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湘发价变规定[2020]659号)规定,幼儿园除托儿费外,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住宿费、餐费及规定的代理费。 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如赞助费、学费捐赠、幼儿园建设费、教育费用补偿费以及其他与入园有关的费用。
2、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湘发变价收费条例[2022]643号)和《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湘发收费价格变动规定[2022]451号)和省教育厅《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招生管理的意见》(湘教发[2021]16号)等规定,禁止采取高额物质奖励、减免等措施,严禁收取学费、虚假宣传和其他争夺学生的方式; 普通高中严禁招收已考入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 严禁收取择校费,严禁借用或申请学籍并收取相关费用,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相关的捐款和学期间预缴学费。
三、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等职业学校阳光招生工作的通知》(湘交[2020]57号)规定,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和招生。误导学生; 严禁高中学校向初中学校和教师缴纳报名费,或者初中学校和教师向高中学校索要、收取任何名义经费或实物; 重点查处初中学校和教师控制学生流向民办学校并获取不当利益、中等职业学校买卖学生、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不作为、随意行为等问题。
4、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教育部“六不准、十严禁、十”开放,高考招生30项不允许”和省发改委等三部门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湘发收费条例[2021])中规定646号文)规定,学费、住宿费的征收实行“老生老法、新生新生”。 《办法》,按学年或学期收费,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 严禁为拟录取(含单次录取)的大学新生垫付学费; 严禁高校在录取程序完成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非法承诺录取。 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或“入学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学生; 大学、中专举办的培训班不得影响正常教学,不得与学历教育挂钩,不得强迫学生参加各类培训,不得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招收,可以收取学费、培训费被捆绑。 企业承担学校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中的相关教学任务。 除学生缴纳的学费外,学校和企业不得以其他名义额外收取费用; 学校不得擅自或以校企合作为名变相提高学费。 标准不得以合作伙伴名义变相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实习实训费、校企合作费、就业委托费等费用。
5、根据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高校、职业院校收费行为的通知》(省教发[2022]37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高校、职业院校收费行为的通知》 《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湘教通[2019]65号)等规定规定,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旧办法”的收费管理原则,同一学校同一年级、同一专业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民办高校不得收取与招生、招生相关的学费,不得跨区预收学费。学年;不得擅自或以校企合作名义变相提高学费,不得以合作伙伴名义变相提高学费。 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实习费、校企合作费、就业委托费等费用; 民办高等学校举办的培训班不得影响正常教学,不得与学历教育挂钩,不得强迫学生参加各种培训。 不得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招生或者将学费与培训费捆绑;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时招收公办学生。 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不得违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招生。 以缴纳入学金、承诺福利或者变相委托等方式委托来源学校及其教职员工招生的。
六、根据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高等教育继续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省教发[2023]53号),严禁对各高校违规开设自习班的问题。 经省自学办批准,不得举办自学班,自学班不得与不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合作。 自习班收费标准须报教育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后方可收取; 联合办学机构不得违规采取“成人教育大专+自学考试本科”打包学习、“技能+学历”等方式招生办学。 收费不得超过标准,并捆绑“劳动技能费”、“培训费”、自学学习辅助网络平台使用费等费用。
通知要求,各地学校要定期开展教育违法乱收费专项整治,严格规范招生和入学收费,加大对招生相关违法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将违法收费问题与学校年度考核、民办收费挂钩。学校年检中,招生计划与专项资金安排挂钩,因违法乱收费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法依规扣除招生计划、财政扶持资金等,直至学校办学许可证被吊销或者吊销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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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和入学费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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