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记者 段伟铎
头条新闻。 大河报记者 段伟铎
儿童节马上就要到了。 今年,全国未成年人将收到两份“法律大礼包”——2020年10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法。 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新法均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5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两部新修订的法律进行集体约谈。
【通知】未成年人保护法“姐妹篇”6月1日将开启“新篇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法律的修订草案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两部法律关系密切,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姐妹法”。 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注重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通过积极政策最大限度地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点是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救助,通过采取多种措施,帮助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尽可能成为合格的人才。 “两部法律相互配合、一体实施,才能真正保护广大未成年人。”
从修改思路看,一方面,两部法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讲话、批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决策部署; 另一方面,他们展望新时代的未来。 成人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主动设计、有针对性地实施; 此外,我们还应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尽最大努力提供法律保护。
【花絮】顺应刑法修改,看守所制度退出历史舞台
两次法律修改有何亮点? 在郭林茂看来,每部法律最大的亮点在于有两个方面: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一是内容有所增加,从原来法律的72条增加到现在的132条,而且都增加了内容。增加了政府保护和网络保护。 特别的一章。 二是明确责任。 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网络产品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司法机关等各主体应承担的未成年人保护责任应尽可能明确。
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是要明确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概念,完善预防和矫正教育措施; 二是改革完善收容教育制度,分流原有收容教育对象。 一方面,根据刑法的修改,十二周岁以上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方法致人重伤、严重残疾的罪。 情节严重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起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如果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将送专门学校接受专门的惩教。 “收容教养制度从此退出历史舞台。”
【问题一】两次法律变更将涉及多少未成年人?
郭林茂介绍,两项法律直接关系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也是广大未成年人关心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关心问题。
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经初审后,修订草案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内,共有19028名未成年人提出意见22629条,约占网上总人数的44%。意见。 这些意见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减轻学习负担,二是防控校园欺凌行为。 “在研究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过程中,我们在具体规定中充分反映了广大未成年人的意见和诉求。”
【问题二】未成年人保护法是“顽童”的“护身符”吗?
“给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贴上‘顽童’的标签,不符合保护未成年人的理念。” 郭林茂首先解释道。 他说,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未成年人都是未成年人,这个承载着整个中华民族未来希望的特殊群体,而不是任何个人。 通过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因为犯罪的未成年人极少数,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顽童”的“护身符”,是片面的,甚至是不负责任的。 未成年人是重要群体,承载着祖国的未来。 他们也是心智相对不成熟、认知水平较低、自控能力较差的特殊群体。 少数未成年人因各种原因发生违法行为。 更多的原因应该归咎于成年人,不能简单地归咎于未成年人自己。 “我们要通过教育手段,解救违法的未成年人,让他们重新健康成长。”
【问题三】新修订的法律是否管制“鸡宝宝”?
“鸡宝宝”是时下流行的网络流行语。 就是说,家长为了让孩子读书好、考试取得好成绩,不断给孩子打“鸡血”,安排学习和活动,不断让孩子努力。 那么,新修订的法律如何应对这一现象呢?
郭林茂表示,他不同意一些家长强迫未成年人到相关培训机构补习的行为,也不同意给这些家长和学生贴上“鸡宝宝”的标签。 学生学习负担重,被家长强迫参加各种校外学习和培训。 这看似是一个教育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小保护问题。 孩子们在休息日仍然要面临大量的作业和一系列的补习训练,导致一代又一代本应精力充沛的幼儿失去了快乐,泯灭了他们的纯真,摧毁了他们的身体。 这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极大的伤害。 破坏。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近两万名未成年人提出了两万多条意见,其中绝大多数是要求减轻学生负担。 因此,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时,监护人的责任明确规定“保障未成年人的休息、娱乐、体育锻炼的时间”; 在“学校保护”一章中,明确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体育锻炼的时间”。 “学校不得占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寒暑假,组织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增加学生的学习负担。” “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向学龄前未成年人提供小学课程教育。” “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问题4]为了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哪些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刘斌回应称,当前,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未成年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做出了针对性的规定,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社会的力量,采取一系列措施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
在“家庭保护”章节中,进一步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相关监护责任。 此外,还专门增加了“网络保护”一章,明确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预防和干预网络成瘾的责任,以及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学校、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义务。预防网络成瘾的提供商。 例如,第七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其网络素养,规范自己的网络使用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指导和监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防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防止未成年人接触有害或者影响其身心健康的信息。 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的时间,有效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七十四条规定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引诱其成瘾的产品、服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或者推送与教学无关的广告等信息。 此外,第七十条、第七十五条还规定了学校、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
此外,在“法律责任”中,对相关单位未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问题5]《不受保护法》规定了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单位的就业查询制度。 包括哪些机构以及如何实施?
刘斌回应称,《不受保护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性侵、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分子信息查询制度,并向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单位,是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 婴幼儿护理服务机构、早教服务机构; 校外看护和临时看护机构; 家政服务机构; 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其他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护理、医疗等职责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不受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对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单位的调查义务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核查应聘者是否有性侵、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如果发现有上述行为记录,他们不得被雇用。 二是每年定期查询工作人员是否有上述犯罪记录。 通过询问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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