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湖南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分为公办中小学和民办中小学,实行分类管理。 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住宿费、服务费和中介费,并强调收费应体现公益属性。
其中,公办高中学费、公办中小学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同期物价指数涨幅,调整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3年; 营利性民办高中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当书面征求学生和家长的意见,并报同级教育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学生自愿的原则,除餐费(包括餐食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作业费、教辅材料费、课后服务费外,向学生收取费用。费用,以及学生按要求缴纳的校服费。 严禁任何其他收费。 城镇义务教育学校除收取上述餐费、课后服务费等外,还可向在校内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补证费、学习实习费、学习实习费等。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 费用和课外活动费用。 重点是,除此之外,不允许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公立高中学费标准分为省级示范高中和其他高中两级,分别为每生每学期1000元和800元。 行业举办的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按照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 按照省属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同城同价”的原则,学费不得高于当地发改委批准的同级同类学校学费委、财政局、教育局。
那么最受关注的民办中小学如何收费呢? 《通知》指出,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可以收取学费; 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以收取住宿费; 在学生及其家长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费(或代理服务),可以收取服务费或代理费。 而且,收取学费时,必须扣除生均经费补助标准部分(包括财政差额购买学位补助、生均经费补助等)后收取。 在校期间的费用也必须按学期缴纳,不允许跨学期预缴。 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不分学期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即学校提高收费标准,仅针对新入学的学生,老学生继续适用入学时的收费标准; 学校将降低标准,无论老生还是新生都将遵守降低的收费标准。 转学生需缴纳转班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
还特别提醒家长,学生有权拒绝缴纳任何学校未公布的费用; 公告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应将已缴纳的费用退还给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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