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网讯(全媒体记者项雅琪)目前,乌鲁木齐市中小学生已重返校园,迎接新学期。 本期我们邀请了万宝传媒·帮你组建律师团的王安娜律师,为同学们提供法律知识。
中小学生可以骑自行车上下学吗?
王安娜: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必须年满12周岁才能骑自行车、三轮车; 您必须年满 16 岁才能驾驶残疾人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轮椅。 也就是说,12岁以下的孩子是不允许骑自行车上下学的。 作为家长,一定要承担起自己的监护责任,让孩子主观上认识到骑自行车的危险性。
我的同学给我起了绰号。 这是校园欺凌吗?
王安娜:《未成年人保护法》在附则中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学生之间发生的一方故意或者恶意,通过身体、语言、网络等方式对另一方进行欺凌、侮辱,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行为。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 或精神上受到损害的行为。
校园欺凌现象多发生在中小学生身上。 给同学起绰号是同学中比较普遍的现象。 内心坚强的孩子会不屑一顾或一笑置之; 有些孩子会告诉老师;有些孩子会告诉老师。 但也有一些孩子,明明心里不高兴,却选择默默忍受,不愿意向老师或家长求助。 因此,给予昵称是一种损害他人人格尊严的侵权行为。 是否构成校园欺凌,要看情节的严重程度。
在学校受伤的学生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
王安娜:根据我国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学校未采取不当措施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确定: (二)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发生的。 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学校发现或者知悉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的;未成年学生。 但未及时通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保护而受伤。
可见,原则上,学校必须对学生在校期间遭受的人身伤害承担责任。 但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已尽到应有的责任,则可以免除责任。
如果学生在学校参加篮球比赛时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王安娜: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在对抗性或者危险性体育比赛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责任,行为并无不当。 ,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学校不负责任的基础是它履行了相应的责任。 那么这些相应的职责是什么?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体育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教师在体育课教学前,应当认真检查体育器材、设施、场地。活动和运动训练; 在体育活动和训练过程中,应加强安全防范。 技术难度较大的动作应根据教学要求进行详细分解和充分热身,并给予正确的保护和帮助。
第十二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大型体育活动、体育比赛,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检查体育器材、设施和场地,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和标志; 设立现场急救点,安排医务人员到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组织学生参加跨地区的体育活动、体育比赛时,应当根据活动或者比赛的要求,向学生和家长提供安全须知,并取得家长的书面反馈。
大型体育活动或者体育比赛需要第三方提供交通、食品、饮水、医疗等服务的,应当选择具备资质的服务机构,并依法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
我们在此提醒家长朋友,教育孩子在参加课外活动时要注意自我防护。 学校要加强儿童在校期间的巡逻,确保场地和体育器材设施的安全,发生事件后及时履行救援义务。
#乌鲁木齐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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