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思维过程要符合法律规范性、目的性和正义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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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思维过程必须符合法律规范性、社会性、目的性、公正性的要求。

李杰:法官审理案件必须作出裁决。 什么是裁判员? 如何判断? 这是每个法官都必须做和实践的一课。 案件的审理过程体现了法官的法律思维过程。 案子来了,原告怎么说? 请问什么? 诉讼与信访的法律关系体现了哪些法律概念? 应该用什么法律规范来调整? 作为法官,你必须了解情况。 被告的辩护理由是什么? 反抗什么? 他和对方争论的焦点是什么? 这一争议焦点会对裁判结果产生什么影响? 这是我们法官需要找出并回答的问题。 整个审判过程必须紧紧围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确保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发现了什么法律事实? 满足哪些法律要求? 形成什么样的法律结果,是我们法官的整个审判思维过程。 从原告的主张、被告的辩解、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到最终的判决结果,整个过程逻辑严密,思维过程符合法律规范性、社会性、目的性、公正性的要求,从而形成了判断结果。 完成案件审理和裁判工作。

从书本上学习理论,在实践中寻找方法

黄明远:《裁判方法》一书以专题讲座的形式系统地讲解了民法解释的方法。 这本书的语言通俗易懂,列举了大量案例,方便我更好地理解作者的观点。 说实话,偶尔遇到民法问题却不知道如何适用时,我感到深深的羞愧。 诚然,并不意味着审理了很多案件之后就能够熟练运用法律解释方法。 理论和实践总是要不断碰撞,才能实现螺旋式上升。 归根结底,我们还是需要继续学习,从书本上学习理论,在实践中寻找方法。 裁判真是一个技术活!

法律专业人士应补充法律漏洞和不确定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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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晨晨:《裁判方法》一书认为,一个法律人的水平不仅体现在识别事实、判断证据的能力上,更重要的是他对法律解释的规则、方法和理论的掌握程度。 正是由于适用法律解释水平的参差不齐,导致同一案件的判决不同。 如何用法律思维思考问题并正确适用法律解释? 书中,作者对法律解释方法(狭义)和理论解释进行了详细的分类。 同时他提醒我们,律师不仅要解释和适用现有的法律规定,还要从法律设定的更高价值出发。 法律漏洞和不确定概念得到补充。 无论是法律解释还是对法律漏洞和不确定概念的补充,都是基于一定法律价值的判断。 价值判断决定了我们理解法律的倾向。 从功利利益衡量到罪刑责任; 从平等主义的平等案件平等保护到自由主义的意志自治,广泛的价值选择成为多种诉求的集合,我们的法律解释方法也必须植根于这些价值判断之中。

法律适用的过程也是一个利益平衡的过程。

王丽:有一个案件被本院驳回,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案件事实如下:某村有两名村民。 其中,原告的房屋与被告的房屋相邻。 原告的房子已经建了很多年了。 被告已获得法律批准在原告房屋南侧建造新房。 由于新建房屋的山墙面与相邻原告房屋的山墙面距离太近,对房屋的排水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阻碍。 对此发生纠纷,原告起诉要求拆除被告房屋。 根据邻接权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针对原告的诉讼,可以采取补救措施解决原告房屋南侧排水受阻的问题,例如在两栋房屋的山墙面之间搭建避雨棚。 将涉案房屋拆除造成的损失与补救措施的成本进行比较,显然前者远远大于后者。 那么,原告的请求就构成了对公民权利的滥用。 本院解释称,原告明确主张其诉讼请求,本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实际上反映的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平衡利益,而利益的平衡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纠纷进入诉讼程序,法官适用法律。 法律适用是解决利益纠纷的过程。 根据法官的理解,结论可能会有所不同。 这时,利益的平衡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它影响着法律适用过程中方法和工具的选择,决定着法律适用结论的正确与否。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适用的过程也是一个利益平衡的过程。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一个标准,即达到社会认可的利益平衡。

转变传统取证方式,强化取证能力

胡雪松: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首先要查明事实。 确定事实后,他们会考虑如何解释适用的法律。 可见,认定事实,即判断证据,对于审判来说尤为重要。 在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当今时代,公安机关必须改变传统的取证方式,进一步增强取证能力。 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处理人证与物证的关系时,应克服和纠正先获取人证再通过证人引导寻找物证的传统思维。 应当注重人证和物证并重,特别注重书证和物证。 收集并固定客观证据、微量证据和科学证据。 要高度重视通过勘察、勘察等方式取得的物证的收集,密切关注物证之间以及物证与其他证据材料之间的关系,注重对物证相关材料的收集、固定。物证。 在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的收集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对证据的收集方法、检验方法、办案程序等要规范化、规范化。认真避免因实际证据收集程序而出现错误。 客观证据丧失证明力。 同时,在收集口述证据的过程中,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和被害人有关当时作证条件(资格)的询问(询问),如做好作证等工作。在询问(询问)受试者在取证时是否有意识和意识。 对清醒状态、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是否符合陈述表达的基本条件等方面进行相关讯问(讯问)和固定,防止犯罪嫌疑人事后以此为由推翻证据或者供述。 “当时精神有问题”等原因导致无法作证。 。 关注审讯(询问)对象当日及之后的活动情况。 这方面的审讯(询问)尤其是在某些没有提取DNA、指纹和脚印等物证的情况下。 物证在现场的客观位置、特征、违法行为地点、痕迹留下地点,以及现场的地理环境、离开现场的详细情况及后续活动等客观细节,证实、固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从而确认犯罪。 注意讯问(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在犯罪、被侵害时的具体感受,或者证人对案件的感受,如情绪、心理体验、成就感等。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愿意作供述、陈述,形成个人供述、证言,或者自己画草图,说明现场的位置和现场某些物品的存在,加强口头证据的有利机会。 ,或者当后来出现供述或证据发生逆转时,将作为检察官、法官和律师筛选早期口头证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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