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未填写培训日期,安全员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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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员工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上未填写培训日期且受教育人员未签字,安全员被追究责任!

近日,事故调查报告出炉: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湘乡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二期)工程施工现场发生倒塌事故,造成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8余万元。

事故直接原因:

施工人员顾忠高在没有采取平整、支撑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入坑内作业。 他因突然倒塌而头部受伤,被掩埋。 救援失败后他去世了。

经调查,某公司制定的《经济开发区二期配套管网改造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对沟槽开挖分级提出了明确要求。 但在施工过程中,该公司并未遵循《经济开发区配套管网改造二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管网改造工程二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分级要求要求基坑开挖,但未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人员顾崇高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就进入基坑作业。 专职安全员罗淑艳当时没有值班,也没有到现场进行跟踪检查。 施工现场负责人王建强对施工人员违法、危险作业未制止或责令改正,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该公司没有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充分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人员未组织、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部分施工人员(如施工人员李丽文)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材料、《员工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既未填写培训日期,也未由受教育人员签字,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

事故责任人

陈文涛,男,湘乡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二期)项目项目经理。 作为项目部负责人,陈文涛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是未督促施工人员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二是对关键人员履职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 三、施工现场违法风险作业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湘乡市住建局按程序处理

罗书彦,男,湘乡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二期)工程专职安全员。 罗淑艳作为建设项目专职安全员,未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职责,未组织和参加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过程中未值班,未对现场安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的; 现场违法违规作业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事故责任

王建强,男,湘乡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二期)项目现场经理。 王建强作为该公司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未能及时制止和举报施工人员的违法、危险作业。 他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并建议一家公司解雇他。

已明确:如果不签安全培训,最高罚款10万元!

新《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6月10日发布,将于9月1日起施行。其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罚款金额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同时,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处以罚款。 累计罚款最高可达35万!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 ”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以下罚款。处20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

员工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未填写培训日期,安全员被追责! 培训 安全 罚款 施工 嘉兴 第1张

处罚案例:

01 安全培训不签字,罚款1万元。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02无培训证明材料,罚款5万元

2020年7月3日,浙江省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南湖区大桥镇角山门村嘉兴市一家企业时发现,该企业的《企业安全学习教育培训》 2019年12月的会议参加人员签到名单中记载,孙某辉、胡某、车某没有按计划参加12月21日的企业安全学习和教育培训。 同时,签到表上有上述三人“补考”的备注,但单位无法提供三人的补学证明。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020年7月28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嘉兴协和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03 未记录培训状况,罚款1万

2020年7月30日,浙江省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嘉兴市南湖区枫桥镇一家工厂,发现该单位未如实记录(保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且未签署2020年安全政策责任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020年8月27日,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嘉兴市南湖区博宏五金锻造厂作出“罚款一万元(万元)”的行政处罚。

04未记录培训情况,罚款2万元

2020年7月27日,浙江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浙江某公司,发现该公司叉车司机未持有叉车驾驶证,驾驶叉车运输货物;

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2020年8月27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授予浙江中业塑业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行政处罚。

@全民,如果你不能替我坐牢,就别替我交罚款

请主动参加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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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培训 安全 罚款 施工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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