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是命令,防控是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
学校有哪些法律义务?
一、参与疫情防控的义务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学校有法定义务参与疫情防控,服从指挥安排,配合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如果您拒绝或者不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您可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
2. 报告发现患者或疑似患者的义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时,必须及时向附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举报后,相关责任人员可能会依法受到处罚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如发现校园内有人感染COVID-19患者或疑似患者,应立即向学校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医疗机构报告。
三、征用财产的配合义务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和《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没收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据此,政府或有关部门有权征用校舍、交通等设施设备,学校必须予以配合。
4. 配合活动限制的义务
传染病暴发或者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限制或者停止市场、文艺演出或者其他人员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关闭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的场所。 鉴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教育部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作出推迟开学的决定,属于“停课、停课、停课、停课”范围。暂停营业、暂停营业、暂停营业、暂停营业、暂停营业等。” 为了《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控制疫情蔓延的目的。 各级各类学校要遵守“停课”紧急措施。
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下,学校应遵守疫情防控相关法律规定,积极履行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为疫情防控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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