并在植物检疫证书需标明检疫除害处理方式(处理方法、药剂浓度、温度及处理时长等)。
需要检疫的进境木质包装需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的管理》(以下简称ISPM15号)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
出口货物使用了木质包装,国外客户要求出具官方熏蒸证明,检验检疫部门是否可以提供?
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均须按照要求进行检疫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根据植物检疫措施第15号国际标准,采标国家或地区不应继续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检验检疫机构也不再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对于进出口木质包装的消毒处理有无强制规定?是熏蒸还是热处理?目前两者皆可吗?
熏蒸和热处理两种处理方法均可用于木质包装的除害处理。进出境木质包装须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具体可查阅国家质检总局69号令和84号令。
木质包装原材料退港是否需重新除害处理?
如果已加施标识的进境木质包装随原货物退港,则该木质包装无需重新除害处理;再利用、再加工或者经修理后再出境的木质包装则应当重新验证并重新加施标识。
如何申请IPPC Mark认证?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按照《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具备资质的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实施有效的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如果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申请具有IPPC标识加施资格,需具备《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
用于存放散装葡萄酒或烈酒的木桶需不需要进境检疫?
根据《关于调整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要求的通知》(质检动函〔2014〕113号),在制作过程中经过加热处理用于存放散装葡萄酒或烈酒的木桶免于检疫。此外,根据《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38号令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以下六种类型的木质包装免于进境检疫:
(一)完全由薄木材(厚度6毫米或以下)制作的木质包装;
(二)完全由经过胶粘、加热、加压等方法生产的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制作的木质包装;
(三)在制作过程中经过加热处理用于存放散装葡萄酒或烈酒的木桶;
(四)用于包装葡萄酒、雪茄或其他商品的礼品盒。在其制作过程中经过加工或其它去除有害生物的处理;
(五)锯末、刨花木、丝;
(六)永久固定于运输车辆和集装箱上的木质配件。
如何从国外进口饲料?
所有要求按照《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一步:确定进口的国家和饲料品种
查询准入名单,即《允许进口饲料原料、宠物食品及配合饲料的国家(地区)产品名单》和《允许进口饲料添加剂及添加剂预混料国家(地区)及产品名单》,确定进口的国家和饲料品种是否可以进口。同时查询《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确认是否有原料成分受到禁令限制。获得准入并且不受疫情限制,可以进口,进入第二步,如果不可以进口,应由国外官方部门向海关总署提出风险分析申请。
第二步:确定是否需要农业部饲料进口登记证
根据所要进口的饲料品种,咨询农业部,确认是否需要取得农业部的饲料进口登记证。一般情况下单一饲料原料(农业部1773号公告饲料原料目录第四部分)、饲料添加剂(农业部1126号公告农业部饲料添加剂目录)、配合饲料、宠物食品(仅指干粮,不包括罐头和零食)需要办理农业部的饲料进口登记证。
第三步:进口饲料经营企业备案
确定饲料品种和国家可以进口后,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承诺书和备案申请表向受理报关海关进行备案。
第四步: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修订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第144号公告),对风险级别高的产品按照《进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办事指南》办理动植物检疫审批,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第五步:报关
根据要求办理报关手续,除常规单证外,还需要根据提供特定单证,包括《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预核销单、农业部进口登记证、国外官方检疫证书、原产地证明及其他要求提供的单证。
第六步:查验和实验室检测
货物需经海关查验部查验,核对货证、标签检查、感官检查,根据安全风险监控计划抽取样品送样检测。
第七步:放行
查验和实验室检测合格或经检疫处理合格的货物,可放行,否则视情况退运或销毁处理。
按照《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38号、240号令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质检总局关于修订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的公告》([2015]144号公告)《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和《原质检总局关于修订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的公告》办理。
哪些植物及植物产品在入境前,需办理检疫审批?
下列植物及其产品,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一) 果蔬类:新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
(二) 烟草类:烟叶及烟草薄片(烟丝除外);
(三) 粮谷类: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及其加工产品,如大米、麦芽、面粉等;
(四) 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
(五) 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及其加工产品;
(六) 饲料类:麦麸、豆饼、豆粕等;
(七) 其他类:植物栽培介质。
出境植物检疫有效期有什么规定?
出境植物检疫结果在一定的期限内有效,即所谓检疫规定有效期限。对于出境植物产品,从经检疫合格出具检疫证书的当天算起,至本批货物离开国境不超过21天的,视为有效期内。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新疆五省区冬季(11月至次年2月底)检疫的货物,其检疫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35天。
由于超过植物检疫有效期的植物、植物产品有可能感染病虫害,因此超过检疫有效期后,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重新向出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重新证放行。
出口种苗需符合什么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口植物种苗种植基地及包装厂需实施注册登记。进口国有特殊要求的,还需符合对方国家注册要求及检疫要求。具备注册资格的企业的种植及生产过程接受属地海关的监管,种苗出口前由属地海关实施检疫并对检疫合格的种苗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进口植物种苗应办理哪些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进境植物种苗需由引进方在入境前,向国家农业或林业部门申请办理《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种苗入境前需由引种人至直属海关进行审批单备案。如果是调往其他直属海关辖区的,还需有调入地直属海关出具的准调入函。
种苗入境时需随附输出国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并注明不带有我国关注的有害生物,随附符合要求的原产地证明等。
上述文件齐备方可报检。口岸现场查验及实验室检测合格、隔离检疫合格的种苗,方可使用。
进口栽培用介质土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凭输出国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报关。
出口植物产品加工、存放企业需要注册登记吗?
需要。
植物产品类商品,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规定,所有出口植物产品都必须来自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的企业,因此出口的企业应按规定及程序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方可出口此类商品。
如需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熏蒸/消毒证书”,须经由检验检疫机构认可和监管的除害处理单位进行熏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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