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宗宪
最近,我在读上海政法大学姚建龙教授的《惩教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一书,感受到学术的厚重感和学者的使命感。 在骨科研究领域,着书立说、提出独到见解的人不乏其人。 但在矫正领域,《骨科概论》无论是内容之广度,还是视角之新颖,都可以说是独树一帜。 本书不遵循现有的思维模式,而是突破监狱学的传统壁垒,用“刑事矫正+非法矫正”的新视角,向读者展示了矫正科学广阔的领域,涵盖的内容广泛。 同时,本书超越了概念的积累和学说的介绍,基于严谨缜密的逻辑思维和相关知识的熟练运用,提出了许多新颖的观点。 此外,书中还体现了作者对社会问题和学科发展的热切关注。 该书虽名为导论,但其解决社会问题、引领学科方向的价值已经超出了导论本身的意义。
跨越监狱学习的障碍,跑遍刑事惩教体系
受我国立法和矫正实践发展的影响,在社区矫正及相关立法出台之前,我国刑事矫正的主要内容是指对监狱理论和实践的研究。 这种情况一度将我国监狱学的发展推向鼎盛。 例如,20世纪80、90年代,各大政法院校将监狱学(当时被称为“劳动教养法”)列为重点学科。 2003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也将监狱学列为法律之外的一门独立学科。然而,这种繁荣的背后却隐藏着监狱学发展的巨大隐忧,这些弊端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显现出来。研究视角和研究对象的狭隘,一方面导致监狱学本身的发展缺乏活力,甚至有学者表示“大多数研究者固守在一个角落,对其他相关学科漠不关心”。研究课题陈旧且相似,大量论文毫无用处。” 另一方面,刑法学以外的其他刑事矫正领域的大量现实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而且随着社区矫正的兴起和社区矫正管理局的设立,专业领域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严重。这种学科内耗导致监狱学理论供给和实践供给不足,监狱学逐渐走向衰落,在此背景下,该书提出了“大纠”的概念,主张监狱学的发展。审前羁押和审前社区矫正、审后监禁和审后社区矫正以及未成年犯的收养和强制医疗都应该纳入刑事矫正体系,此举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监狱学、社区矫正等学科的有效结合,既可以打通学科内部的相互关系,又可以相互学习,实现共同发展; 另一方面,这种系统性的刑事惩教倡导,不仅可以满足实践中长期被忽视的惩教需求,而且可以通过对罪犯的系统性矫正,达到减轻监狱压力和增强惩教效果的双重效果。 。
与国外统一的刑事立法模式不同,我国根据危害程度将行为划分为违法与犯罪的二元结构。 这种立法模式遭到了学者们的批评。 例如,有学者认为这会导致处罚过于严厉。 存在刑法干预过度滞后、行政权力扩张、司法保障不足等弊端。 就矫正领域而言,违法与犯罪的双重设定,导致违法矫正缺乏理论研究和司法重视。 大多数违法矫正措施都是“处罚有余,纠正不足”。 一些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已予以纠正。 人们也无法获得程序上和实体上的权利保护。 为此,书中主张打破我国现有的违法犯罪二元分离模式,从“大矫正观”的思想出发,纳入拘留制度、寄宿教育制度、勤工助学制度、戒毒制度纳入矫正范围。 对外,此举可以有效呼应刑事统一、刑事融合的主张; 就矫正本身而言,可以为其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研究视角,避免学科因碎片化而走向衰落。 ; 从实际操作来看,可以有效避免因司法干预勤工助学、收容教育等措施不足而造成的侵犯人权等各种弊端; 这也符合预防犯罪中的三级预防理论,对于我国预防犯罪工作的发展也具有积极意义。
跨越人员和组织壁垒,规范管理和执行体系
受前述监狱科学与社区矫正分离、违法犯罪分离等因素影响,我国违法犯罪矫正体系已形成多学科、多方共治的局面。 具体来说,监狱惩教、社区惩戒和部分强制隔离戒毒、戒毒所由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寄宿教育、看守所等非法矫正机构和部分罪犯的矫正,由公安机关管辖; 勤工助学机构由教育部门管辖,各主管部门、各机构工作人员负责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 这种各自为政的组织和人员分布,一方面,人为地在矫正对象矫正阶段的转换过程中设置了许多障碍,不利于保证矫正效果的统一性和连续性; 另一方面,由于主管机关多元化,执法人员复杂,我国很难出台统一标准来规范惩教执法人员和惩教工作行为。 这也导致了不同部门、不同机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矫正效果参差不齐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该书主张在整合违法犯罪矫正、刑事矫正、审前矫正和审后矫正的同时,整合部门和人员,建立统一的矫正管理机构和矫正评估和执行标准。 因此,建设统一的惩教人员及其管理机构,不仅对于提高惩教人员整体素质、强化惩教效果具有积极意义,而且统一的惩教体系建设有利于改变现有的侦查、执法部门和惩教部门。 在混乱的情况下,这种部门限制对于保护被矫正者的权利也有积极的作用。
综上所述,超越传统壁垒的违法犯罪行为矫正对于我国违法犯罪矫正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这项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整个违法犯罪矫正体系的目标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 。 面对目前我国矫正领域部分治安监狱学的困境,本书的研究和探索无疑具有突破性意义。 当然,正如姚建龙所说,作为初步探索,各个惩教分支体系之间的衔接、大惩戒体系的边界等问题还可以进一步探讨。 为此,学术界同仁也应该更加关注骨科领域。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刑法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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