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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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标准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专业特点的职称评审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学校教师,本标准根据我省中小学教师实际情况制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符合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业绩成绩等基本要求,并在学校任教的教师中小学教育教学第一线人员,可以申请相应的审查级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

2、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分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三、本评价标准适用范围为:全省普通(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班、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的教师以及所有各级教学、科研、电化教育和事业单位管理的教育机构。 装备教育、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在职教育教学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申请中小学教师职称(职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教育事业,树立道德品格,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心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教师师德和教学水平考核必须在及格以上水平。

2.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切实履行教师的责任和义务。 积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在职期间每年平均完成继续教育培训90学时(其中公开必修科目培训30学时)。

第三章 资格

1、高级教师

具有学士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别岗位工作5年以上;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上工作10年以上的,必须同时获得享受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称号。青海省杰出专家、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青海省特级教师等荣誉称号。

现任期间承担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送学下乡任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请。

2、高级教师

具有博士学位,从事教育教学岗位工作满一年并考试合格; 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研究生学历、学士学位、本科学历,取得一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别岗位工作5年以上; 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小学(幼儿园)、初中一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别工作5年以上; 或具有中等教师学历,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别工作5年以上; 该职位必须担任7年以上。

城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须具有一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县内)或青南三地州的教学和支教经验。

3. 一级教师

具有硕士学位、硕士学位、二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别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二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工作4年以上; 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小学(幼儿园)、初中二级教师资格,并从事本级职务4年以上; 或者具有中等教师学历,取得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上工作4年以上; 该职位应任职5年以上。

4.二级教师

具有硕士学位或硕士学位; 或具有学士学位或学士学位,并已完成教育教学岗位一年实习并考试合格; 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资格或初中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别岗位工作2年以上; 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历,取得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资格,并在本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

五、三级教师

具有大专学历者,须在小学(幼儿园)或初中教育教学岗位实习完成一年并通过考核; 或具有中等师范学历,并完成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一年实习并考核合格。

第 4 章 性能结果

1、高级教师

(一)有远大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 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发挥好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师益友作用,出色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任务,教书育人成绩突出结果。

(二)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授学科的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强,专业知识深厚,基本功扎实,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方法精湛,形成独特的教学特色作风优良,教育教学成绩突出。

(三)有能力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在教育理念、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应用于教学实践,在教育教学实施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素质教育。

(四)在指导和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声誉,被同行公认为教育教学专家。

(五)取得现行资格以来,师德评价优秀,并符合下列八项条件中的三项。 连续在农村学校及以下任教20年以上的教师,可符合其中两项:

1、在教育教学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爱岗敬业,成绩突出,年度考核取得优秀成绩5次(或连续3次)。

2、获得省级以上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1项。

3. 获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或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4、承担市(州)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示范、观摩教学班或讲座4次; 或在市(州)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中获一等奖两次。

5、参与完成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一项,或者主持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一项。

6、承担6门以上公共课程,其中1门被省教育部门认定为优质课程,2门被市(州)教育部门认定为优质课程。

7、在核心期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环湖、青南地区1篇); 在省级教育学会、教育科研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论文竞赛中获一等奖或市(州)奖2项。 一等奖4次。

8.公开出版与专业相关且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着1部,或公开出版合着著作2部(内容应占合着著作的一半以上); 或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中小学教材或教学参考书,并亲自编写3册或18万字。

2、高级教师

(一)能根据学生在任教期间的年龄特点和思想实际,有效地开展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较好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在教书育人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二)所教学科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业绩突出,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三)有能力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较为突出的成绩。

(四)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和培养二级、三级教师中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显著成效。

(五)具有承担公共课程的能力。 讲授公开课6门以上,其中3门被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定为优质课; 乡村教师参加校级公开课6门以上,其中3门被评为校级优质课。

(六)自取得现行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师德考核优秀,并在教学工作中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获省级荣誉称号1次或获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1次。

2、荣获市(州)级荣誉称号1次、校级荣誉称号1次; 荣获县级荣誉称号1次,校级荣誉称号2次。

3.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3篇。 青南地区有2篇文章。

4. 获全国教学竞赛三等奖及以上一次; 两次获得省教育厅组织的教学竞赛奖,其中二等奖1次; 三次荣获市(州)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奖,其中一等奖一次。 青南地区可将获奖等级要求降低1级。

5、幼儿教师曾两次荣获县(区)级以上技能竞赛或教学竞赛一等奖。

6.主持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1项或获省级教学论文竞赛奖2项,其中二等奖及以上奖1项; 主持完成市(州)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2项或获市(州)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国)级教育教学论文竞赛奖3次,其中一等奖1项。 青南地区可将获奖等级要求降低1级。

7、担任班主任5年以上,所带领的班级两次荣获市(州)级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青南地区曾荣获市(州)级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八、艺术、体育、综合实践类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积极普及和提高学校艺术活动、体育水平,引导学生参加教育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文艺演出、文艺演出。市(州)级以上。 在体育、职业技能竞赛、科技竞赛等活动中获二等奖及以上一次

9、在环湖地区、青南地区城市学校任教时间分别超过18年、16年。

10、在乡镇(不含县城)农村学校和镇以下学校任教的,累计教学经验20年以上(环湖地区教龄合计18年,青南地区教龄16年以上)。

11、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班、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教师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累计20年以上。

3、一级教师

(一)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够在教学期间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有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很好地完成任务。

(二)具有较为扎实的所教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将教学与课外活动结合起来,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良好。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创新素质教育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四)培养和指导三级教师专业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取得一定成绩。

(五)具有承担公共课的能力,承担公共课4门以上,其中2门被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定为优质课; 乡村教师承担校级公开课4门以上,其中2门被评为校级精品课。

(六)自取得现行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师德评价良好以上,并在教学工作中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荣获县级荣誉称号1次或校级荣誉称号3次。

2.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 青南地区1篇。

3.主持并完成市(州)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或在市(州)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中获三等奖。 青南地区可将获奖等级要求降低1级。

4、担任班主任5年以上,所带领班级2次荣获县级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或3次校级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在青南地区,班级曾荣获县级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或校级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集体荣誉称号2次。

5、艺术、体育、综合实践类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积极普及和提高学校艺术活动、体育水平,引导学生参加教育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文艺演出、演出等。市(州)级以上。 在体育、体育、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中获三等奖以上一次。 在青南地区,在县级教育部门或业务部门组织的演出、展览、体育、专业技能竞赛、科技竞赛等活动中荣获二等奖。 及以上奖励一次。

6、在环湖地区、青南地区城市学校分别任教12年、10年以上。

7、在全省乡镇(不含县城)农村学校和乡镇以下学校任教累计10年以上的。

8.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班、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教师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累计10年以上。

4.二级教师

(一)比较精通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方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备所教学科必要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和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并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四)通过年度考核,师德评价良好,承担校级公共课程2门,其中1门被评为校级精品课程。

五、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方法等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授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学方法,能够完成所授学科的教学工作。

六、教学科研人员业绩要求

各级教学科研、电化装备教育、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以及公办机构管理的其他教育机构中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人员,除具备下列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以上条件:

(一)申请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位),须完成市(州)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1项或新增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 上述县(区、市)级人员须完成1项县(区、市)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或另外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1篇。

(二)报考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职务的,须承担市(州)级以上教学业务讲座2次,完成省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1项或新增出版教育教学论文3项。核心期刊论文(其中一篇必须发表)。 县(区、市)以上人员须承担县(区、市)级以上教学业务讲座1项,完成市、州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1项或新增已发表教育论文2项及教学论文(其中1篇必须在核心期刊发表)。

第五章附则

1、评价条件中,“东部地区”指西宁市、海东市,“环湖地区”指海北州、海南州、海西州,“青南地区”指黄南州、果洛州县、玉树州。 。 农村教师是指:乡镇(不含县城)及以下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以及城市所辖镇中小学的幼儿园教师。

二、“荣誉称号”是指中央和地方党委、教育工委、各级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行政部门、学校和社会团体授予的奖项。 包括“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教师”、“优秀专职政治辅导员”、“优秀德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团干部” ”、“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优秀专家”、“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优秀教师”、“优秀乡村教师”、 “先进教育工作者”、“教学能手”、“特级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师德先进个人”、“劳动模范”、“教学新秀”等荣誉称号。 “教学竞赛奖”是指教学成果奖、教学竞赛奖、教学研究奖、教学指导奖。

3、参加中国教育学会主办的各类学术活动所获得的奖项,按国家级奖项处理; 参加中国教育学会专业分会和省级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选和教学竞赛所获得的奖项,分别视为省级论文竞赛奖和教学奖。 竞赛奖项将按以下方式处理; 参加省教育学会专业分会组织的论文评选和教学竞赛所获奖项,按市(州)级论文竞赛奖和教学竞赛奖处理; 参加各市(州)教育部门组织的论文评选和教学竞赛,所获奖项按市(州)级征文竞赛奖和教学竞赛奖处理。 须提交论文原件和获奖证书原件。

4、论文署名为唯一作者、第一作者。 出版日期以期刊版权页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未标明公开发表号并发表在期刊增刊、专刊、专刊上的论文,不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依据。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定数论文集中仅发表一篇文章。

5、出版部门采纳申请人的论文并编成书出版,同时颁发获奖证书的,仅对论文予以认可; 论文发表且申请人参加征文比赛(评审标准认可的范围)并获奖的,仅计算其中一次。 不重复计算; 如果同一篇论文在不同期刊发表,则只记录一篇文章,不会重复计算。

六、下列条款不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依据:

(一)未发表的稿件和内部交流的论文;

(2)与本人专业无关的文章;

(三)科普文章、介绍性文章、介绍、问答、报告、通讯、演讲、报告(公开刊物发表的实验报告除外);

(4) 论文;

(5)参与各类词典术语的编写;

(六)供教师和学生使用的练习册和考试指导书。

7、考核条件中提到的绩效结果必须是自获得当前资格以来获得的。 本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资质和业绩成果必须同时具备。

八、学校规定的各类教师最低教学工作量标准,按照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9、支教(聘任)经历须提供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证明。

10、县(区、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或者讲座的负责人,必须提供教案、讲课或者讲座讲义以及该教育机构举办的活动的相关证明。部门。

11、已完成的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是指已完成并经立项单位验收的项目。 国家级科研项目仅指一般项目,子项目按市(州)级项目处理。 完成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前6人,完成市级科研项目前4人。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处罚解除前不得声明:

(一)不诚信教学,利用职务便利向学生、家长索取礼物,或者向学生推销、购买教具等产品营利的;

(二)无故拒绝承担教学、教研、班主任(共青团、少先队)等职责,不能履行现职职责,严重失职的;

(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校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为学生提供有偿补课;

(四)受党纪或者政治纪律处分尚未撤销的;

13、弄虚作假的学历、资历、教育教学业绩、学业成绩等,3年内不得申请。

14、《青海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标准》由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联合解释。

标签: 技术职称 教师评价 岗位评价 幼儿园 高级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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