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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又到了返校季
法治传播必须先行
目前,微信、微博、抖音等软件已成为青少年主要的社交方式和信息渠道。 然而,不少人却利用网络的隐匿性,捏造事实、编造谣言诽谤他人。 正处于思想活跃阶段的青少年,很容易受到网络不良言论甚至网络暴力的影响,造成很大的危害。
在下面
让我们走进“普法课堂”
通过案例学习
网络暴力的危害及对策
让法律保护你这个年轻人
案件
感情
简单的
之间
肖红和肖明之间发生了感情纠纷。 为了发泄情绪,小明利用自己的微博账号发布了一系列微博,攻击肖红及肖红的未成年子女小花、小轩。 其中一条微博发布了小花的肖像; 此外,小明还发了数十条短信辱骂小红的家人。 小明发布的攻击和辱骂内容包括辱骂自己的外貌,以及“小华是私生子”、“小轩没有资格进入某所学校”等言论。
肖红认为,肖明在微博上的恶意侮辱、诽谤行为,使其社会评价明显降低,给子女的生活、学习带来极大困扰,造成难以弥补的精神损害,严重侵犯了子女的名誉权。 为此,小红作为小华、小轩的法定代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明向小华、小轩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法律
医院
法官
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明在微博上直接点名小花、小轩,具有特定性。 小明发表小花的肖像照片并使用侮辱性言语,不仅侵犯了小花的肖像权,而且贬损了小花的人格尊严,构成了对小花名誉权的侵犯。 同时,微博内容中也存在围绕晓轩就学的负面言论,属于脱离事实的谣言和诽谤。 由于这一言论足以降低小轩的社会评价,因此已构成对小轩名誉权的侵犯。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小明向小华、小轩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网络暴力有哪些危害?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暴力案件。 “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实施的暴力行为,是网络社会暴力的延伸。 网络暴力与现实生活中的身体暴力不同。 而是利用网络虚拟空间的语言、文字来伤害、诽谤他人。 现实生活中,网络暴力对青少年身心造成的伤害不容小觑。
危害一:真假混淆
在网络虚拟世界中,真假难辨。 自媒体时代,在网络暴力事件的不断冲击下,真善美、假丑恶变得更加难以辨别。
危害二:造成社交冷漠
网络暴力异化了舆论监督的作用。 网络暴力事件频发,网络暴民频发。 他们对当事人的恶意攻击不绝于耳。 许多不明真相的网友也加入进来,他们变得麻木,成为“欣赏”闹剧的旁观者。 ,逐渐失去同情心和爱心,逐渐养成无聊的旁观心态和冷漠态度。
危害三:网络环境污染
网络暴力的介入使网络空间环境面临严峻挑战。 过激言论和非理性行为会给普通网民带来负面影响。 处于情绪状态的人,往往会变得不理智、不理智,容易做出伤害别人的事。 他人甚至社会的行为。
如何回应?
面对错综复杂的网络时代,青少年该如何预防和应对网络暴力? 法官来帮忙:
1.在虚拟空间中谨言慎行
自觉抵制网络暴力
尽管网络空间仅存在于小型电子设备中,但它是一个大型公共场所。 我们在网上所说的任何内容都有可能被成千上万甚至更多的人看到。 而且,这些评论一旦发表,并不能仅仅通过按“删除”按钮就彻底删除。 因此,青少年在浏览网络信息时应做出理性判断,坚决抵制一些不健康的内容。 他们不应该成为随意发表言论、随意转发的“键盘侠”,更不应该成为网络暴力的帮凶。
2、保护好个人信息
别让网络暴力靠近你
在线共享的任何个人信息,例如姓名、年龄、地址、学校和个人照片等,也可能被传播。 同时,个人信息也可能被看到它的人存储和转发。 因此,青少年在分享个人信息时,应仔细检查每项信息是否必须提供,仔细阅读网站的隐私政策,了解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将如何使用,并对个人账户进行隐私设置以限制谁可以这样才能浏览您的所有个人信息,防止个人信息被泄露和滥用。
三、理性应对网络暴力
不要以暴制暴
如果我们不幸遭遇网络暴力,如果我们用同样的方式反击,冲突可能会激化,冲动的言论可能会被别有用心的人传播,或者被用来欺负自己。 因此,青少年面对与他人的矛盾冲突时,应保持冷静自信,理性应对,勇敢站出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保存好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及时向家长、老师寻求帮助。方式。 必要时,您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互联网不是法律之外的地方。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互联网上进行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 构成犯罪的,将受到法律制裁。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起草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已于今年6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将正式发布。并很快实施。 届时,该意见将对惩治网络暴力的法律适用发挥更加有力的指导作用,让网民更好规范自己的言行,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 在学习和成长过程中,要认真学法、懂法、守法、用法,面对网络暴力坚决说不,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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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公然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第291条之一第二项捏造虚假危险、疫情、灾害、警情报告,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散布,或者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散布上述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五百元以下拘留。 美好的: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撰写恐吓信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诉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威胁或者其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信息;
(六)偷看、拍摄、窃听、传播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进行网络欺凌,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未成年人形象。
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传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互联网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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