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天教育集团开展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学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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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云天教育集团各学校开展新时代教师十大职业行为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学习活动。 集团副总裁、总校长刘存民,集团顾问马德水等领导分别参加了云天职教、云天中学的活动。 集团全体老师在各学校会议室进行了集中学习。

青云职业教育

庆云县第四中学

新时代教师十大职业规范是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基础上制定的。 在《改革意见》背景下产生,分为《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原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原则》和《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原则》。 教师职业行为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是教育部发布的针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具体处理办法。

庆云县第四中学

庆云云天中学

此次云天教育集团开展新时代教师十大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学习活动,就是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 大、积极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 云天教育集团将以此为契机,在集团原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带领全体教师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标准,并将标准要求切实落实到教师管理的具体工作。 同时,集团还将以新时代教师十大职业道德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为指导,采取措施,坚决查处违反师德行为的行为。

新时代高校教师十大职业行为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在教育教学活动等场合,不得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自觉爱国守法。 忠诚祖国和人民,遵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

3、传播优秀文化。 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等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编造、传播虚假、不良信息。

4、潜心教书育人。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生互利; 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不得擅自从事影响原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职加薪活动。

5、关心、爱护学生。 严慈悲心,孜孜不倦地教导,真诚地关心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情。

6、坚持言行诚实。 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尊自爱; 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或性骚扰。

7.遵守学术规定。 治学严谨,戒浮躁,潜心探究,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不得抄袭、篡改、盗用他人的学术成果,不得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力。

8、坚持公平诚信。 坚持原则、公平行事、光明正大、诚实守信; 不得在招生、考试、推荐、保考、就业与绩效考核、岗位招聘、职称评审、评优奖励等方面弄虚作假。

9、廉洁自律。 严于律己,诚信教书; 不得向学生和家长索取、收受财物,不得参加学生和家长付费的宴会、旅游、娱乐休闲活动,不得利用家长的资源谋取私利。

10、积极贡献社会。 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自己的才华和才能,树立正确的义利观; 您不得未经授权使用学校名称或校名、校徽、专利、所在地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十大职业行为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在教育教学活动等场合,不得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自觉爱国守法。 忠诚祖国和人民,遵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

3、传播优秀文化。 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等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编造、传播虚假、不良信息。

4、潜心教书育人。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生互利; 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不得擅自从事影响原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职加薪活动。

5、关心、爱护学生。 严慈悲悯,孜孜不倦的教学,真诚地关心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

6、强化安全防范。 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学生安全,防范事故风险;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紧急情况或者危险时,不得忽视学生的安全,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不得自行逃跑。

7、坚持言行诚实。 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尊自爱; 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或性骚扰。

8、坚持公平诚信。 坚持原则、公平行事、光明正大、诚实守信; 不得在招生、考试、推荐、推荐、绩效考核、岗位招聘、职称评定、绩效评价等方面弄虚作假。

9、廉洁自律。 严于律己,诚信教书; 不得向学生和家长索取、收受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和家长付费的宴会、旅游、娱乐休闲活动。 不得向学生出售书籍、报纸、教具、社会保险或者利用家长资源牟利。 自利。

10、规范教学行为。 勤奋敬业,乐于奉献,自觉抵制不良习惯; 不得组织、参加有偿补习班,不得向校外培训机构等介绍学生并提供相关信息。

新时代幼儿园教师十大职业行为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在教育活动等场合,不得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自觉爱国守法。 忠诚祖国和人民,遵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

3、传播优秀文化。 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不得通过教育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等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编造、传播虚假、不良信息。

4、潜心育儿育人。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爱岗敬业,细致耐心; 不得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消极怠工,不得出现岗位空缺、擅自找人替代的情况,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兼职、带薪兼职。

5、强化安全防范。 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儿童安全,防范事故风险; 在保育活动中遇到紧急情况或危险时,不得忽视儿童的安全,擅自离开岗位,自行逃跑。

6、关心、爱护孩子。 保护儿童健康,保证他们快乐成长; 不允许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不允许歧视或者羞辱儿童,严禁猥亵、虐待或者伤害儿童。

7.遵守幼儿教育规则。 循序渐进,寓教于乐; 不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不组织有损儿童身心健康的活动。

8、坚持公平诚信。 坚持原则、公平行事、光明正大、廉洁奉公; 不得在幼儿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招聘、职称评审、绩效评价等方面存在徇私舞弊行为。

9、廉洁自律。 严于律己,诚信教书; 不得索取、接受幼儿父母的财物,不得参加父母出钱参加的宴会、旅游、娱乐休闲活动,不得推销儿童读物、社会保险,不得利用父母的资源谋取个人利益。获得。

10.规范育儿行为。 尊重儿童权益,抵制不良习惯; 儿童不得参加营利性表演、比赛等活动。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本办法是根据《时代中小学教师十项职业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地方教研室、音像学校的教师。视觉教育等机构。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罚和其他处理。 处罚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或开除、开除学籍。 警告期为6个月,记过期为12个月,降级或者开除处分期为24个月。 属于中国共产党党员的,还将受到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检举批评、取消奖励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招聘、薪资晋升、申报人才计划等。取消资格的执行期限取得相关资格的时间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给予处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等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的。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等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言论,或者编造、传播虚假、不良信息的。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者擅自从事影响原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职工资活动。

(五)歧视、侮辱学生、谩骂、伤害学生的。

(六)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紧急情况或者危险,擅自离开岗位、自行逃离,不顾学生安全的。

(7) 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荐、推荐与绩效考核、岗位招聘、职称评审、评优奖励等方面有徇私舞弊的行为。

(九)索取、收受学生、家长财物或者参加学生、家长出钱参加的宴会、旅游、娱乐、休闲活动,向学生出售图书、报纸、教材、社会保险,或者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十)组织、参加有偿补习班,或者向校外培训机构等介绍学生并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发现教师有违反第四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家长代表的意见,并告知教师要求听证的权利。 教师请求听证减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拟作出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对教师的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 手续合法、齐全。

第七条 对教师的处理,按照下列权限确定:

(一)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由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决定。 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确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对教师给予降级、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由学校教育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由学校教育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教师或者不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确定并终止聘用合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训诫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奖励评价、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招聘、薪资晋升、人才计划申报等取消资格等处理的;由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教师所在学校或者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 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并载明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申诉途径等。

第九条 教师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对审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教师任期届满后,根据其悔罪情况,将缓期或终止其待遇。 处理决定和结案决定应当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和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罚,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到处分期间,暂停其教师资格的正常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被记过以上处分的,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 教师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给予降低职务级别或者开除职务的处分。 其中,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予以开除。 教师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师德建设和管理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训诫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措施,对主要负责人、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通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责任:

(一)师德师风和日常教育监管长效机制建设不到位的;

(二)未及时调查发现师德问题的;

(三)对发现的师德违法行为不予处理、处理方式不当,或者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推诿隐瞒的;

(四)教师违纪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教师违纪行为整改不彻底的;

(五)多次发生师德失范问题或者师德失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行为。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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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准则 处分 师德 违背 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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